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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doc

1、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等,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商务部有权自行或通过监督受托人监督限制性条件的实施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对于通过监督受托人监督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与监督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为明晰权利义务关系,提高签约效率,商务部反垄断局制定了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供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签约时参照适用。一、本示范文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签约时参照适用。二、本示范文本既适用于

2、商务部附加结构性条件的案件,也适用于附加行为性条件的案件,以及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混合性条件的案件。签约当事人应依据限制性条件的类型,选择适用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其中,示范文本第四章的条款仅适用于结构性条件(业务剥离)的案件;示范文本第五章的条款主要适用于行为性条件(业务剥离以外的其他限制性条件)的案件;其他条款可供所有类型的案件参照适用。三、本示范文本的部分条款,需要当事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补充约定或细化规定相关内容。该类条款主要包括:(一)示范文本条款中【 】中的内容需要由当事人补充填写;(二)示范文本含有“另行约定” 、 “其他约定” 、 “依据具体情况约定”等语句的条款,当事

3、人可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进一步补充约定或细化规定。但上述补充约定或细化规定,不得与公告的目的和内容相冲突。四、双方当事人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示范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予以变更,但变更的内容不得与公告的目的和内容相冲突。五、本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解释。第一章 总 则【签约当事人】委托人:【依商务部公告的要求,负责实施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的经营者。标明其名称、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 】监督受托人:【委托人委任,负责监督限制性条件实施和义务履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标明其名称(姓名) 、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 】【签约背景和依据】

4、【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 】年第 【 】号公告【 附件一:商务部 XX 年 XX 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依据公告的标题填写】经营者集中一案。根据公告,商务部有权自行或通过监督受托人监督检查委托人实施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 】年【 】月【 】日,商务部确认委托人推荐的候选人【监督受托人名称 】作为【依据公告的标题填写】经营者集中一案的监督受托人。据此,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在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限制性条件实施和相关义务履行的监督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词语定义】本委托协议中所使用的词

5、语和术语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规定的下列具体含义:1.履行方案是指委托人制订的,有关实施限制性条件和义务的详细操作方案,以及后续的相应修订。2.监督计划是指监督受托人受任后制订的,有关监督限制性条件实施和相关义务履行的详细计划,以及后续的相应修订。3.剥离受托人是指在受托剥离阶段,由委托人委托,负责找到被剥离业务适当的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4.专门管理人是指委托人委托的,负责管理剥离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章 委托关系的建立第二条 【委托人委任】委托人在此授权监督受托人,负责监督限制性条件的实施和相关义务的履行。监督受托人同意接受该等委托事项

6、。第三条【监督受托人团队】监督受托人团队是指由监督受托人指派的,负责执行本协议所规定受托事项的自然人。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标明监督受托人团队所有成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地点等】 。本协议生效期内,监督受托人应尽可能维持上述团队成员的稳定性,以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监督受托人团队负责人和首要联系人】监督受托人指定【 】作为监督受托人团队的负责人,负责领导监督受托人团队执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督事宜。监督受托人指定【 】作为监督受托人团队的首要联系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 【 】的联系方式如下:【单位、联系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第五条 【监督受托人团队聘请顾问】本协议生效后,确

7、有必要时,受托人可以聘请财务或法律等顾问协助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督事宜,但应事先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和预估可能的费用,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监督受托人提出上述请求的,委托人应在【 】日内予以答复。委托人拒绝监督受托人的请求,或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双方同意就该等争议提请商务部予以协调。商务部在听取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双方意见后,可以批准监督受托人的请求,或者不批准监督受托人的请求,双方一致同意执行商务部的决定。聘请上述顾问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聘请的顾问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事宜,适用本协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六条【监督受托人提出变更团队成员】本协议生效后,监督受托人有正

8、当理由,需要更换、增加或减少其团队成员的,应当向委托人和商务部事先书面提出,经委托人同意和商务部批准后,受托人方可更换、增加或减少受托人团队成员。如果委托人拒绝监督受托人更换、增加或减少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的请求,双方同意提请商务部予以协调,商务部在听取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双方意见后,可以批准监督受托人的请求,或者不批准监督受托人的请求,双方一致同意将执行商务部的决定。第七条【委托人提出变更成员】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监督受托人书面提出更换、增加或减少其团队成员,经监督受托人同意和商务部批准后,监督受托人可更换、增加或减少受托人团队主要成员。如果监督受托人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更换、增

9、加或减少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的请求,双方同意提请商务部予以协调,商务部在听取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意见后,可以批准委托人的请求,或者不批准委托人的请求,双方一致同意将执行商务部的决定。第三章 监督受托人的工作依据及一般职责第八条【监督受托人的工作依据】监督受托人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应向商务部提交监督计划,监督计划应涵盖限制性条件和义务的全部内容。监督受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有关法规和规章、公告、商务部批准的监督计划及监督计划的后续修订,勤勉、尽职地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商务部可以依据监督受托人或委托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向监督受托人团队作出工作指示。非经商务部同意,委托人无权向监

