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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doc.doc

1、1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04 年 12 月 30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1 月 19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4 年 10 月30 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4 年 11 月 26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保 护 学 生 的 人 身 安 全 ,维 护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 预 防 和 处 理 学 校 安 全 事

2、 故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 三 条 学 校 安 全 应 当 贯 彻 以 人 为 本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主 的 原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政 府 应 当 建 立 教 育 、规 划 、建 设 、公 安 、交 通 、城 管 、环 保 、2文 化 、卫 生 、市 场 监 督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参 加 的

3、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协作 机 制 。各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学 校 安 全 履行 相 应 的 职 责 。第 五 条 深圳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部门)主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三)负责编制教职员工学生安全行为指引;(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4、第 六 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治理学校及周边治安,维护学校治安安全;(二)协助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件;(三)对学校及周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四)维护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第 七 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3(一)检查监督学校建筑及相关设施建造的工程质量安全;(二)检查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建筑设施、设备。第 八 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学校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定期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第 九 条 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

5、门对学校安全履行下列职责:一一一 对学校周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一一 定期对学校特种设备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第 十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应 当 关 注 学 生 的 人 身 安 全 ,支 持 学 校 做 好 安 全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4度的规定,落实保护措施。第 十 二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管

6、理 责 任 制 。学 校 法 定 代表 人 是 学 校 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第 十 三 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安全的保护。第 十 四 条 学 校 举 办 者 对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费 用 应 当 予 以 保 障 。第 二 章 学 校 环 境 安 全 管 理第 十 五 条 学校周边区域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内禁止建设、设置、放置有毒、有害

7、、易燃、易爆、高压电以及其他危险设施、设备、物品。学 校 周 边 区 域 废 水 、废 气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各 类 噪 音 、放射 性 物 质 等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标 准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区 域 以 及 学 校 周 边 区 域 的 山 体 、水 流 对学 校 建 筑 物 、活 动 场 所 、通 道 等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规 划 、国 土或 者 水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进 行 定 期 测 评 ,并 根 据 测 评 结 果 向 有5关 部 门 或 者 学 校 发 出 禁 止 使 用 、通 行 或 者 限 期 整

8、改 、设 置 防 护设 施 的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学 校 应 当 按 照 通 知 设 置 有 效 的 防护 设 施 ,并 相 应 设 置 禁 用 或 者 禁 行 、禁 止 靠 近 等 警 示 标 志 。第 十 七 条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应当 在 学 校 附 近 设 立 学 校 标 志 ,并 在 学 校 门 前 路 段 设 置 禁 停 、警示 、限 速 标 志 标 线 。没 有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的 ,应 当 施 划 人 行 横 道线 ,设 置 提 示 标 志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位 于 交 通 事 故 易 发 路

9、 段 或 者 交 通 繁 忙 路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 生 上 学 和 放 学 时段安排警 力 ,维护学校出入口道路交通秩序,学校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九条 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的巡逻。学校以及周边有敲诈、勒索学生现象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整治,学校应当主动予以配合。第 二 十 条 学 校 周 边 区 域 不 得 设 立 电 子 游 戏 场 所 、网 吧 。学 校 周 边 设 立 的 营 业 性 歌 舞 厅 等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应 当 符 合有 关 规 定 ,并 不 得 干 扰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第二十一

10、条 学 校 或 者 教 育 部 门 发 现 学 校 区 域 或 者 学 校周 边 区 域 存 在 危 害 学 生 人 身 安 全 的 情 形 或 者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应 当 即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预 防 措 施 并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当 地 人 民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6第 三 章 学 校 设 施 安 全 管 理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国 家安 全 标 准 ;无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的 ,市 教 育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规 划 、

11、建设 部 门 制 定 有 关 安 全 规 范 。不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或 者 规 范 的 建 筑 物 、设 施 ,不 得 用 于 教 育教 学 活 动 。第 二 十 三 条 新 建 学 校 或 者 将 现 有 建 筑 物 改 建 为 学 校 ,应 当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管 理 程 序 和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规 划 、消 防 、竣工 等 验 收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市 教 育 部 门 不 得 发 放 办 学 许 可 证 。第 二 十 四 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管理。公 安 机 关 消 防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对 学 校 进 行

12、消 防 安 全 检 查 ,严 格 防 范 和 杜 绝 火 情 。 发 生 火 灾 隐 患 时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当 对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维 护 ,并 记 录 检 查 、维 护 情 况 。学 校 实 验 室 以 及 技 能 操 作 、文 艺 、体 育 用 品 和 其 他 设 施 、设 备 ,在 每 次 使 用 前 应 当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第 二 十 六 条 教 育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教 学 所 用 的辐 射 材 料 、化 学 药 品 、生 物 制 剂 、器 具 和 有 毒 有

