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名称: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太子河(二)定向钻穿越密压注浆甲方(全称): 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 乙方(全称):辽宁泓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点: 辽宁省盘锦市 签订时间: 2017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甲方(全称):辽河油田建设工程公司 乙方(全称):辽宁泓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抚顺-锦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太子河(二)定向钻穿越密压注浆工程地点:辽阳市 承包范围:定向钻回拖后孔隙
2、密压注浆长度 2009m 二、合同价款金额:单价 890 元/m,总价大写(人民币) 壹佰柒拾捌万捌仟零壹拾元元整,小写:1788010 元。三、承包方式:部分包工包料。四、工期 开工日期:自合同签定之日起。 竣工日期:2017 年 05 月 10 日。 五、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水利部门的检测标准达到合格要求 。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如有)。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4、招标文件、答疑文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或发包单;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与工
3、程价款有关的相关规定)的总包合同文件;8、乙方的投标文件和报价书; 9、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九、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工期
4、、质量、安全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甲方:(合同专用章) 乙方:(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方: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
5、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甲方: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方(或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乙方: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方和甲方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1.9 项目经理:指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
6、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乙方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方和甲方之间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12 分包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113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方或甲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4 图纸:指由发包方或甲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5 报价书:指乙方为完成分包工程,向甲方提出的分包工程报价。116 中标通知书:指由甲方
7、发出的确定乙方中标及中标价格的通知。 117 开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 竣工日期: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合同价款: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1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乙方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8、 122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9、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2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
10、标准的,应由甲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3、图纸 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无期限继续履行。 3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乙方的
11、深化设计须经过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乙方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乙方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总包合同 41 乙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总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42 乙方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43 乙方与甲方的关系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
12、的发包方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方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发包方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方或工程师的指令。如乙方与发包方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5、指令和决定 51 甲方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52 发包方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发包方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6、项
13、目经理 61 项目经理的姓名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62 项目经理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乙方,撤销授权也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乙方。授权和撤销通知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3 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 48 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7 天内给予合理答复。乙方认为甲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
14、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申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但因乙方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6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后 24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给予明确或提出修改意见。 65 甲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
15、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分包项目经理 7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送交甲方主管部门审核并经项目经理签署意见后生效。7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责任在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费用,工期双方协商后确定。 74 乙方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6、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8、甲方的工作 81 甲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乙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甲方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需乙方自行办理的除外),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约定费用。(如有)(4)为乙方提供确保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
17、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施工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乙方的工作 91 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乙方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甲方确认后在分包工
18、程中使用,甲方承担设计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乙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乙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6)乙方应允许发包方、甲方、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
19、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乙方必须按照指令完成。(8)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乙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10、总包合同解除 101 如在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02 因本合同第 101 款原因终止分包
20、合同,乙方可以得到:已完合格工程价款。如本合同第 101 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乙方的严重违约造成的,则甲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包括已完成的工程量),同时,按照甲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103 在本合同第 101 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乙方经甲方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11、转包与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期 12、开工与延期开工 12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
21、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5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13、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甲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非乙方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
22、加;(4)不可抗力的原因;(5)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乙方应在 131 款约定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规定时间内不提出的,视为同意不顺延工期。14、暂停施工 甲方收到发包方或工程师暂停施工指令后应即时指令乙方暂停施工。15、工程竣工 15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5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53 提前竣工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四、质量与安全 16、质量检查与验收 16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
23、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62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 163 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或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7、安全施工 17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并不仅限于事故处理费、赔偿费、纠纷诉讼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 17
24、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17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附件 1HSE 协议书规定处理。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8、合同价款及调整 18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与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与乙方依据工程报价书谈判后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8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暂估总价而固定单价。此固定单价包括该单项工程施工中所需的一切费用及不
25、可预见费用等,乙方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及风险,该固定单价不因任何情况进行调整。甲方并不保证实际施工过程中,按暂估总价中的工程量分配给乙方工程量,要根据现场综合情况确定,结算以实际完成的竣工合格工程量为准,但此价款可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结算价款以甲方审定价格为准。(2)暂估总价。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确定方法。 (3)固定总价。此价款包括工程施工中所需的一切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等。甲方与乙方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及风险,该价款不因任何情况进行调整。183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19、工程量的确认 191 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
26、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 30 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甲方在自行计量前 24 小时应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92 甲方在收到乙方报告后 30 天内未进行计量,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未计量的原因,双方重新确定计量时间。193 乙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 194 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195 未经甲方同意和认可,乙方从发包方、工程师、设计单位取得的任何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或分包工程以
27、外的图纸、设计变更单、签证单等一切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20、合同价款的支付 20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20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0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不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后支付。 204 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六、工程变更 21、工程变更 211 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
28、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通知乙方; (2)除上述(1)项以外的甲方作出的变更指令。 212 乙方应不执行从发包方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原件。项目经理应在 24 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13 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1 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14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1 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15 甲方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
29、款报告之日起 30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2、竣工验收 22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2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7 日内通知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22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2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3、竣工结算及移交 23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 14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
30、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交的,承担违约责任。23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24、质量保修 241 在包括分包工程在内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乙方与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5、违约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 (1)本合同通
31、用条款第 4.3 款提到的如乙方与发包方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1 款提到的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2 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1 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3.1 款提到的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6)乙方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32、的计算方法或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52 乙方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乙方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6、争议 261 甲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以下第(2)方式解决。(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甲方住所地 法院提起诉讼。26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
33、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7、保障除应由甲方承担的风险外,乙方应保障并承担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2)发包方对甲方的索赔; (3)分包工程以外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8、保险 281 发包方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甲方办理的保险。282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83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均有
34、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28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9、担保 291 如分包合同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支付担保时,甲方应与乙方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92 如分包合同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时,乙方应与甲方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93 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甲方向发包方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0、材料设备供应 30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0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方、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均视为甲方供应的材
35、料设备。303 除 302 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乙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31、文物 311 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乙方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乙方,乙方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甲方承担所需费用。 312 乙方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甲方。32、不可抗力 32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3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乙方施工场地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23 乙方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2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
36、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3、分包合同解除 33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332 如乙方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34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5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4、合同生效与终止 341 甲方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42 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甲方支付完毕竣工结
37、算价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4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5、合同份数 35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 352 本合同副本一式伍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壹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6、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详见通用条款)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详见协议书)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本合同使用
38、汉语,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行业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3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见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开工前 5 天 。乙方向甲方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开工前 5 天 。 4、图纸 4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开工前 2 天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套数: 1 套 。 4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 。4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4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甲方项目经理: 姓名:霍刚。6、乙方项目经理 姓名:刘斌。7、甲方的工作 71 甲方应完成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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