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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DOC

1、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百科名片ECFA标志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 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 年 1月26日,ECFA 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2010 年 6月 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2010 年 8月 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目录背景

2、大事记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台湾高层 协议意义 相关知识背景 大事记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台湾高层 协议意义 相关知识展开编 辑 本 段背 景2010 年 1 月 26 日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第 一 次 海 峡 两 岸 关 系协 会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专 家 工 作 协 商 在 北 京 举 行 。 大 陆 方 面 由 海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郑 立 中 带 队 , 台 湾 方 面 由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金 会 副 董 事

3、长 高 孔 廉 带 队 , 成 员 包 括 两 岸 相 关 经 济 主 管 部 门 的 人 员 。 海 峡 两岸 就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的 名 称 、 基 本 结 构 、 建 立 协 商 工 作 机 制等 问 题 交 换 了 意 见 。 海 峡 两 岸 经 过 一 天 坦 诚 和 善 意 的 协 商 , 取 得 了 多 项 共 识 。 海 峡 两 岸 认 为 ,海 峡 两 岸 研 究 单 位 关 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共 同 研 究 的 结 论 和建 议 , 体 现 了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的 现 状 和 特 点 , 反 映 了

4、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具 有 重 要 的 参 考 价 值 。 海 峡 两 岸 一 致 认 为 , 签 署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协 议 有 利 于 海 峡 两 岸 展 开 进 一 步 的 经 济 合 作 , 有 利 于 海 峡 两 岸 共 同 应 对 国际 金 融 危 机 和 国 际 经 济 激 烈 竞 争 的 挑 战 , 有 利 于 建 立 具 有 海 峡 两 岸 特 色 的 经济 合 作 机 制 , 有 利 于 增 进 海 峡 两 岸 人 民 的 福 祉 (zh)。 海 峡 两 岸 同 意 , 海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的 基 本

5、 内 容 涵 盖 海 峡 两 岸 之 间 的 主 要 经 济 活 动 ,包 括 货 物 贸 易 和 服 务 贸 易 的 市 场 开 放 、 原 产 地 规 则 、 早 期 收 获 计 划 、 贸 易 救济 、 争 端 解 决 、 投 资 和 经 济 合 作 等 ; 今 后 将 按 业 务 议 题 进 行 协 商 。 海 峡 两 岸还 交 换 了 税 则 和 有 关 经 济 管 理 规 定 与 统 计 数 据 等 。 海 峡 两 岸 同 意 , 应 本 着 先 易 后 难 、 求 同 化 异 、 循 序 渐 进 、 积 极 稳 妥 和 先经 济 后 政 治 的 原 则 , 尽 快 推 动 签 署

6、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进 程 。 编 辑 本 段大 事 记2005 年 4 月 中 国 共 产 党 总 书 记 胡 锦 涛 与 中 国 国 民 党 荣 誉 主 席 连 战 在 历史 性 的 会 谈 后 共 同 发 布 的 海 峡 两 岸 和 平 发 展 共 同 愿 景 中 , 明 确 提 出 :“促 进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全 面 交 流 , 建 立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机 制 ”。 2008 年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实 现 历 史 转 折 后 , 台 湾 方 面 提 出 希 望 签 署 海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 2008

7、 年 底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在 纪 念 告 台 湾 同 胞 书 发 表 30 周 年 座 谈会 上 明 确 提 出 : “海 峡 两 岸 可 以 签 署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 2009 年 12 月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领 导 人 在 台湾 省 台 中 市 举 行 第 四 次 会 谈 , 同 意 将 签 署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纳 入 第 五 次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协 商 重 点 推 动 的 议题 。 201

8、0 年 1 月 关 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的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第 一 次 专 家 工 作 协 商 在 北 京 举 行 。 海 峡 两 岸 就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名 称 、 基 本 结 构 、 建 立 协 商 工 作 机 制 等 问 题交 换 了 意 见 , 并 取 得 多 项 共 识 。 2010 年 2 月 6 月 随 后 5 个 月 里 ,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流 基 金 会 又 分 别 在 台 湾 省 桃 园 县 和 北 京

