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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章程 - 陕西省教育厅.doc

1、- 1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章程序 言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办学历史源远流长。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创办于 1895 年的北洋大学。在 1956 年全国高等院校院系调整时,由原东北工学院、西北工学院、青岛工学院、苏南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的土木、建筑系(科)整建制合并而成,时名西安建筑工程学院。并校初期,学校隶属原国家建筑工程部,1956 年 7 月划归原冶金工业部管理,1998 年划转陕西省人民政府,实行“中省共建,以地方管理 为主” 。 1959 年、1963 年,学校先后易名为“西安冶金学院 ”、“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1994年更名为“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学校积淀了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最早的一批土

2、木、建筑、环境与市政类学科之精华,现已发展成为以土木、建筑、环境、材料学科为特色,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体,兼有文、理、经、管、艺、法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是我国著名的土木建筑“老八校” 和原冶金部重点大学,国家“ 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建设高校,中共陕西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陕西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中文简称“西安建大”、“西建大”;英文名称:Xi an Un

3、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英文简写:XAUAT。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 号。现有雁塔校区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 13 号,邮编:710055)和草堂校区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草堂寺景区草寺东路 ,邮编:710311)。学校互联网域名是 http:/。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 长负责制。第五条 学校校训是“自强、笃实、

4、求源、 创新” ;校风是“为人诚实、基础扎实、作风朴实、工作踏实”。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传承文明、开创未来、育才兴国、科技富民”为办学宗旨,以“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开放办学” 为办学理念,努力建 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国际知名国内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 学校是国家设立,中央与地方共建,以陕西省人民政府- 3 -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与撤并;(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四)指 导 学 校 的 改 革 发 展 ,规 范 学

5、 校 的 办 学 行 为 ,并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五)评估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活动;(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逐步增长;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投入;(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办学秩序与环境,保障学校正常运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依照法律法

6、规和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科)招生比例;(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4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六)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

7、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三)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以及行业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服务;(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五)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六)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活动- 5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

8、教育规律,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十三条 学 校 的 基 本 教 育 形 式 是 全 日 制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积 极 发 展 继 续 教 育 、留 学 生 教 育 、合 作 办 学 、教 育 培 训 等 其 他 教 育 形 式 。第十四条 学 校 积 极 探 索 各 种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和 办 学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的学业与学位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学业证书及相应学历证明,向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依法

9、向有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六条 学校强化建筑、土木、环境、材料及其相关学科特色,强化工程技术学科优势,鼓励发展基础学科,鼓励学科交叉融合,积极发展哲学与社会科学,形成特色鲜明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和联合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人才培养、教学管理、教学条件和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质量监测、督导与评估。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速创新团队培养,强 化高水平科研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学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第

10、二十条 学 校 尊 重 和 保 障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依 法 享 有 的 学 术 自 由 。崇尚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完善创新机制,激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 6 -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第二十一条 学校面向国家经济社会以及行业发展需要,发挥人才学科优势和智库作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升级、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第二十二条 学校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积极营造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 色 的 大 学 文 化 氛 围 ,充 分 发 挥 文

11、化 育 人 功 能 ,促 进 师 生 的 全 面 发 展 。第四章 体制 机制与机构第一节 学校党委会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维护校园稳定和谐及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在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委员

12、会职权。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按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研究和决策有关问题。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重大问题实行“集体 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由党的委 员会集体讨论后作- 7 -出决定。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赋予相应的职责。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

13、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节 校 长第二十八条 校长依法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按照校长办公会

14、议事规则研究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定决议。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工作并对校长负责。第三节 学术组织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 8 -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依照其章程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其章程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根据其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第四节

15、 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在学院(系)和有关单位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审议。校 长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五节 群众组织与民主党第三十六条 学

16、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9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第三十七条 学 校 建 立 共 青 团 组 织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西 安 建 筑科 技 大 学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团 委 ”)是 学 校 先 进 青 年 的 群 众 组 织 。学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

17、、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分别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三十九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六节 机构设置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法独立自主设置、 变更或撤销管理、服务机构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责。各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和规章,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附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营与管理。第七节 学院(系)及其管理体制第四十二条 学

18、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第四十三条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和 学 科 建 设 需 要 设 置 若 干 学 院- 10 -(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院(系)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 围 内自 主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与 创 新 活 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系)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根据学校规定,学院(系)行使的职权主要有: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活动;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

19、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学院(系)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财经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与资产,并接受学校的监督;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五条 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第四十六条 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系)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学院副院长(系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并对院长(主任)负责。第四十七条 学院(系)党委(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保证监督作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负责学院(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学院(系)行政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五章 教职员工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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