13、害 废 弃 物 建 立专 项 管 理 制 度 。教 学 所 用 的 辐 射 材 料 、化 学 药 品 、生 物 制 剂 、器 具 等 应 当有 明 显 标 识 ,存 放 于 安 全 地 点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对 其 产 生 的 有7毒 有 害 废 弃 物 统 一 收 集 、分 类 贮 存 ,并 交 由 具 备 相 关 资 质 的 单位 运 输 、处 理 和 处 置 。第 二 十 七 条 学校区域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容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区 域 内 的

14、 锅 炉 等 特 种 设 备 、特 殊 训 练场 地 、器 械 等 设 施 、设 备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建 立 专 项 管 理 制度 。第 二 十 九 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符合条件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校车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许可。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分别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市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

15、当书面说明理由。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标牌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指 派 专 人 对 校 车 每 次 运 载 学 生 的 情况 进 行 查 验 ,发 现 超 载 或 者 其 他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当 予 以 制8止 。在 接 送 学 生 时 ,校 车 应 当 配 备 一 名 以 上 随 车 照 管 人 员 ,负责 维 护 车 内 秩 序 和 保 障 上 下 车 时 学 生 的 安 全 。校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校车驾驶资格。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不得驾驶校车。第 三 十 一 条 校车可以在

16、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以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第 三 十 二 条 市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校车联合管理机制,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具体规定。第 四 章 学 校 活 动 安 全 管 理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保 障 学生 的 人 身 安 全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实 行 门 卫 制 度 。非 本 校 教 职 员 工 、学 生未 经 允 许 不 得 进 入 学 校 区 域 。除 法 定 情 形 外 ,不 得 将 非 教 学 所 需 的 有 毒 、

17、有 害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品 或 者 动 物 以 及 受 治 安 管 制 的 枪 支 、器 具 带 进 学校 。第 三 十 五 条 除 紧 急 救 助 车 辆 外 ,未 经 学 校 同 意 ,任 何 机9动 车 辆 不 得 进 入 学 校 教 学 区 和 运 动 区 。经 允 许 进 入 学 校 区 域 的 车 辆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道 路 和 限定 的 速 度 行 驶 ,并 在 指 定 的 地 点 停 放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生 应 当 到 校 而 未 到 校 的 ,学 校 应 当 按 照监 护 人 提 供 的 联 系 方 式 及 时 通 知 学 生 监 护

18、人 ,监 护 人 应 当 及时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需 要 提 前 离 校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经 监护 人 同 意 ,并 有 班 主 任 或 者 校 长 指 定 人 员 的 签 名 。第 三 十 八 条 学校应当建立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上下学交接制度。学生监护人应当做好学生上下学的交接。学校应当安排人员看管晚离学校的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第三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 七 时 至 十 八 时 时 间 段 内 ,学 校 应 当 允 许 本 校 学 生 留 校 或 者 入 校 : (一)法定节假日;(二)市教育部门作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三)法律、法

19、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前款规定,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第 四 十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学 校 应 当 确 保 学 习 或 者 住 宿区 域 通 道 畅 通 ,不 得 封 堵 安 全 出 口 。10夜 间 关 闭 校 门 前 ,学 校 保 卫 人 员 应 当 巡 查 学 校 ,确 保 学 校安 全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组 织 文 艺 、体 育 、庆 典 等 大 型 活 动 ,应当 申 明 纪 律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明 确 规 定 进 出 活 动 场所 的 顺 序 ,并 指

20、 派 专 人 维 持 秩 序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组 织 体 育 教 学 、竞 赛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安 全 防 护 措 施 。游 泳 、跳 水 、器 械 项 目 的 教 学 、竞 赛 ,应 当 配 备足 够 数 量 、具 有 专 业 救 护 能 力 的 人 员 现 场 看 护 。第 四 十 三 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寄宿制学校应当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规模设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 生 有 特 定 疾 病 、特 异 体 质 或 者

21、 其 他 异 常 生 理 、心 理 情 况的 ,学 生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学 校 。学 校 应 当 制 做 记 录并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的应 当 保 密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在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中 发 现 学 生 生 理 或 者 心 理异 常 的 ,应 当 给 予 帮 助 并 及 时 通 知 学 生 的 监 护 人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校 外 活 动 ,应 当 制 定 安全 方 案 ,配 备 救 护 药 品 器 材 ,并 按 照 每 班 至 少 两 人 的 数 额 安 排教 职 员 工 进 行 全 程 陪 护 和 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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