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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救灾工作规程.doc

1、1吉林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为切实做好汛期各项救灾应急工作,确保灾害发生时,厅机关相关处室和单位有力、有序、有效展开救灾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规程:一、救灾预警响应(一)启动条件1根据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有关专业部门发布的我省行政区域内即将发生的,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二)启动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省救灾预警响应:启动流程 救灾预警响应启动省民政厅厅长 决定进入救灾预警状态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 1.审核评估结果和响应建议2.向厅长和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报告省民政厅救灾处省减灾备灾中心1.与灾区民政部

2、门沟通确认2.与气象、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沟通确认3.收集整理多源信息4.综合多源信息,开展预评估5.提出响应建议,制定救灾预警方案6.报告分管救灾工作副厅长2气象、水利、地震、国土等有关部门发布灾害预警信息(三)响应措施救灾预警响应启动后,救灾处、减灾备灾中心 24 小时待班。1灾情评估救灾处负责,减灾备灾中心配合,具体工作是:(1)与水利、国土、气象、地震等部门和相关地方沟通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2)根据了解的信息和相关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3)灾害发生后,要求灾区及时上报灾情动态。2预警发布和应急准备救灾处负责,减灾备灾

3、中心配合,具体工作是:(1)根据即将发生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市(州)、县(市、区)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应对的要求;(2)通知可能发生灾害区域附近的市(州)、县(市、区)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救援应急物资准备工作,协调当地铁路、公路等部门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保证救灾物资随时调运;(3)向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有关情况;(4)视情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3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的情况;(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四)响应终止1.灾害风险解除后,由救灾处提出预警响应终止的建议,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厅长决定。2.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由救灾处会同减

4、灾备灾中心及时收集核实灾情,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救灾预警响应终止或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厅长决定。二、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对应启动不同级别的救灾响应:其他情况启动条件:项目 因灾死亡(人)转移安置(万人)倒塌房屋(万间)干旱缺粮缺水(万人)地震、火山灾害四级 2030 510 0.5 1干旱缺粮、缺水需救助农牧业人口80100 万人。1.死亡:1520 人2.紧急转移安置:510 万人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1 万间三级 3050 1030 1 10 干旱缺粮、缺水需救助农牧业人口100150 万人。1.死亡

5、:2050 人2.紧急转移安置:1030 万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10 万间 二级 50100 3080 1015 干旱缺粮、缺水需救助农牧业人口150200 万人。1.死亡:50100 人2.紧急转移安置:3080 万人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15 万间一级 100 人以上 80 万人以上 15 万间以上干旱缺粮、缺水需救助农牧业人口 200万人以上。1.死亡:100 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 万间以上41.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开展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2.对敏

6、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三、四级救灾应急响应(一)启动条件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 20 人以上,30 人以下(地震灾害为死亡 15人以上,20 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 间以上,1 万间以下。2.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

7、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 80 万人以上,100 万人以下。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响应。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5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二)启动流程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省四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流程 四 级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1.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2.统筹部署救灾工作3.向厅长和省政府、民政部报告省民政厅救灾处省减灾备灾中心1.确认灾情,并经厅领导审核后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2.分析评估灾情3.提出响应建议4.制定救助方案灾害发生 灾 情(三

8、)应急值守响应启动后,救灾应急值班室加强应急值守力量;救灾处、减灾备灾中心 24 小时待班。(四)响应措施1.灾情评估救灾处负责,减灾备灾中心配合,具体工作是:(1)接到灾情报告 2 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厅长、分管厅长及其他厅党组成员,抄报省政府分管省长、副秘书长、民政部救灾司,抄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2)灾害发生后,每日 12 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与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沟通情况,并向民政部救灾司报告,直到灾情基本稳定;(3)综合其他涉灾部门信息,对灾情进行评估;6(4)视情况组织减灾委专家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5)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

9、通报相关部门。2.应急救助救灾处负责,减灾备灾中心配合,具体工作是:(1)由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 24 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2)建议派出省减灾委救灾工作组,指导地方抗灾救灾;(3)及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省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等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4)有关灾情信息报厅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厅办公室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联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5)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 48 小时内制

10、定省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6)灾情发生 48 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商驻吉部队紧急运送救灾物资;(7)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灾后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7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8)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五)响应终止(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分管副厅长决定。(2)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省三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

11、报批。四、三级救灾应急响应(一)启动条件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风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 30 人以上,50 人以下(地震灾害为死亡 20人以上,50 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30 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 万间以下。2.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农牧业人口 100 万人以上,150 万人以下。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12、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8发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响应。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二)启动流程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省三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流程 三 级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1.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2.统筹部署救灾工作3.向厅长和省政府、民政部报告省民政厅救灾处省减灾备灾中心1.确认灾情,并经厅领导审核后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2.分析评估灾情3.提出响应建议4.制定救助方案灾害发生 灾 情(三)应急值守响应启动后,厅应急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救灾处、省减灾备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 24

13、小时值班。(四)响应措施1.灾情评估救灾处负责,减灾备灾中心配合,具体工作是:(1)接到灾情报告 2 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厅长、分管厅长及其他厅党组成员,同时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副秘书长、省应急办、民政部,抄送减灾委各成员单9位;(2)灾情发生后,每 4 小时与灾区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 12 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与省政府其他涉灾部门沟通情况,并向民政部救灾司报告,直到灾情基本稳定;(3)综合多源信息,对灾情进行评估;(4)组织省减灾委有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5)灾情基本稳定后,组织召开

14、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2.应急救助救灾处负责,减灾备灾中心配合,具体工作是:(1)由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 24 小时内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2)建议派出省减灾委救灾工作组,指导地方抗灾救灾;(3)及时与省政府其他涉灾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省政府指示或受灾地区请求,通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等形式,研究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4)有关灾情信息报厅领导审阅同意后,交厅办公室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联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5)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10生

15、后 48 小时内制定省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6)灾情发生 48 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必要时商驻吉部队紧急运送救灾物资;(7)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制定灾后农户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8)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3.救灾捐赠救灾处负责,慈善总会配合,视情况开展以下工作:(1)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2)向社会发布灾区物资需求;(3)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五)响应终止(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由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分管副厅长决定。(2)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省二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五、二级救灾应急响应(一)启动条件1.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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