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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doc

1、-1-失业保险一、失业保险费征收(一)失业保险费征收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 号)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号)(二)失业保险费征收指南1.失业保险费征收规程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失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和征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1)凡属本区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申报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

2、职人员;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辖区内凡属申报范围的单位(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大渡口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失业保险-2-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a.证 明本 单 位依法设 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b.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c.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复印件。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e.单 位上年度工资年度 报表或上个月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复印件。f.用于拷贝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电子报盘软件

3、的 U 盘一个。(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单位及其职工参保信息及数据,每月 25 日前出具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征收计划逐级传给地税部门,缴费单位每月 1-31 日(为了及时入账,便于对账,建议在每月 1-15 日)到地税部门打单,到指定银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与地税签订网上缴费协议,按时在网上缴费。缴费单位凭缴费发票复印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参保单位根据实际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如实填写,作为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据。(4)参保单位根据其用工情况每月 20 日前向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申报人员增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职工增减情况对次月征收

4、计划进行调整。2.失业保险费征收流程图-3-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发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 ,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用人单位到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因新招、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 15 日内或单位合并后的 30 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提交经职工本人签字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为新增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于受理申报后 3

5、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参保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和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额。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按规定核定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在审查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险种经办机构每月 25 日前(每年 12 月,在次年 1 月 5 日前)分别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月结算工作,生成次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并报送当地

6、公共业务办公室。每月 26 日前(每年 12 月,在次年 1 月 5 日前) ,区公共业务办公室对各险种经办机构传送的征收计划进行整合并报送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分区县进行汇总后,于月底前交市地方税务局。形成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汇总表 (纸质报表及电子数据) ,报送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备案。各区县地税局从市地税局的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中提取本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从每月 1 日起开始征收社会保险费。各参保单位采取网上办费和到地税征收厅开票缴纳两种征缴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选择开票缴纳的参保单位要在每月 31 日前(建议在每月 15 日前) (遇节假日顺延)

7、到地税征收厅,由地税部门从市地税局提取当期征缴计划,为参保单位分险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参保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完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选择网上办费的参保单位先到地税部门签约选择采取网上办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为参保单位开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费申报平台后,各参保单位在每月 31 日前(建议在每月 15 日前) (遇节假日顺延)通过网上办费平台一次性完清当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办费入库明细表据实对账记账,进行社会保险费收入会计核算。-4-(一)失业保险待遇核发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失业保

8、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 29 号)5.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 222 号)6.关于印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流程(试行)的通知(渝医险发2011 79 号)(二)失业保险待遇核发指南1.失业保险金核发指南(1)享受条件a.失 业 前用人 单位和本人已 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b.失业原因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c.失 业 后进 行失业登 记和求职登记;d.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15

9、 日内转移至其户口所在镇(街)社保所审查接收;e.失 业 人员 自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之日起 60 日内到其户口所在镇(街)社保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2)享受标准现行标准为 875 元/月;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足 2 年的为-5-3 个月;满 2 年不足 3 年的为 6 个月;满 3 年不足 4 年的为 9 个月;满 4 年不足 5 年的为 12 个月;满 5 年不足 7 年的为 15 个月;满 7 年的为 16 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3)办理时间及地点办理时间:每月 20 日至次月 10 日;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

10、:00-12:00,下午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失业人员户籍地所属镇(街)社保所(4)提交材料a.失业人员档案;b.重庆市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 ;c.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 ;d.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e.户口薄(包含户别页、人口增减页、本人单页)原件及其复印件;f.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j.1 张 2 吋和 1 张 1 吋登记照;h.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开户资料或者个人银行卡近日收支明细清单原件及其复印件。(5)失业保险金核发流程图用人单位依法对城镇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