10、督受托人团队作出任何指示,委托人在未经商务部同意的情况下向监督受托人团队作出指示的,监督受托人团队应予明确拒绝。第九条【监督受托人的督促检查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监督受托人有权对委托人实施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进展等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第十条【监督受托人的评估鉴定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监督受托人有权对委托人实施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进展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告的要求进行评估,并独立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估意见。第十一条 【监督受托人的建议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监督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提出遵守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的建议。如果委托人未能在监督受托人确定的期限内采纳该等建议的,监督受托人

11、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第十二条 【监督受托人的合理注意义务】监督受托人应本着节约、经济的原则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督职责,尽可能地避免对委托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负担。委托人与监督受托人就该等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在此一致同意将未来该等争议提请商务部予以协调。第四章 对业务剥离的监督第十三条 【业务剥离的监督原则 】在剥离业务交割之前,监督受托人依据本协议项下规定的职责,监督剥离业务的日常管理;监督委托人确保维持剥离业务的经济存活性、可售性和竞争性。第十四条 【对拆分被剥离业务的监督】剥离业务交割之前,对于需要将剥离业务从委托人或其关联企业拥有的整体业务中拆分的,监督受托人应履行(包括

12、但不限于)下列监督职责:1.委托人或关联企业是否按照公告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对其保留业务与剥离业务进行分配;2.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剥离业务与保留业务的关键人员名单及人员分配情况,并提出评估意见;3.委托人是否对剥离业务与保留业务之间共享的竞争性信息、办公资源、技术中心、网络和其他设施等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或者对上述相应的资源进行重建或复制使得剥离业务和保留业务已经分别使用各自独立的前述资源;4.鉴于拆分过程的复杂性,并非所有需要拆分的要素均在委托人的预料或履行方案之中,监督受托人可以建议委托人按照剥离业务的经济存活性、可售性和竞争性标准对剥离业务予以进一步拆分;5.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依据剥离业务的

13、具体情况约定的其他监督事宜。第十五条【监督剥离业务的日常管理】被剥离业务交割之前,对于其日常管理或运营,监督受托人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监督职责:1.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实施可能对剥离业务的价值、管理或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者可能对剥离业务的经营性质和范围、产业或商业战略、投资政策造成改变的行为;2.委托人继续延续当前的商业计划,为剥离业务的发展提供必需的充足资源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会计及财务、法务、采购、行政等支持;3.委托人拟采取适宜激励措施,以鼓励或确保关键人员继续留在剥离业务之中;4.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依据剥离业务的具体情况约定的其他监督事宜。第十六条【监督剥离业务的

14、独立运营】剥离业务交割之前,需要与委托人或其关联企业的保留业务相互独立运营的,或者需要任命专门管理人负责剥离业务运营和管理的,监督受托人除履行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监督职责外,亦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监督职责:1.剥离业务的主要人员(任命专门管理人的应包括专门管理人)不得参与委托人的保留业务,反之亦然;2.委托人不得获取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监督受托人可以审核剥离业务需要向委托人或其关联企业披露信息的事项和范围;3.对委托人任命的专门管理人予以评估,有权建议委托人更换专门管理人;4. 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依据剥离业务的具体情况约定的其他监督事宜。第十七条【自行剥离阶段的监督】在自行

15、剥离期阶段,监督受托人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监督职责:1.要求委托人汇报剥离过程的进展情况,并对剥离过程是否符合公告的要求进行评估,出具相应的评估意见;2.要求委托人提供潜在买方的信息、报价等情况;对委托人推荐的买方人选进行评估,并向商务部提交评估意见。该评估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买方的合适性和独立性;出售完成后被剥离业务的存活性;买方购买剥离业务是否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等; 3.与潜在买方进行联系,核实潜在的买方是否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以便潜在买方能够评估剥离业务的价值、范围和商业潜力;4.评估委托人与买方之间拟签署的剥离业务出售协议及相关协议,出具相应的评

16、估意见。如果购买剥离业务需要取得其他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评估买方是否具备取得其他监管机构批准的条件,并提出评估意见;5.协调委托人与潜在买方就剥离事宜产生的争议,并向商务部报告;6.监督委托人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和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第十八条【受托剥离阶段的监督】进入受托剥离阶段后,监督受托人除履行本协议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督职责外,应当与剥离受托人密切合作,以确保受托剥离的顺利进行。第十九条【对支持义务的监督】在剥离业务向买方移交后,根据买方的要求,或者维持剥离业务存活性的需要,委托人需向买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的,监督受托人应履行以下监督职责:1. 评估委托人与买方之间签署的支持协议,出具相