9、举 行 了 两 次 专 家 工 作 协 商 , 逐 渐 敲 定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文 本 构 成 、 早 期 收 获 计 划 等 重 要 内 容 。 2010 年 6 月 29 日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领 导 人第 五 次 会 谈 在 重 庆 举 行 ;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会 长 陈 云 林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基 金 会 董 事 长 江 丙 坤 在 会 谈 中 就 签 署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及 海 峡 两岸 关 系 协 会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10、 流 基 金 会 后 续 商 谈 议 题 等 交 换 意 见 。 海 峡 两 岸关 系 协 会 会 长 陈 云 林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董 事 长 江 丙 坤 分 别 在 海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和 海 峡 两 岸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合 作 协 议 上 签 字 ,然 后 互 换 文 本 。 热 烈 的 掌 声 、 炫 目 的 闪 光 灯 , 又 一 次 见 证 了 海 峡 两 岸 历 史 性的 时 刻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从 此 开 启 新 篇 章 。 1 2010 年 8 月 17 日 晚 间 台 湾 立 法 机 构 二 读

11、 表 决 通 过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框 架 协 议 。 2010 年 9 月 11 日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完 成 换文 程 序 , 同 意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和 海 峡 两 岸 知 识 产 权 保 护合 作 协 议 于 2010 年 9 月 12 日 实 施 。 编 辑 本 段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序 言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与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遵 循 平 等 互 惠 、 循 序 渐 进的 原 则 , 达 成 加 强 海 峡

12、两 岸 经 济 合 作 关 系 的 意 愿 ; 海 峡 两 岸 同 意 , 本 着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基 本 原 则 , 考 虑 海 峡 两 岸 的 经 济 条件 , 逐 步 减 少 或 消 除 彼 此 间 的 贸 易 和 投 资 障 碍 , 创 造 公 平 的 贸 易 与 投 资 环 境 ;通 过 签 署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 进 一 步 增 进 海 峡 两 岸 的 贸 易 与投 资 关 系 , 建 立 有 利 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繁 荣 与 发 展 的 合 作 机 制 ; 经 协 商 , 达 成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如

13、 下 :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目 标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目 标 为 : 一 、 加 强 和 增 进 海 峡 两 岸 之 间 的 经 济 、 贸 易 和 投 资 合 作 。 二 、 促 进 海 峡 两 岸 货 物 贸 易 和 服 务 贸 易 进 一 步 自 由 化 , 逐 步 建 立 公 平 、透 明 、 便 利 的 投 资 及 其 保 障 机 制 。 三 、 扩 大 经 济 合 作 领 域 , 建 立 合 作 机 制 。 第 二 条 合 作 措 施 海 峡 两 岸 同 意 , 考 虑 海 峡 两 岸 的 经 济 条 件 , 采 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4、 以 下 措 施 ,加 强 海 峡 两 岸 的 经 济 交 流 与 合 作 : 一 、 逐 步 减 少 或 消 除 海 峡 两 岸 之 间 实 质 多 数 货 物 贸 易 的 关 税 和 非 关 税 壁垒 。 二 、 逐 步 减 少 或 消 除 海 峡 两 岸 之 间 涵 盖 众 多 部 门 的 服 务 贸 易 限 制 性 措 施 。三 、 提 供 投 资 保 护 , 促 进 双 向 投 资 。 四 、 促 进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和 产 业 交 流 与 合 作 。 第 二 章 贸 易 与 投 资第 三 条 货 物 贸 易 一 、 海 峡 两 岸 同 意 , 在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15、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第 七 条 规 定 的“货 物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基 础 上 , 不 迟 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实施 后 六 个 月 内 就 海 峡 两 岸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展 开 磋 商 , 并 尽 速 完 成 。 二 、 海 峡 两 岸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磋 商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关 税 减 让 或 消 除 模 式 ; ( 二 ) 原 产 地 规 则 ; ( 三 ) 海 关 程 序 ; ( 四 ) 非 关 税 措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 TBT) 、 卫 生

16、与 植物 卫 生 措 施 ( SPS) ; ( 五 )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 包 括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关 于 实 施 1994 年 关 税 与 贸易 总 协 定 第 六 条 的 协 定 、 补 贴 与 反 补 贴 措 施 协 定 、 保 障 措 施 协 定 规 定 的 措 施 及 适 用 于 海 峡 两 岸 之 间 货 物 贸 易 的 海 峡 两 岸 保 障 措 施 。 三 、 依 据 本 条 纳 入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的 产 品 应 分 为 立 即 实 现 零 关 税 产 品 、 分阶 段 降 税 产 品 、 例 外 或 其 他 产 品 三 类 。 四 、 任 何 一 方

