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
2、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2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原则上为 1 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3、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2 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
4、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3(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按照
5、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1 年。第七条 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也是对其学籍有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方可效性的认可。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并享有在校期间的各种权利。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取得学籍,并享有在校期间的各种权利。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得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也不享有取得学籍具有学籍,不得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也不享有取得学籍学生的同等待遇。学生的同等待遇。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校历规定的期限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校历规定的期限内,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
6、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内,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 助学 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4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学者,不予注册。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
7、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 学籍 档案。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的必修课,一般都应进行考试,生产实习、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或实习课、劳动、军训和选修课可进行考查。 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必须通过答辩后方可取得成绩。和毕业设计必须通过答辩后方可取得成绩。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按课程方案执行。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出勤、课堂纪律、实验、实习、作业和课堂讨论的评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的综合评定。第十二条 成绩的评定。 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记分, 60 分以下为不及
8、格;也可以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按照学分绩点记载。(一)换算方法。百分制记分,100 分折算为 5.00 绩点,99 分折算为 4.90 绩点,98 分折算为 4.80 绩5点,依此类推,低于 60 分折算为 0 绩点。五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 4.50 绩点,良好折算为 3.50 绩点,中等折算为 2.50绩点,及格折算为 1.50 绩点,不及格折算为 0 绩点。(二)考核成绩平均绩点计算方法。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一学期(学年)的平均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
9、修学分之和;全学程的平均绩点各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各学年所修学分之和。(三)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三)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分数记载 并予以标注并予以标注 ,成绩及格或及格以上的,其绩点均折合,成绩及格或及格以上的,其绩点均折合为为 1.00。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 或者经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 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四条 自学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除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实践环节和实验课外,对其它课程可提出免听
10、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报所在学院(部)备案,可免予跟班听课,但仍需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和考试。(一)学生未获学校批准免修(免听课),一门课程旷课(一)学生未获学校批准免修(免听课),一门课程旷课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一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一6门课程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二分门课程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二分之一者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资格,该门课程应当之一者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资格,该门课程应当重修。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重修。学生平时欠交
11、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等不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等不及格者,应当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及格者,应当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的考试。(二)学生应当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如被发现(二)学生应当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如被发现抄袭他人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情况,应作出深刻检查,并要重抄袭他人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情况,应作出深刻检查,并要重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做。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三)任课教师和
12、各学院(部)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三)任课教师和各学院(部)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被取消课程考试(考查)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被取消课程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学生参加被取消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学生参加被取消课程考试(考查)所获得成绩无效。课程考试(考查)所获得成绩无效。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 和体质健康等 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上公共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康复班”学习,考试及格者可取得体育课程成绩和学分。第十六条
13、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否则以缺考论。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轮该课程考试时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如毕业学期),经教务处批准,可安排提前进行。7第十七条 凡擅自缺考、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 0 分计;对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学生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 应当重修,应当重修,重修课程考试随听课班进行。因专业教学计划更改,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第十九条 选修课选修
14、课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直接重修,也可 按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照人才培养方案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 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参加考试、考查以及未经安排擅自参加重修者,其成绩不予记载。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录取的专业注册就读。入学满一学期后,可以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和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办法申请转专业、转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一)实行学年制的毕业班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15、的;8(三)招生时音乐、体育和美术等专业与普通专业不能跨类互转;(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五)应予退学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四条 学生 申 请 转 专 业 、 转 学 的 手 续 , 按 下 列 办 法 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审查考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16、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可予休学。(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二)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二)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9(三)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三)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17、装警察部队)的;警察部队)的; (四)自费留学的;(四)自费留学的;(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六)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六)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须休学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四年制专业为专业为 6 年年 (休学创业的为(休学创业的为 8 年)年) ,五年制专业为,五年制专业为 7 年年 (休学(休学创业的为创业的为 9 年)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所在学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所
18、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超过 2 年年 (创业休学的为(创业休学的为 4 年)年) 。因病休学的学生,需连续病。因病休学的学生,需连续病休,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未办休,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续休手续者,取消其学籍。理续休手续者,取消其学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
19、校予以保留学籍;(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贷学金,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金,不能享受贷学金,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四)(四)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装警察部队),学
20、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年 。10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立管理关系。(五)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五)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一)学生休学或保留
21、学籍期满,应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教证明文件向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对复学的学生,学院(部)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复查,如对复学的学生,学院(部)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发现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复学资格。续学习者,取消复学资格。(二)因病休学者,须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二)因病休学者,须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经校医院或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学院(部)审书,经校医院或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学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三)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三)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原专业停办,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原专业停办,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第六章 退 学第二十九条 一年级学生一学年所修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一年级学生一学年所修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安排的三分之一者给予退学警告;安排的三分之一者给予退学警告;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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