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局工作规则第一章 工作职责第一条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的统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措施和规章制度,对全区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第二条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负责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标准。第三条 组织实施周期性的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基本单位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协调社会经济专项调查。第四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统计局的需要,搜集、整理和提供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第五条 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制定统计调查方案,完成统
2、计调查任务。协调、指导辖区内有关统计单位,贯彻落实各项统计工作计划、规章与制度,推进区域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及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完善和强化各级统计机构职能和统计人员力量。第六条 根据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第七条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区域内的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与统计咨询服务工作。第八条 负责统一审定管理、公布、出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第九条 负责管理区城市调查队和区普查中心。第十条 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市统计局交办的
3、其它工作,为区域发展献力献策,积极主动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办公室综合协调、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档案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保密、安全、计划生育等工作;组织草拟行政规章、综合性文件;负责目标管理和考评工作。农业、普查科组织实施农业统计调查制度;搜集、整理和提供农业的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组织周期性的农业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完成各类各项调查工作。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科组织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的统计调查制度;搜集、整理和提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
4、调查统计数据;负责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工作。第三产业统计科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和餐饮业企业统计调查、商品市场运行状况调查制度及外经、外贸、旅游业统计调查制度;搜集、整理和提供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外经、外贸、旅游业统计数据;负责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外经、外贸、旅游业的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统计科组织、实施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搜集、整理和提供综合统计数据;对经济运行和社会、科技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监测,提供分析报告和咨询建议;组织实施
5、民情民意调查工作;负责管理和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组织指导本专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和统计系统的宏观经济分析研究工作;负责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统计年鉴、统计提要手册等统计资料的编辑发行工作;负责涉及全市性目标考核有关工作。法规科负责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普法” 工作;依法制定统计行政执法责 任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重大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统计违法案件,并对统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负责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学历培训的组织、辅导、考试、学籍等管理工作。第三章 工作制度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工作制度统计调查资料(含数据,以下同)是统计调查工作成果体现的
6、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各种统计调查资料,可以准确把握宏观经济运行态势,提高统计调查工作参与决策的能力。为规范本单位统计调查资料的管理、审批、使用和发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第十一条 综合科牵头负责统计调查资料的使用和发布工作。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资料实行逐级负责制。各项统计调查报表数据和分析资料,由经办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后,报主管领导审签,重要资料送局长审定。第十三条 对外发布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的保密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管理规定,需要国家、省和市认定后方可使用的数据,必须待上级反馈后方可发布。不需认定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通过
7、规定程序方可对外发布。第十四条 外单位查询统计调查数据,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正式公函,统一由综合科接待。外单位要求查询综合科未备份的统计调查数据,经主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后,由相关科室提供。各科室不得自行向外单位提供统计调查数据。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资料公开发布主要以统计月报、统计季报、统计年鉴、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要积极向市和区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提供所需的统计调查资料。第十六条 科室负责人要严格管理本科室的统计调查资料,要对本科室提供的统计调查数据负责。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
8、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十七条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统计执法负责人。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
9、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第十九条 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第二十条 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
10、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发现有关原始数据确有错误的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修改的,应责成有关调查对象更正或补报报表。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更正或补报,属于逻辑性错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并向上级统计部门做出说明,但不得修改纸介质报表上的数据。违反本规定,擅自修改统计数据,且未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更正或未向有关部门做出说明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统计人员发现上报的综合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的,应在各专业统计制度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得修改,但可在下一报告期报表中进行调整。超过更正期的年报统计数据修改应经省
11、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随意修改综合统计数据,未经批准,造成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GDP、工业、投资、贸易、农业统计及其他专业重要统计指标数据严重失实,且非统计制度要求的原因造成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上报的统计数据出现严重趋势性错误的,追究一把手的责任。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室工作是档案工作最基础工作,为做好档案基础工作,根据国家档案法和档案工作法规的有关规定,档案室应建立以下基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一)档案室设有安全门安全窗和标准档案柜。柜内档案排列整齐,序列规范,目录齐备。 (二)实行专人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确保档案安全,保管人变动时
12、做好交接工作。 (三)做好防高温、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盗、防火、防强光工作。档案室内外设挂温湿度计,并做好记录,通过通风,调节库内温湿度,应保持温度 14-24C,相对湿度 45-60%。定期放置防虫药剂和翻动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保持整洁卫生,严禁在室内存放食物、油、污、易燃易爆物品和脏乱杂件。 (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准在室内吸烟,下班时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六条 档案资料查借阅制度 (一)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查借阅制度。设立登记簿,严格履行查借阅登记,归还注销登记,外单位查借阅档案,凭介绍信按规定办理。并及时收集利用效果,做好反馈记录。 (二)查阅档案只能在指
13、定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查阅范围。 (三)借出档案要及时归还,不得转借或擅自复制,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用后交回档案室。 (四)严禁在案卷内外圈、涂改、增删、剪裁或拆卷撕换。 第二十七条 档案利用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室藏档案的情况,不断摸索利用规律,主动热情为利用者提供利用。 (二)档案要积极开展各类档案的利用工作,编制必要的实用的检索工具(如档案目录、卡片、专题索引),为查找利用创造条件,做到调卷迅速准确。 (三)凡利用档案都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并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档案工作人员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的同时,应根据需要附一张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利用工作结束后,由利用者如实填写,及时交档案部
14、门存查。 第二十八条 档案保密制度 (一)增强保密观念,坚决执行保密守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档案内容和数据不得向外泄露。 (二)借阅档案资料需要履行借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照、复印档案材料或携带档案出室外,借阅有密件的案卷,按借密件处理。 (三)发现失、泄密现象,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县委保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档案鉴定制度 (一)根据国家制定的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本机关存放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 (二)鉴定档案必须遵循“保存从宽、销毁从严” 的原则,从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实事求是地进行。 (三)档案鉴定工作由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档案员和有关股室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四)档案鉴定
15、工作要认真细致,对保管期限满确定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经过复查,属销毁的要编造清册,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放一段时间,再进行销毁。销毁时要有销毁人、监销人在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要立卷长期保存。 (五)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档案鉴定工作进行指导。会议制度为规范本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完善集体决策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和工作透明度,根据市局会议制度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三十条 建立局务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制度。党支部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1、局务会议。主要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国家统计局、省市统计局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要求。审议决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及较大经费开支、重要设备采购、主要工作部署等重要事项。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副局长及相关科室长参加。办公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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