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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1、第 1 页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 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1 行政审批AH150000LY-SP-000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十八条第一款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 须依法办理建设

2、用地审批手续。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 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 目,由省 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

3、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告知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他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档案;加强临时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 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 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 应当对申请

4、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 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 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 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3.行

5、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 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 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1. 第十条:行政机关 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5.2.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 监督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

6、法定条件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临时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6、在占用征收征用林地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非法临时占用林地提供方便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7、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 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 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

8、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4.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 财物,不得 谋取其他利益。5.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四、审核审批的管理: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未被批准的建设用地、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追究发证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 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 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 2 页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 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2 行政审批AH150000LY-SP-0002市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木材

10、运输证签发无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 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 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 时,林 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 权制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 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

11、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 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 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

1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 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 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 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 规定程序作出行

13、政许可决定。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 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 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1.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

14、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5.2.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 监督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核发木材运输证的;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许可程序或条件的;6 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行政许可

15、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 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 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

16、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4.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 财物,不得 谋取其他利益。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17、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 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

18、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 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 3 页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 码 项目名 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3 行政审批AH150000LY-SP-0003一般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无1、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

19、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 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 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主管部门核发。2、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十五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林木种子 经营者必须先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20、证后,方可凭林木种子 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 经营许可证,由生 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 本金达到二千万元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国 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七条:申 请领取林木种

21、子生产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 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相关生产、 经营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审核部门,并 说明理由、退 还有关材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 经营林木种子。3、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22、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 发。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生产、 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一般林木生产经营企业按许可

23、证核定的生产、 经营地点及生产、 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超范围生产、 经营。1.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行政机关 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 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 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第三十四条:行政

24、机关应当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 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 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的外,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 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书面决定。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 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

25、本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 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 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 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2.种子法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26、,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2.审查流于形式,未按要求组织 2人以上实地核查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4.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 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 请人的

27、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 实施监 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 取其他利益。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

28、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

29、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 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 标、拍 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 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 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4 页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 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30、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 产的,不需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 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检测所

31、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 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 定的除外。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 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3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 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相关生产、经营条件进行 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生 产、 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审核部门,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林木种子质量问题进行追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

33、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种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 时查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林木种子生 产、 经营许可证的;( 二) 尚未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而为其办理林木种子营业执照的;(三)发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 四) 在监 督检查中发现 林木种子有严重质量

34、问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 强制推广、使用未经审定或者认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的;(六) 指定或者强 迫林木种子使用者购买、使用林木种子的;( 七) 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形的。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负责审 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2、种子法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 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 级

35、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 给予处分。3.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林木种子生 产、 经营许可证的;(二) 尚未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而为其办理林木种子营业执照的;(三)发现林木种子生 产、经营、使用中

36、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 时查处的;( 四)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林木种子有严重质量问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五)强制推广、使用未经审定或者认定通过的主要林木品种的;(六) 指定或者强迫林木种子使用者购买、使用林木种子的 ;(七) 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形的。第 5 页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 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第 6

37、页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 码 项目名 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4 行政审批AH150000LY-SP-0004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无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 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 行政区域之前,必 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 检疫对象的, 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

38、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 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 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 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 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 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 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 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 理等费用,由托运人 负责。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和检疫要求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 决定阶段责任:现场检查或检疫检验,发现检疫对象下达除害处理通知单

39、,进行除害处理;:对未发现检疫对象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否则停止调运;3 事后监管责任:检疫检查站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复检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 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40、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 为受理;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 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 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 检疫证书。 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 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 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4、植物检疫条例第五

41、条:局部地区 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 检疫对象传入。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 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5、行政许可法 第十条:行政机关 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 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 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 监督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42、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不依法受理或审查申报材料的;2 不按检疫规程实施现场检疫或补检的;3 发现检疫对象不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的;4、在检疫检查或复检过程中发生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43、;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在受理、审查 、决定行政 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 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 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

44、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植物 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 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 输、 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 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7 页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编 码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

45、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5 行政审批AH150000LY-SP-0005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

46、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

47、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 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48、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49、、通讯基础设施。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提出审查意见。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档案;加强临时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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