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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doc

1、1南方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 行)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与医学教育特点,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从报到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

2、进行严格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登记,即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在下一年 6 月份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经学校批准方可入学,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3、,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学学生的待遇。第四条 学生注册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完成。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每学期开课前 2 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2须按时持学生证、缴费凭证到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 1 天按 8 学时计,以下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第五条 学院对未能准时回校注册或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旷课或暂缓注册等记载,于每学期开课的第 1天分别

4、向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未注册和暂缓注册学生的名单及原因。第六条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参加学习和考试,但不予成绩查询。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第七条 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一)必修课教学计划规定必须修读和掌握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以及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二)选修课1专业选修课: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的课程,在学院内选修;2拓展选修课:跨专业、学院、校选修的课程,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第八条 各类课程所占学分的比例:(一)必修课约占总学分的 70,选修课约占总学分的 30。具体以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为准。(二)四年制学生必须修满

5、 16 学分拓展选修课程,五年制学生3必须修满 18 学分拓展选修课程。其中,选修体育类课程学分不能超过 4 学分,文、法、经济类学生至少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 2 学分和生命科学类课程 4 学分,其他专业的学生至少选修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 8 学分。第九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原则上与学期平均周学时数相对应。一般每学期按 18 周计算,某门课程的学分=该课程课时数/18,即每 18 个学时为 1 学分。(一)实验课、见习课等实践性强的课程,以每学期每周 2 学时计 1 学分,即每 36 学时计 1 学分。(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原则上 1 周计 1 学分,具体由各学院规定,为必修学分。

6、(三)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环节,以及属于补习性质的课程,均不计学分。第十条 原则上四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为 180 学分,五年制本科学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为 250 学分。具体情况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第十一条 标准学分制(一)四年制本科学生每学年标准学分为 40 学分,五年制和八年制本科学生每学年标准学分为 42 学分。学生按规定交纳学费后,每学年可按标准学分修读。(二)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试或考核,及格者方可取得学分。第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造性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创新学分的内容包括:公开发表的作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各类竞赛奖励、社会实践成果等。创新

7、学分评定的标准见南方医科大学创新学分实施细则 。第三章 学分绩点4第十三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一)按成绩折算绩点课程成绩为 90100 分记为 4.05.0 绩点(90 分为 4.0 绩点,91 分为 4.l 绩点,以此类推,下同) ,优秀(A)折合 4.5 绩点;8089 分记为 3.0-3.9 绩点,良好(B)折合 3.5 绩点;7079 分记为 2.02.9 绩点,中等(C)折合 2.5 绩点;6069 分记为 1.0-1.9 绩点,及格(D)折合 1.5 绩点;不足 60 分和不及格(E)的绩点为 0。(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课程学分绩点:先将学生某一

8、门课程的成绩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将绩点数乘以学分数,即得出该生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时段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学生修读本科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得该段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学生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除以总学分数,即得该生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从小数点后第三位开始舍去,不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 学生在某一学年修读的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年平均学

9、分绩点达 3.5 者,可作为选拔优异生智育方面的参评条件之一。第四章 主修与辅修5第十五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除以本专业为主修专业外,还可以另选一个专业为辅修专业。接受辅修学生的专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总学分不低于 40 学分。第十六条 辅修生应修够辅修专业 40 学分以上。修读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的总学分不变。第十七条 未修够辅修专业总学分者,其所得辅修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对因未修够主修专业学分而未能毕业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各学院应于二年级第

10、 1 学期开学后 1 周内将辅修学生申请名单审核完毕。各学院所接收的辅修生,其以前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必须达到或超过 2.0。第十九条 符合辅修条件且经批准辅修的学生,可选本学院的专业为辅修专业,也可跨学院选辅修专业。选本学院另一专业为辅修专业的,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申请攻读辅修/双学位申请表2 份,由学院院长批准,l 份存学院,l 份送教务处。选外学院的专业为辅修专业的,须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申请攻读辅修/双学位申请表3份,经外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分别存本学院办公室、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办公室和教务处。辅修学生的学籍仍由主修学院管理,而辅修成绩登记则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第二十条

11、学生毕业时,凡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申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被批准辅修的学生若有辅修课程不及格,允许重修,但重修次数不得超过 3 次,若仍不及格,则取消辅修资格,其所得辅修学分6记入其选修课学分中。第五章 双学位第二十一条 双学位是指修读本校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的任意两个专业的学位。完成辅修相应专业学习的在校生,思想政治表现良好,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在 2.5 以上者,可申请攻读第二专业(即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经第二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第二十二条 接受第二十一条所指学生的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其课程