17、应的评估意见;2.对委托人的支持和帮助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委托人与买方就支持和帮助事宜产生的争议,并及时向商务部报告。第五章 其他限制性条件履行的监督第二十条【其他限制性条件监督事宜的约定】其他限制性条件是指公告附加的除剥离以外的限制性条件和义务。对于其他限制性条件和义务的监督,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应根据限制性条件和义务的类型及内容,在本条具体约定监督事宜。 第二十一条【出具初步解释意见的权利】本协议生效期内,委托人对其他限制性条件和义务的相关概念、词句的含义或适用等发生理解上分歧的,监督受托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告、本协议相关条款、以及相关市场状况对该等概念和词句提出初步解释意见,并及时提交

18、商务部。第二十二条【委托人与第三方争议的解决】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委托人因实施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的,监督受托人应及时向商务部报告该等争议情况。监督受托人可以对该等争议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委托人承诺尽最大可能及时、快速地解决该等争议。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第六章 监督受托人的报告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对于业务剥离的监督,监督受托人应在【商务部依据个案确定】时间内,向商务部提交定期书面报告。定期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剥离业务在剥离期间内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剥离业务保持经济存活性、可售性和竞争性的情况;剥离业务和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保留业务之间的资产分离和人员分配情况;剥离

19、程序的进展情况,包括潜在买受人名单、与潜在买受人商谈的进展等;委托人和剥离业务未遵守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的任何情况;预计未来的时间表,以及对监督计划的修订;监督计划中列明的其他事项。对于其他限制性条件的监督,监督受托人应在【商务部依据个案确定】时间内,向商务部提交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应包括委托人遵守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监督受托人执行本协议项下监督职责的情况、监督计划的修订和监督计划中列明的其他事项。经商务部同意,监督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出具该等报告的非保密版本或非保密内容。委托人对监督受托人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书面意见。第二十五条【临时报告】监督受托人依需要可以自行决定,

20、或依商务部的要求,向商务部书面或口头报告本协议项下的监督事宜。经商务部同意,监督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出具该等报告的非保密版本或非保密内容。委托人对监督受托人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书面意见。第二十六条【最终报告】委托人实施、履行完毕公告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和义务后,在本协议终止前,监督受托人应向商务部提交关于本协议项下监督事宜的最终报告。经商务部同意,监督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出具该等报告的非保密版本或非保密内容。委托人对监督受托人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书面意见。第七章 委托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委托人责任一般条款】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及时地实施公告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

21、义务,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受托人实施本协议项下的监督职责,并对监督受托人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提交履行方案】委托人应及时制订限制性条件和义务的履行方案,并在本协议生效后【商务部规定的期限】日内,向商务部提交该方案。委托人应将上述履行方案同时抄送监督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可以对履行方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向商务部报告。第二十九条【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应及时向监督受托人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需要的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监督受托人提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或问询相关信息的,委托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相关信

22、息属于其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监督受托人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属于在本协议生效前委托人与第三方已约定的保密范围内的,委托人应尽合理努力说服第三方同意提供该等信息和资料。第三方拒绝提供的,受托人应及时报告商务部。本协议生效后,委托人与第三人约定相关保密条款的,应告知第三方该等保密信息为实施公告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之目的,可能需向监督受托人和商务部披露。委托人和监督受托人无法就查阅和复制的资料和文件的范围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在此一致同意将未来该等争议提请商务部予以处理。第三十条【配合访谈的义务】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督职责,监督受托人有权访谈委托人的相关雇员,或者访谈其他企业、监管机

23、构、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监督受托人提出需要访谈的委托人雇员名单后,委托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第三十一条【委托人相关会议的通知义务】监督受托人可以列席委托人召开的与实施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有关的董事会会议或其他会议。委托人召开与实施限制性条件和履行相关义务有关的董事会会议或其他会议的,委托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日内将会议召开日期和议程通知监督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未参加的,委托人应在董事会结束后【 】日内向其提供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的副本。第三十二条【参加监督受托人会议的义务】监督受托人举行与限制性条件和义务监督相关的会议,监督受托人要求委托人参加的,委托人应当指派代表参加,接受监督受托人的询问

24、,并应监督受托人的要求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第三十三条【提供工作场所条件义务】本协议生效期内,为支持和便利监督受托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监督职责,在监督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委托人同意无偿为监督受托人提供【临时或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三十四条【指派联系人】委托人应指派熟悉相关情况的固定联系人,负责与监督受托人联系本协议项下的监督事宜。委托人指派的国内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委托人指派的国外联系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委托人更换上述联系人的,应在【 】日内通知监督受托人和商务部。第八章 利益冲突 第三十五条【监督受托人受任前利益冲突披露】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监督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团队成员及监督受托人关联企业与委托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系、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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