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钦州市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92 号)要求,推动我市社会公益事 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二、基本原则坚 持 依 法 依 规 ,除 法 律 法 规
2、 有 禁 止 性 规 定 外 ,社 会 公 益 事 业建 设 领 域 政 府 信 息 都 应 当 主 动 全 面 予 以 公 开 。坚 持 突 出 重 点 ,围绕 人 民 群 众 最 关 心 最 直 接 最 现 实 的 利 益 问 题 ,明 确 相 关 信 息 公开 的 主 体 、内 容 、标 准 、方 式 、程 序 。坚 持 高 效 便 民 、面 向 基 层 、贴 近 群 众 ,运 用 多 种 方 式 发 布 信 息 、解 读 政 策 、加 强 引 导 ,便 于群 众 知 晓 、理 解 和 监 督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以 公 开 促 规 范 、促 服 务 、促 治 理 ,推 动 共
3、建 共 治 共 享 ,促 进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 三、工作目标22018 年底前,各责任部门梳理细化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列入本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9 年底前,构建完成包含政府网站、新媒体和其他传统媒介的多样化公开渠道,基于公众需求设置可视、可读、可感,有较强吸引力、亲和力的信息公开界面。2020 年底前,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达到公开内容全面、信息获取容易、公众监督便捷、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四、工作任务根据桂政办发2018 92 号文件要求,结 合实际,编制了钦州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各责任部
4、门要结合实际,从公开事项、内容、时限、载体、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方面,梳理细化本部门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紧紧围绕相关决策信息、管理和服务信息、执行和结果信息,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认真做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五、保障措施(一)抓好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好统筹谋划,形成常态化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办公室3 要加强组织协
5、调,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措施,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落实专人负责,细化推进措施,压实公开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二)完善公开方式要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的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公告栏、宣传手册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三)加强解读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策的解读和引导工作,
6、对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避免误解误读。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时效性,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四)强化督导考核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加大考核力度,强化激励约束,建立定期通报制4度。对于不能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要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
7、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强化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钦州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5 附件钦州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一级事项二级事项 市、县 (区)公开载体 公开时限 责任主体 监督渠道一、脱贫攻坚领域扶 贫 政策 、解读 、执行 情况1. 本辖区扶贫脱贫规划及解读;2. 市、县(区)出台的扶贫政策及解读;3. 扶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具体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与结构、建设内容及规模、起止地点、设计标准、受益人数、预计完工时
8、间;4. 扶贫产业开发项目建设计划具体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与结构、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地点、实施期限、 补助标准、受益人员名单;5. 易地扶 贫 搬迁项目具体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与结构、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地点、补助标准、受益人员名单、开工及 预计完工时间、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6. 辖区贫困识别和贫困退出情况,贫困户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具体人员名单等信息(本类信息不在网站公开)。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对应责任部门独立网站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市扶贫移民局、市
9、发改委、市农业局,各县区对应部门责任主体对外公布的办公室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6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公开 载体 公开 时限 责任主体 监督渠道一级事项二级事项 市、县 (区)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1. 扶 贫项目 资金分配、使用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地点、 实施期限、总投资、资金来源与结构、补助标准、补助内容、补助执行情况、实施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受益户数和人数、预期效益、项目开竣工时间、资金支出和报账、项目采购内容、采购单价、采购数量、举报电话、检查验收结果;2. 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补助具体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地点、 实施期限、补助标准及资金数额、补
10、助对象名单;3. 扶贫项目采购和招投标具体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 资金来源与结构、主管 单位、 实施单位、采购内容、投标单位、中标单位、 单位资质、中标价格、采购数量、举报电话。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对应责任部门独立网站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市扶贫移民局、市民宗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旅发委,各县区对应部门责任主体对外公布的办公室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一、脱贫攻坚领域帮扶责任1. 贫困户、贫困学生结对帮扶信息;2. 获 得“雨露计划” 补助的学生信息,包括姓名、性别、
11、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学 历层次、 补助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对应责任部门独立网站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市扶贫移民局,各县区扶贫部门责任主体对外公布的办公室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7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公开 载体 公开 时限 责任主体 监督渠道一级事项二级事项 市、县 (区)一、脱贫攻坚领域扶贫成效1. 涉及本辖区的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结果、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脱贫摘帽核验结果、定点帮扶绩效考评情况;2. 涉及本辖区的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情况和第三方评估情况通报;3. 本辖区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情况、发
