1、- 1 -2017 年盐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 2016958 号)和省 财政厅、省经 信委关于做好 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 2017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本办法所指地方财政补贴包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一、补贴对象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
2、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 号)相关要求。二、补贴标准(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新能源车辆最高补贴额度和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 2 -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详见附件 4),盐城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按照中央财政补贴额的 30%执行。(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财政补贴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
3、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补助标准为交流充电桩每千瓦 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 300 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三、补贴申报条件1、申报补贴车辆原则上必须纳入市年度推广计划。计划外车辆需履行相关报备手续,经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同意或转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备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未纳入市年度推广计划或计划外未履行相关报备手续的新能源汽车,不得申报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其中:(1)私人购置新能源乘用车需报经购买者户籍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同意,相关车辆正式销售前由相应汽车销售机构(4S 店)负责履行报备 手续。(2)新能源公交、通
4、勤车等客车需报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3)融资租赁、分时租赁等社会化运营车辆需经运营公司注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经盐城市人民政府同意。2、申报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盐城市范围内(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且 5 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 3 -3、申报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使用范围仅限于本省范围内。4、营运车辆应符合
5、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县(市、区)建有 1 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6、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7、申报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不得申报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相关运行数据需按
6、要求接入盐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远程监控综合平台。四、资金申报资料和审核要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资料清单由各地根据所在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以下是参考清单,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直单位补贴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各地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负责对辖区内补贴申报资料审核把关;相关申报材料留存 5 年。(一)公共领域车辆申报补贴资料清单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 1)- 4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 3)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按申请表车辆顺序排列);5
7、、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6、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7、5 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车辆报备证明;9、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的承诺;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二)私人领域车辆申报补贴资料清单对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资金的申请,购买者购置的新能源乘用车必须在盐城市境内上牌,补贴资金的申报按购买者户籍所属县(市、区),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 1)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承诺书(汽车销售机构(4S 店)
8、(附件 3)3、汽车销售机构(4S 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5、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 -6、5 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购车者);7、车辆报备证明;8、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的承诺;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三)充电设施申报补贴资料清单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 2);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5、建设成本
9、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五、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原则和流程(一)补贴原则市级财政负责安排市直单位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安排辖区内推广单位的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省(市)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承担。公共领域充电设施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补贴范围。(二)补贴流程- 6 -市直单位申报地方财政补贴的,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文件规定审核把关,并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市直单位。各地推广应用单位申报地方财政补贴的,由所在地
10、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按照文件规定审核把关,并由所在地财政局拨付至相关推广应用单位。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局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 店),汽车销售机构(4S 店)以扣除 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局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六、相关责任分工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应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
11、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工作,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各地财政局负责按规定核实补贴标准并及时拨付资金。七、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 7 -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八、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
12、购置)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承诺书4.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8 -附件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201 年)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序号 车辆类型 车辆型号 车长(米) Ekg 电池组容量(KWH)续驶里程(公里)车辆识别代码(VIN)补贴标准(万元/辆)申请补贴资金(万元)12./ 合 计 / / / / / / /注:车辆类型按照本细则附件 1 的分类填写。纯电动客车需填车长、Ekg 、续驶里程;混合动力客车需填车长、续驶里程;乘用车需填续驶里程;专用车、货车需填电池组容量。- 9 -附件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日期:建设成本(万元) 交流充电 直流充电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 总成本 设备采购成本电网增容成本其它成本桩数(个)总功率(KW)桩数(个)总功率(KW)申请补贴资金(万元)合 计 X备注:设备采购成本包括配电设备、充换电设备、通讯设备、 电缆(导线)购置费用等;其它成本包括站内设备安装、电缆(导线)施工、项 目建设检测费及管理 费等。-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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