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全省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调动和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吉林省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计划,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立项的科研项目、标准项目、推广项目等。凡列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的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归口管理。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行业技
2、术政策;交通运输管理创新机制与安全运营;综合运输和交通软科学研究;交通信息技术研究;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与管理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新型运输装备研制、工艺质量控制关键技术、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计划编制及总体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拨付,省交通运输2厅审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为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在科技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评审、招标、评估、检查、验收鉴定等环节中实行专家咨询机制。第二章 申报立项
3、第六条 根据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科技项目选择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征集和重点工程科技需求申报两种方式。网上公开征集是通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向行业公开征集项目;重点工程科技需求申报是由业主或建设管理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建设管理需求提出的项目,由厅科技教育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报主管厅长批准后确定。第七条 申报单位为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以及国内相关院校、科研机构等。申报人必须是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良好的学术声誉的申报单位在职人员。第八条 网上公开征集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包括建议书评审和可行性研究
4、报告评审。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坚持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查回避与保密制度。具3体立项评审程序如下:(一)建议书评审是选聘国内相关专业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技术路线、预期效果进行评分。(二)根据评分结果确定项目排序,经专家同意后确定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第一申报单位组织编写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省厅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会议评审。第九条 厅科技教育处根据年度科技资金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立项建议,提出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及经费安排,经厅领导批准后编制并下达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计划。第三章 合同管理第十条 列入年
5、度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合同书(含科研类、标准类、推广类),明确项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因实际需要可有对外协作单位,需在合同中明确外协内容和经费预算,外协经费要根据外协单位承担的研究任务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厅总合同下与协作单位签署相关协作合同。4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厅科技教育处依据合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提出定期检查或评估报告;协调并处理试验工程批复、技术内容(路
6、线)、经费及主要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宜。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厅科技教育处组织专家对总经费在 100 万元以上或厅补助经费超过 30 万元的科技项目进行研究大纲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展研究工作。不需开展研究大纲评审的项目,可依据合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并协调各项目参加单位和协作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 5 日前将吉林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送至厅科技教育处。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完成
7、时间、研究经费、合作单位等事项作调整和变更的,第一承担单位须及时5提出书面报告,由省厅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合同内容。科技项目在研究、推广、应用等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实体工程方案变更的,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厅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厅有权解除或终止研究合同: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科技项目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的;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第十八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接受监督检查、遇有重大问题不报、不履行合同要求的科技项目
8、承担单位,省厅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对其通报批评,并计入科技信用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停拨或追缴项目经费。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合同有效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省厅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并计入信用管理评价系统,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承担和参加科技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布。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6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列支的试验研究费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等。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发展相关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标准规范编制以及研究平台建设等发生的相
9、关支出。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原则上不做调整。经费补助方式分为全额补助和定额补助两种方式。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规模、研究内容、前景及效益、承担单位性质及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经费补助方式,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查和批复。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实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印刷费、劳务费、专家咨 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其中:设备费预算应当严格控制,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
10、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利用科技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按吉林省省直交通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研究过程7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比例如下: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 3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不超过 2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3%。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统筹使用间接费用,合理确定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的比例。
11、妥善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实施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按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厅直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可发放绩效,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各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项目单位
12、要加强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各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做好设备采8购的监督管理,实行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销管理。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其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七条 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科研人员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要按业务类别实行单独管理。从科
13、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因公出国人员”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第二十八条 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自筹资金单位的研究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 费及其它支出预算需要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使用。会议费/差旅费/ 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可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在会议、差旅和国际
14、合作交流中统筹安排使用,如不超过直接费用 20%,不需9提供预算测算依据。项目因故终止的剩余经费,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度。厅科技教育处会同厅财务处将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编制经费拨付计划,并按计划支付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 2 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与约束机制,按项目建立独立的核算帐目,做到手续
15、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第三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法规及合同条款的单位及个人,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第六章 项目验收评价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吉林省科技项目验收评审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科技项目进行验收。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包括科技成果验收(标准验收、10推广验收)和财务验收。科技成果验收有会议评审和书面函审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根据项目性质及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需进行会议评审。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 3 个月内
16、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厅科技教育处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省厅将责令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省厅批准。无极特殊原因,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第三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厅科技教育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 7 人的奇数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含一名财务专业的专家)。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形成验收意见和评价结论,验收结论必须在验收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下形成。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科技项目考核指标和合同要求内容完成不到 85%的;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行为的;擅自变更合同考核目标和内容的以及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厅科技教育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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