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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办法与程序doc.doc

1、1首都医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办法与程序总 则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确保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 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医疗等方面做出成绩,参加我校举办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首都医科大学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向首都医科大学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

2、予第三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程序(一)通过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二)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修满学分并通过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考试(仅限生物学、临床医学和管理学综合);(三)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临床能力训练或课题研究,通过临床能力考核或科研能力中期考核;(四)通过学位论文评阅;(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六)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七)学位的评定与授予。第四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资格审查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须于我校接受2资格审查。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学士学位证书(

3、获得学士学位已三年以上);(二)本科毕业证书。第五条 进修硕士研究生课程(一)硕士研究生课程班报名条件1. 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课程班报名条件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2) 具有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于申请学位专业工作 3 年以上。3) 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4) 所在单位同意在职攻读学位。2.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报名条件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2) 具有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在临床第一线工作 3 年以上。3) 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主治医师以上级别(包括主治医师)职称证书

4、。4) 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5) 非首医系统在京人员工作单位需是二甲以上医院,京外人员工作单位需是三甲医院。6) 申请学位专业必须与所从事专业相符。7) 所在单位同意在职攻读学位。二二二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方式及年限学校按照在校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要求设置课程,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与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相同。进修生应按要求修满学分,所有考试课程合格。1.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课程班修课时间一般为一年,同研究生一起选课,一起考试,学分要求为 21 学分。3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修课时间一般为半年,学分要求为 15 学分。(三)申请学位有效期学位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

5、查后必须在 4 年内通过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包括生物学、临床医学和管理学),成绩合格。其中,参加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考试不及格者无补考机会,必须重新 选修该门课程,并交纳相关费用。4 年内未通过校内全部课程考试或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四)申请人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后,应坚持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及考试。一旦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任何原因中断学习者,学校将视其为自动放弃学习、考试资格,所交 费用不再退还。如要求继续学习必须重新报名,重新考试,重新交费。六六六 科研工作及临床能力训练(一)申请硕士科学学位人员必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 3

6、 个月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工作。(二)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必须在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后到导师所在单位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 6 个月的临床能力训练,训练结束后达到高年资住院医师要求。(三)临床能力考核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包括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修满学分),并于导师指导下完成半年的临床能力训练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临床能力考核。临床能力考核成绩有效期为两年(考核具体要求和组织方法详见首都医科大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办法)。第七条 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申请人在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前需正式确立导师指导关系,具体要求参见首都医科大学关于以

7、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建立导师指导关系” 的管理办法(附件 2、3)。4第八条 开题考核学位申请人在开始研究生课程学习后,应在导师所在学院统一组织下进行开题考核,开 题考核成绩作为必修课计入学分。学位申请人应至少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年完成开题考核。开题考核详细要求见关于研究生开题考核及加强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的实施办法(首医大校字【2005】131 号,附件 1)。第九条 学位论文与学位论文答辩(一)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学位论文应是申请人在我校研究生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成学位论文,并附送

8、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的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硕士科学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字数不少于 3 万字。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报告和文献综述。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 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 临床参考价值或应用前景,并表明学位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论文字数不少于 1 万字。学位论文撰写及印制要求见首都医科大学学位论文撰写与印制规定(网址:http:/ 3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 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

9、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 绩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系统专家(既不属于首都医科大学系 统也不属于申请人所在单位)。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2.评阅方法。在举行论文答辩 2 个月以前,由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送交评阅时,评阅 人的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评阅意 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 论文要求对是否达到硕士学位5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3.申请硕士专业学位人员不需进行论文评阅。(三)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学位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及论文评阅后,在学位申请资格有效期内向校学

10、位办公室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在校学位 办公室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时申请 人须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硕士科学学位:1)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科学学位档案材料2) 学士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原件。3) 3 份学位论文评阅书。4) 学位论文一本。5) 科研成果原件:近 3 年于核心期刊发表的原著论文 1 篇,要求申请人为第一作者,论文署名单位应有“首都医科大学” 字样,论文内容应为学位论文的一部分。2.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1)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专业学位档案材料2)学士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原件。3)学位论文一本。4)2 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

11、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从参加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到提出答辩申请其间至少间隔一年半时间。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学位论文评阅人意见综合衡量,做出同意答 辩或修改论文、增聘其他评阅人评阅、 缓期答辩、本次申请无效等决定。(四)学位论文答辩1.申请人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后,由导师所在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秘书应在答辩前 2 周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6硕士科学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五名具有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 硕士研究生导师至少三名,至少有一名既非首医系统、又非学位申请人单位的专家。导师不能作为