12、为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和专业课,总学分不低于 80 学分(含毕业论文)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毕业的其他条件者,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第二十三条 被批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如未能取得第一专业的学士学位,则无论其第二专业的学分修满与否、成绩达到规定标准与否,均不能对其授予双学位毕业证书,但如果其修读的课程、学分符合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可按辅修专业处理。否则其所修的课程成绩作为选修课成绩记入成绩单中。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未取得第一学位以前,其学籍由原学院管理,但必须在第二学位所在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在取得第一学位后,其学籍转由修读第二学位所在学院管

13、理。被批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若有第一学位的专业必修课不及格,则暂停其修读双学位资格,待该课程重修合格后再启动第二学位课程。必修课重修 2 次仍不合格则取消修读双学位资格,其所得第二学位课程学分记入选修学分中。第二十五条 毕业时未修完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的学生,毕业后 27年内可继续修读,但入读研究生的双学位学生,其第二专业的学位资格须同时取消。第六章 选 课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入校后的第 1 学期按规定课表修读,从第 2学期开始,可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教学计划选修课程。第二十七条 选课时间(一)教务处于每学期第 16 周公布下学期开课表(含课程编号、名称、简介、周学时、学分、课程类别、开课对象、任课教师

14、、上课时间、地点、考试时间等内容) 。(二)选课时间分为两个阶段1、预选阶段。学生于第 17-18 周在教务处选课学院系统中进行选课,选课范围包括必修课(含公共必修、专业必修) 、选修课(含专业选修课、全校拓展选修课) 。2、退、补、改选阶段。学生在第 19 周和下学期第 1-2 周对必修课、选修课进行退、补、改选。重修、双学位、辅修、返校重修及跨院学院选修课程的学生选课也在此阶段进行。(三)改选或补选,须经任课老师同意。第二十八条 选课程序(一)教务处第 16 周公布开课表之后,各学院导师、教务秘书即向学生介绍下学期教学计划,并由导师指导学生选修。(二)从第 17 周到 18 周,在导师和教

15、务秘书的指导下,学生在与校园网连接的计算机上选课。(三)第 19 周及开学第 12 周,对已选课程进行退、补、改选。重修、双学位、辅修、返校重修及跨学院选修课程的学生选课。(四)教务处对学生选课数据综合处理后,开学后第 3 周在网8上正式公布学生选课一览表,由教务秘书将选课学生点名册打印给各任课教师。第二十九条 选课管理(一)教务处正式公布选课一览表后,学生必须跟班听课,参加考勤、考试。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记载。(二)学校开设的拓展选修课不足 30 人的课程不设班开课。上述情况发生时,教务处及有关院学院将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并通知学生改选。(三)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亦不承认其考试成绩。

16、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三十条 所有课程均应考试或考核,并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考试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学分绩点载入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第三十一条 对于采用考试周的专业,每学期最后 2 周安排期末考试。某些课程的考试经学院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提前一周进行。第 三 十 二 条 课 程 的 学 期 成 绩 可 参 考 如 下 办 法 计算:期末考试成绩占 7080、平时成绩(合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占2030;在此基础上,再按每旷课 1 次扣除 2 分,计算其课程最终成绩。平时欠交某门课程作业、不参加实验累计 13 或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 13 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17、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学分绩点。第三十三条 补考9考试或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有 2 次补考机会。第1 次补考在课程结束后的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第 2 次补考时间,学生可以灵活选择,可在有该门课程(学时、学分等要求基本相同)的学期提出申请,随该学期课程结束后的补考参加考试。最后一学期的课程只有 1 次补考机会,安排在课程考试结束后进行。因在校外实习等原因,未能按时参加补考的,需学院出具证明送交考试中心(否则取消该次考试机会) ,返校后根据相关专业课程安排重新提出补考申请。因不及格而补考课程的考核成绩,如果“60 分成绩80

18、分”按 60 分记载, “80 分成绩100 分”按 70 分记载。第三十四条 免听课规定(一)被评为具备优异生培养资格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某些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二)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也不得申请免修考试。(三)政治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体育课、实验课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第三十五条 每年对毕业班学生的操行进行一次评定,具体由学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考核由体育部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 实施办法掌握办理。第三十七条 在

19、考试时间因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办理缓考手续,方可参加下一轮考试。第三十八条 免修和补修(一)免修规定: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或参加全国性考10试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准、课程相关教研室认可后,可以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课程成绩以已取得的成绩为准,或以教研室根据已经取得的证书核算出的成绩为准。留级的学生,学籍异动前绩点大于 2.0(含)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前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二)转专业学生,根据新专业计划需要补修的,需提出申请。(三)需提交申请的免修、补修、补考,应在课程开设当学期开学后 2 周内,由学

20、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按“课程-学生”汇总,报经课程教研室同意后,报请教务处批准。相同课程最后只能有一个成绩。(四)凡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前期课程不及格者,必须补考合格后,方能修读后续课程。(五)总学分修满后,可以在毕业前夕申请取消不合格、不满意的选修课的成绩。毕业后,所修课程一律不许再取消。第三十九条 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医科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或原校,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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