12、现问题整改落实和奖惩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对应责任部门独立网站信 息 形 成 或 变 更 之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外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自 作出 行 政 决 定 之 日起 7 个 工 作 日 )市扶贫移民局,各县区扶贫部门责任主体对外公布的办公室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城乡低保1. 市、县(区)出台的有关城乡低保救助的政策及解读;2. 调整城乡低保补助标准的文件及解读;3. 申请城乡低保的办事指南,包括申请救助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保障标准、 监督举报电话;4. 保障人员名单、补助金额等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门
13、户网站及对应责任部门独立网站信 息 形 成 或 变 更 之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外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自 作出 行 政 决 定 之 日起 7 个 工 作 日 )市民政局,各县区民政部门责任主体对外公布的办公室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 市、县(区)出台的有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政策及解读;2.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办事指南,包括申请救助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救助 标准、监督举报电话;3. 受助人员名单、补助金额等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对应责任部门独立网站信 息 形 成 或
14、 变 更 之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外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自 作出 行 政 决 定 之 日起 7 个 工 作 日 )市民政局,各县区民政部门责任主体对外公布的办公室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8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公开 载体 公开 时限 责任主体 监督渠道一级事项二级事项 市、县 (区)医疗救助1. 市、县(区)出台的有关医疗救助的政策及解读;2. 申请医疗救助的办事指南,包括申请救助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救助标准、 监督举报电话;3. 受助人员名单、补助金额等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对应责任部门独立网站信 息 形 成 或
15、变 更 之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外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自 作出 行 政 决 定 之 日起 7 个 工 作 日 )市民政局,各县区民政部门责任主体对外公布的办公室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临时救助1. 市、县(区)出台的有关临时救助的政策及解读;2. 申请临时救助的办事指南,包括申请救助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救助标准、 监督举报电话;3. 受助人员名单、补助金额等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对应责任部门独立网站信 息 形 成 或 变 更 之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外 ,行 政 许 可
16、、行 政 处 罚 事 项 自 作出 行 政 决 定 之 日起 7 个 工 作 日 )市民政局,各县区民政部门责任主体对外公布的办公室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受灾人员救助1. 市、县(区)出台的有关救灾人员救助的政策及解读;2. 申请受灾人员救助的办事指南,包括申请救助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3. 灾后及时发布本辖区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人员致伤致残等基本情况、物 资需求信息、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接受救助款物数量情况,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对应责任部门独立网站信 息 形 成 或
17、变 更 之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外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自 作出 行 政 决 定 之 日起 7 个 工 作 日 )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各县区对应部门责任主体对外公布的办公室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9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公开 载体 公开 时限 责任主体 监督渠道一级事项二级事项 市、县 (区)教育救助1. 市、县(区)出台的有关教育救助的政策及解读;2. 申 请教育救助的 办事指南,包括申请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监督举报电话;3. 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对应责任部门独立网站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18、20 个工作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市教育局,各县区教育部门责任主体对外公布的办公室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住房保障1. 市、县(区)出台的有关住房保障的政策及解读;2. 申 请住房保障的 办事指南,包括申请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监督举报电话;3. 保障性住房房源和分配情况,包括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 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4. 市级住建部门公开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县级住建部门公开本级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及对象评定等有关信息,包括:县级审批公示、村级民主评议公示。市、县(区
19、)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对应责任部门独立网站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市住建委,各县区住建部门责任主体对外公布的办公室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10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公开 载体 公开 时限 责任主体 监督渠道一级事项二级事项 市、县 (区)就业救助1. 市、县(区)出台的有关就业救助的政策及解读;2. 申 请就业 救助的办事指南,包括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和时限、监督举报电话。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对应责任部门独立网站信 息 形 成 或 变 更 之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20、外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自 作出 行 政 决 定 之 日起 7 个 工 作 日 )市人社局,各县区人社部门责任主体对外公布的办公室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老年人福利1. 市、县(区)出台的有关老年人福利的政策及解读;2. 申 领老年人福利的 办事指南,包括申请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监督举报电话。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对应责任部门独立网站信 息 形 成 或 变 更 之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外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自 作出 行 政 决 定 之 日起 7 个 工 作 日 )市民政局,各县区民政部门责任主体对外公布的办公室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残疾人福利1. 市、县(区)出台的有关残疾人福利的政策及解读;2. 申 领残疾人福利的 办事指南,包括申请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监督举报电话。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对应责任部门独立网站信 息 形 成 或 变 更 之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外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自 作出 行 政 决 定 之 日起 7 个 工 作 日 )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对应部门责任主体对外公布的办公室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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