17、 均 可 在 海 峡 两 岸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规 定 的 关 税 减 让 承 诺的 基 础 上 自 主 加 速 实 施 降 税 。 第 四 条 服 务 贸 易 一 、 海 峡 两 岸 同 意 , 在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服 务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基 础 上 ,不 迟 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实 施 后 六 个 月 内 就 海 峡 两 岸 服 务贸 易 协 议 展 开 磋 商 , 并 尽 速 完 成 。 二 、 海 峡 两 岸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的 磋 商 应 致 力 于 : ( 一 ) 逐 步 减 少 或 消 除 海 峡 两 岸 之 间

18、涵 盖 众 多 部 门 的 服 务 贸 易 限 制 性 措施 ; ( 二 ) 继 续 扩 展 服 务 贸 易 的 广 度 与 深 度 ; ( 三 ) 增 进 海 峡 两 岸 在 服 务 贸 易 领 域 的 合 作 。 三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在 海 峡 两 岸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规 定 的 开 放 承 诺 的 基础 上 自 主 加 速 开 放 或 消 除 限 制 性 措 的 限 制 ; ( 四 ) 促 进 投 资 便 利 化 。 施 。 第 五 条 投 资 一 、 海 峡 两 岸 同 意 , 在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实 施 后 六 个 月内 , 针 对

19、 本 条 第 二 款 所 述 事 项 展 开 磋 商 , 并 尽 速 达 成 协 议 。 二 、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事 项 : ( 一 ) 建 立 投 资 保 障 机 制 ; ( 二 ) 提 高 投 资 相 关 规 定 的 透 明 度 ; ( 三 ) 逐 步 减 少 海 峡 两 岸 相 互 投 资 第 三 章 经 济 合 作第 六 条 经 济 合 作 一 、 为 强 化 并 扩 大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的 效 益 , 海 峡 两 岸同 意 , 加 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合 作 : ( 一 )

20、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与 合 作 ; ( 二 ) 金 融 合 作 ; ( 三 ) 贸 易 促 进 及 贸 易 便 利 化 ; ( 四 ) 海 关 合 作 ; ( 五 ) 电 子 商 务 合 作 ; ( 六 ) 研 究 海 峡 两 岸 产 业 合 作 布 局 和 重 点 领 域 , 推 动 海 峡 两 岸 重 大 项 目合 作 , 协 调 解 决 海 峡 两 岸 产 业 合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 七 ) 推 动 海 峡 两 岸 中 小 企 业 合 作 , 提 升 中 小 企 业 竞 争 力 ; ( 八 ) 推 动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社 团 互 设 办 事 机 构

21、。 二 、 海 峡 两 岸 应 尽 速 针 对 本 条 合 作 事 项 的 具 体 计 划 与 内 容 展 开 协 商 。 第 四 章 早 期 收 获第 七 条 货 物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一 、 为 加 速 实 现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目 标 , 海 峡 两 岸 同 意对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一 所 列 产 品 实 施 早 期 收 获 计 划 ,早 期 收 获 计 划 将 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实 施 后 六 个 月 内 开 始 实施 。 二 、 货 物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计 划 的 实

22、施 应 遵 循 以 下 规 定 : ( 一 ) 海 峡 两 岸 应 按 照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一 列 明的 早 期 收 获 产 品 及 降 税 安 排 实 施 降 税 ; 但 海 峡 两 岸 各 自 对 其 他 所 有 世 界 贸 易组 织 成 员 普 遍 适 用 的 非 临 时 性 进 口 关 税 税 率 较 低 时 , 则 适 用 该 税 率 ; ( 二 )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一 所 列 产 品 适 用 海 峡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二 所 列 临 时 原 产 地 规 则 。 依 据 该 规