11、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先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再持重庆市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 ,将该城镇失业人员档案档案中必须包括与其参保缴费年限、停保时间一致的招工调动资料、工资审批表、每一次就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每次劳动关系变动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等 ,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15 日内送达失业人员户籍地所属镇(街)社保所审核。-6-2.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核发指南(1)享受条件a.单 位 为农 民工足额缴纳 失业保险费满一年;b.农民工的失业原因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人员户籍地所属镇(街)社保所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和失业人员本人档案材料,于 7 个工作日内答复用人单位该城镇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用人单位告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义务、申领时效、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开据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交失业人员本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自其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60 日内(每月 20日至次月 10 日)持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携带本人户口薄(包含户别页、人口增减页、本人单页)原件及其 1 张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其 1 张复印件、指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大渡口支行)的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其 1 张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开

13、户资料或者个人银行卡近日收支明细清单原件及其 1 张复印件、1 张 1 吋照片,到其户籍地所属镇(街)社保所填写大渡口区失业保险金申领、求职登记及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办理求职登记和培训登记。镇(街)社保所每月 20 日至次月 10 日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核定城镇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交大渡口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审无误后,开具培训通知单交由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按时参加培训,由街镇对其进行属地管理。失业人员凭户籍地所属镇(街)社保所出具的培训通知单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按时参加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办理完毕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每月 20 日至次月 10 日到其

14、户籍地所属镇(街)社保所报告其再就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等停发情况,符合领取条件的,签领失业保险金等。各镇(街)社保所将其签领资料于每月 11 日前传送大渡口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核。大渡口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核失业人员到其户籍地所属镇(街)社保所报到签字及其再就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等情况,按月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每月 20 日前,委托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划拨至失业人员个人银行卡。用人单位通知城镇户口失业人员持用人单位出具给失业人员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薄(包含户别页、人口增减页、本人单页) 、身份证原件、1 张 2 吋登记照到其户籍地所属镇(街)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

15、业登记证 。-7-c.失 业 人员 自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之日起 60 日内到其单位社保登记的地址所属镇(街)社保所申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2)享受标准按其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 50%一次性发放。(3)申请时间及地点办理时间:每月 20 日至次月 10 日;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单位社保登记的地址所属镇(街)社保所(4)提交材料a.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b.劳动合同;c.本人户口薄(包含户别页、人口增减页、本人单页)原件及其复印件;d.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e.重庆市农

16、村商业银行的社会保障卡或者指定银行(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开户资料或者个人银行卡近日收支明细清单原件及其复印件;f.1 张 1 吋照片。(5)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核发流程图用人单位依法对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告知农民合同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权利义务、申领时效、办理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证照等,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开具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 ,连同该农民合同工的与其参保缴费年限、停保时间一致的劳动合同、每次劳动关系变动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一起交给农民合同工。-8-三、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规

17、定(一)参保申报2011 年 7 月 1 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由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二)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地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农民合同工自其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60 日内(每月 20 日至次月 10 日) ,持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携带其本人户口薄

18、(包含户别页、人口增减页、本人单页)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指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大渡口支行)的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开户资料或者个人银行卡近日收支明细清单原件及其复印件、1张 1 吋照片,到单位社保登记的地址所属镇(街)社保所填写大渡口区农民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登记表 ,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手续。镇(街)社保所审核农民合同工提交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劳动合同等材料,当场答复其能否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待遇,核定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镇(街)社保所每月 20 日至次月 10 日为农民合同工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手续,核定农民合同工应当享受的生活补助

19、标准,交大渡口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审。大渡口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审无误后,汇总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名单及金额,每月 20 日前委托银行将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划拨至农民合同工的个人银行卡。-9-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三)待遇享受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缴费后,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相关待遇,其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已办理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障卡的,参加职工医保后,由参保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其卡内信息和资金;失业前未办理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障卡,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到社会保

20、险局申办社会保障卡,办卡费用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负。社会保障卡未办好之前就医的,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临时就医卡。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员计划内生育的,仍按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4 29 号)有关 规定报销医疗补 助金。(四)转移接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10-停

21、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缴纳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四、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核发指南(一)享受条件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 3 个月(满 90 天)或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 3 个月(满 90 天),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享受标准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后,不再享受上次剩余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期限计算为已领取待遇期限。如遇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不予计发差额。(三)办理时间及地点办理时间: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按 180 天计算)的每月 20 日至次月10 日;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属区县镇(街)社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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