12、答辩委员会成员。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五名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至二名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至少有一名既非首医系统、又非学位申请人单位的专家。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3.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 2/3 以上(含 2/3)同意,方为通过。4.若学位论文获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答辩者,可于半年后至一年内,在学位申请资格有效期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

13、效。(五)硕士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批准者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证书单独 编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未通过,学位 评定委员会不予评定。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 2 个或 2 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十条 博士学位的申请程序(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于我校接受资格审查,并报名参加在职医师申请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医学博士外国语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二)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修满学分;(三)在导师所在单位进行临床能力训练,通过临床能力考核;(四)完成学位论文评阅;(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六)通过学位

14、论文答辩;7(七)博士学位的申请与评定。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申请人应于我校报名参加全国医学博士统一考试,报名时提交以下材料:1. 单位证明信(说明申请人的思想政治情况,业务水平,是否同意在职攻读博士学位);2. 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证书(要求申请人在取得硕士学位后在临床第一线工作3 年以上。对于七年制毕业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人员,要求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 4 年以上);3.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合格证书或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的职称证书。(通过研究生培养途径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者可免于提交上述证书。)4.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申请学位专业领域公开发表的原著论文 1 篇;第十二条 进修博士研究生课程(一

15、)学位课程学习时间为半年,学分要求为 6 分。(二)学位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后必须在三年内通过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及临床能力考核。其中,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考试不及格者无补考机会,必须重新选修该门课程,并交纳相关费用。三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或临床能力考核者,本次申请无效。(三)参加研究生课程班学习,一旦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应坚持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及考试。因任何原因中断学习者,学校将视其为自动放弃学习、考试资格,所交费用不再退还。如要求继续学习必须重新报名,重新考试,重新交费。第十三条 开题考核学位申请人在开始研究生课程学习后,应在导师所在学院统一组织下进行开题考核,开

16、题考核成绩作为必修课计入学分。学位申请人应至少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年完成开题考核。开题考核详细要求见关于研究生开题考核及加强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的实施办法(首医大校字【2005】131 号,附件 2)。第十四条 临床能力训练及临床能力考核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后,申请人需到导师所在单位于导师指导下进行不少8于 6 个月的临床能力训练。临床能力训练结束后达到初年资主治医师水平。申请人修满学分,并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半年的临床能力训练后,需参加临床能力考核。临床能力考核成绩有效期两年(考核具体要求和组织方法详见首都医科大学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办法)。第十五条 建立导师指导关系申请人在

17、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前需正式确立导师指导关系,具体要求参见首都医科大学关于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建立导师指导关系” 的管理办法(附件 2、3)。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与学位论文答辩(一)学位论文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在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的有创造性的成果。 论文要紧密结合临床,可以是总结临床经验或改进技术方法,或是临床和实验 室研究相结合的研究工作。论文要有创新性。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 用价值或应用前景,论文表明学位申请人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临床实际问题 和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应有中、英文摘要。 论文

18、字数不少于 3 万字。具体要求参见首都医科大学学位论文撰写与印制规定 。(二)学位论文评阅1、评阅方法。学位 论文应在答辩前 3 个月,由导师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选派专人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密封传递。2、评阅人要求。要求聘请五名在医学领域具有教授(或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至少有三名既非首都医科大学系统,也非学位申请人单位专家)。 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要求论文评阅人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造诣较深,近年在本学科临床实践与研究中成绩突出。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提出评阅意见及修改

19、要求。(三)答辩资格审查学位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及论文评阅后,在学位申请资格有效期9内向首都医科大学学位办公室提出论文答辩申请,经导师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及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并同意答辩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资格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专业学位档案材料2.硕士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3.论文评阅人的学位论文评语。4.在职医师申请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国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5.学位论文 1 本。6.科研成果原件:近 3 年发表的被 SCI 收录的原著论文 1 篇,要求申请人为第一作者,论文署名单位应有“首都医科大学 ”字样,论文内容应为学位论文一部分。7.两位临床医学教授(

20、或主任医师)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四)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资格审查后,由导师所在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学位 论文在答辩前 2 周送交论文答辩 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由 7 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临床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参加,含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和非首医系统专家一至二名。论文评阅人应作 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 2/3 以上(含 2/3)同意,方为通过。若学位论文获得通过,

21、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 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答辩者,可于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 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批准者做出授予博士专业学位的决定。学位证书单 独编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10审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博士专业学位的决议后,须经 3 个月争议期后方可下发博士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 2 个或 2 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组织与管理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

22、应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学位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 2 个月的假期。第二十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院(研究所)应已在相应专业培养出一届以上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并通过了学校对其进行的培养条件评估。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定期对开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学院(所)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不认真,出现重大工作差错的培养单位,学校将暂停其开展此项工作。第二十二条 在整个学位申请过程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3 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首都医科大学学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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