23、 则 被 认 定为 原 产 于 一 方 的 上 述 产 品 , 另 一 方 在 进 口 时 应 给 予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 ( 三 )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一 所 列 产 品 适 用 的 临 时贸 易 救 济 措 施 , 是 指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第 五 项所 规 定 的 措 施 , 其 中 海 峡 两 岸 保 障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措 施 列 入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三 。 三 、 自 海 峡 两 岸 根 据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24、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第 三 条 达 成 的 海 峡 两 岸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实 施 之 日 起 ,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议 附 件 二 中 列 明 的 临 时 原 产 地 规 则 和 本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临 时 贸 易救 济 措 施 规 则 应 终 止 适 用 。 第 八 条 服 务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一 、 为 加 速 实 现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目 标 , 海 峡 两 岸 同 意对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四 所 列 服 务 贸 易 部 门 实 施 早 期 收获 计

25、 划 , 早 期 收 获 计 划 应 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实 施 后 尽 速 实施 。 二 、 服 务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计 划 的 实 施 应 遵 循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一 方 应 按 照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四 列 明 的 服务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部 门 及 开 放 措 施 , 对 另 一 方 的 服 务 及 服 务 提 供 者 减 少 或 消 除实 行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 ( 二 )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四 所 列 服 务 贸 易 部 门 及开 放 措

26、 施 适 用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五 规 定 的 服 务 提 供 者定 义 ; ( 三 ) 自 海 峡 两 岸 根 据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第 四 条 达 成 的 海 峡 两 岸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实 施 之 日 起 ,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议 附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签 字 仪 式件 五 规 定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定 义 应 终 止 适 用 ; ( 四 ) 若 因 实 施 服 务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计 划 对 一 方 的 服 务 部 门 造 成 实 质 性 负面

27、 影 响 , 受 影 响 的 一 方 可 要 求 与 另 一 方 磋 商 , 寻 求 解 决 方 案 。 第 五 章 其 他第 九 条 例 外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的 任 何 规 定 不 得 解 释 为 妨 碍 一 方 采 取 或维 持 与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规 则 相 一 致 的 例 外 措 施 。 第 十 条 争 端 解 决 一 、 海 峡 两 岸 应 不 迟 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实 施 后 六 个 月内 就 建 立 适 当 的 争 端 解 决 程 序 展 开 磋 商 , 并 尽 速 达 成 协 议 , 以 解 决 任 何

28、关 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解 释 、 实 施 和 适 用 的 争 端 。 二 、 在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指 的 争 端 解 决 协 议 实 施 前 , 任 何 关 于 海 峡 两 岸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解 释 、 实 施 和 适 用 的 争 端 , 应 由 海 峡 两 岸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或 由 根 据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第 十 一 条 设 立 的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作 委 员 会 以 适 当 方 式 加 以 解 决 。 第 十 一 条 机 构 安 排 一 、 海 峡 两 岸 成 立 海 峡 两 岸

29、 经 济 合 作 委 员 会 。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委 员会 由 海 峡 两 岸 指 定 的 代 表 组 成 , 负 责 处 理 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相 关 的 事 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完 成 为 落 实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目 标 所 必 需 的 磋 商 ;( 二 ) 监 督 并 评 估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的 执 行 ; ( 三 ) 解 释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的 规 定 ; ( 四 ) 通 报 重 要 经 济 合 作 信 息 ; (

30、 五 ) 根 据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第 十 条 规 定 , 解 决 任 何 关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解 释 、 实 施 和 适 用 的 争 端 。 二 、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工 作 小 组 , 处 理 特 定 领 域中 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相 关 的 事 宜 , 并 接 受 委 员 会 监 督 。 三 、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委 员 会 每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例 会 , 必 要 时 经 海 峡 两 岸同 意 可 召 开 临 时 会

31、议 。 四 、 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相 关 的 业 务 事 宜 由 海 峡 两 岸 业务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联 络 人 负 责 联 络 。 第 十 二 条 文 书 格 式 基 于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所 进 行 的 业 务 联 系 , 应 使 用 海 峡 两岸 商 定 的 文 书 格 式 。 第 十 三 条 附 件 及 后 续 协 议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的 附 件 及 根 据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架 协 议 签 署 的 后 续 协 议 , 构 成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32、 架 协 议 的 一 部 分 。第 十 四 条 修 改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修 改 , 应 经 海 峡 两 岸 协 商 同 意 , 并 以 书面 形 式 确 认 。 第 十 五 条 实 施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签 署 后 , 海 峡 两 岸 应 各 自 完 成 相 关 程 序并 以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自 海 峡 两 岸 均 收 到对 方 通 知 后 次 日 起 实 施 。 第 十 六 条 终 止 一 、 一 方 终 止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应 以 书

