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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doc

1、1附件 1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 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机关事务管理,是指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资源利用等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行政活动。第三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集中统一的原则。建设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的机关事务管理体系,坚持社会化改革方向,促进机关事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第四条 各级

2、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2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机关事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健全机关事务管理机制,协商解决机关事务重大事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作为机

3、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鼓励州(市)、县(市、区)设立统一的集中管理本级机关事务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机关事务政策,制定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机关事务发展专项规划;(二)负责全省公务用车改革及编制管理,以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拨、报废及拍卖等审批工作;3(三)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四)负责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五)负责省级机关、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昆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六)负责省人民政府重大活动

4、和重要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七)负责相关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公务接待规范;(八)负责全省机关事务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九)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承担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级机

5、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明确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4标准,以及所需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机关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编制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6、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支出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不得转嫁“三公经费”的支出。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5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资产

7、管理的具体制度,承担资产配置审核、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处置调配等工作,负责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管理,承担资产日常监督管理及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执行资产管理的规定,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和权属清晰,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严禁闲置浪费。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新购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应当

8、按资产配置标准计划采购。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使用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6准和本单位“三定” 方案,从 严核定、使用 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 、“调新交旧” 的原 则 ,在搬入新建或者新 调整办 公用房的同时,应当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

9、用房资源调剂解决。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新建、扩建、购置、改造、装修、维修、调整、调剂、收回、腾退等的实施方案应当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房产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对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核,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第五章 公务用车改革及管理7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

10、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第二十三条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11、部门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第六章 服务管理8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公务接待、会议服务和因公出国(境)等后勤服务管理,合理配置和节俭使用机关后勤服务资源,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机关后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引进社会服务,应当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

12、择具有专业能力的单位提供服务,并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引进的社会服务单位订立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服务合同管理机制,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程序,及时处理合同纠纷,加强服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实行合同实施的后评估制度。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第七章 监督检查9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

13、规定和职责分工,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机关事务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务工作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机关事务工作相关制度、标准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二)“三公 经费” 、政府采 购经费等机关运行 经费及住房基金等使用情况;(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公务用车改革及管理情况;(五)公共机构节能情况;(六)机关后勤服务引进、合同履约、质量监管等情况;(七)公务接待工作情况;(八)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

14、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向其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进行跟踪、反馈。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事务及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电子信箱、网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有10权依法向有关机关举报、投诉。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机关资产状况、费用收支状况、机关后勤服务项目以及后勤事业单位人员状况等机关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评估制度,加强对机关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效益评估,科学合理控制机关运行成本。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较大浪费、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 1%至 5%的公用 经费。第三十八条 对违 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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