33、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海 峡 两 岸 应 在 终 止 通 知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开 始 协 商 。 如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则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自 通 知 一 方 发 出 终 止 通 知 之 日 起 第 一 百 八十 日 终 止 。 二 、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终 止 后 三 十 日 内 , 海 峡 两 岸 应 就 因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终 止 而 产 生 的 问 题 展 开 协 商 。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于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签

34、署 , 一 式 四 份 , 海 峡两 岸 各 执 两 份 。 四 份 文 本 中 对 应 表 述 的 不 同 用 语 所 含 意 义 相 同 , 四 份 文 本 具有 同 等 效 力 。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一 货 物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产 品 清 单 及 降税 安 排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二 适 用 于 货 物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产 品 的临 时 原 产 地 规 则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三 适 用 于 货 物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产 品 的双 方 保 障 措 施 海 峡

35、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四 服 务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部 门 及 开 放 措施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附 件 五 适 用 于 服 务 贸 易 早 期 收 获 部 门 及开 放 措 施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定 义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会 长 陈 云 林 董 事 长 江 丙 坤 编 辑 本 段 海 峡 两 岸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合 作 协 议 为 保 障 海 峡 两 岸 人 民 权 益 , 促 进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 科 技 与 文 化 发 展 , 海 峡两 岸 关

36、系 协 会 与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就 海 峡 两 岸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合 作 事 宜 ,经 平 等 协 商 , 达 成 海 峡 两 岸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合 作 协 议 如 下 : 一 、 合 作 目 标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同 意 本 着平 等 互 惠 原 则 , 加 强 专 利 、 商 标 、 著 作 权 及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等 海 峡 两 岸 知 识 产权 保 护 方 面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协 商 解 决 相 关 问 题 , 提 升 海 峡 两 岸 知 识 产 权 的 创

37、新 、 应 用 、 管 理 及 保 护 。 二 、 优 先 权 利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同 意 依 各自 规 定 , 确 认 对 方 专 利 、 商 标 及 品 种 权 第 一 次 申 请 日 的 效 力 , 并 积 极 推 动 作出 相 应 安 排 , 保 障 海 峡 两 岸 人 民 的 优 先 权 权 益 。 三 、 保 护 品 种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同 意 在 各自 公 告 的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植 物 种 类 ) 范 围 内 受 理 对 方 植 物

38、 新 品 种 权 的 申请 , 并 就 扩 大 植 物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 可 申 请 品 种 权 之 植 物 种 类 ) 进 行 协 商 。 四 、 审 查 合 作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同 意 推 动相 互 利 用 专 利 检 索 与 审 查 结 果 、 品 种 权 审 查 和 测 试 等 合 作 及 协 商 。 五 、 业 界 合 作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同 意 促 进海 峡 两 岸 专 利 、 商 标 等 业 界 合 作 , 提 供 有 效 、 便 捷 服 务

39、。 六 、 认 证 服 务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同 意 为 促进 海 峡 两 岸 著 作 权 贸 易 , 建 立 著 作 权 认 证 合 作 机 制 , 于 一 方 音 像 制 品 于 他 方出 版 时 , 得 由 一 方 指 定 之 相 关 协 会 或 团 体 办 理 著 作 权 认 证 , 并 就 建 立 图 书 、软 件 等 其 他 作 品 、 制 品 认 证 制 度 交 换 意 见 。 七 、 合 作 机 制 海 峡 两 岸 关 系 协 会 和 财 团 法 人 海 峡 交 流 基 金 会 同 意 建 立执 法 合 作 机 制 , 依 各 自 规 定 妥 善 处 理 下 列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事 宜 : ( 一 ) 打 击 盗 版 和 假 冒 伪 劣 , 特 别 是 查 处 经 由 互 联 网 网 络 提 供 或 帮 助 提供 盗 版 图 书 、 音 像 及 软 件 等 侵 权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及 在 市 场 流 通 的 盗 版 及 假 冒伪 劣 产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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