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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应用.doc

1、 1 深圳市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应用与卫星定位运营商运行监测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道路运输车辆运行管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运输车辆运行监测精细化水平,规范企业和车辆运行行为,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 2016160 号),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相关行业标准及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包含道路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和驾培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含道路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和驾培车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运营商,是指提供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并接

2、入到市交通运输行业 GPS 监管平台的企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 GPS 运行监测,是指市交通运输行业 GPS 监 管平台对卫 星定位运营商数据服务的监测情况。第六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量化考核、统一排名”的原则,突出可测性、客观性、简易性,以市交通运输行业 GPS 2 监管平台监测结果为主要依据,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指标设定简单、规范、可对比、易操作,准确、客观的反映卫星定位运营商数据服务情况。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运营商运行监测的考核结果的通报工作。第八条 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运行中心”)负责市交通运输行业 GPS 监管平

3、台的建 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企业与卫星定位运营商的考核工作,编制全市道路运输企业与卫星定位运营商考核月报、季报和年报,并提出整改建议,报市交通运输委审核后,公开考核结果。第九条 市港航货运局负责根据考核结果,要求货运、驾培企业督促卫星定位运营商改进服务质量。第十条 市公共交通局负责组织各交通运输局根据考核结果,督促客运企业组织卫星定位运营商开展整改工作。第三章 考核程序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安排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运营商运行监测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季度考核周期为每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4、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月度考核于下一个月中旬进行;季度考核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中旬进行,季度考核结果为本季度各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年度考核于下一年一月中旬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本年度各月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 100 分, 60 分为合格。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考核以信息化系统为主要依托,基于市交通运输行业GPS 监管平台自 动 生成的数据和部分定性评价数据,按相应指标计算方法进行,充分体现智能化、高效化、电子化。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运营商运行监测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一)根

5、据道路运输企业运行监测的考核结果,为市公共交通局、市港航货运局对道路运输企业考核提供参考依据。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的道路运输企业年度考核记为不及格;将道路运输企业考核结果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评估的内容,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线路招标和新增运力等业务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根据卫星定位运营商运行监测的考核结果,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定位运营商数据质量分析、评定制度,作为道路运输企业选择卫星定位运营商的重要依据。 4 建立卫星定位运营商黑名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全行业禁用黑名单:1.经核实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2.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拒不整改

6、的;3.连续三个月度考核不及格的(低于 60 分);4.连续三个季度考核排名后三名且得分低于 80 分的;5.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第四章 运行监测考核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数据传输质量考核指标包括:(一)平台连通率:统计月内,下级平台与上级平台之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的比率;(二)车辆入网率:截至某一统计时点,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辖区内或本企业重点营运车辆总数的比率;(三)车辆上线率:统计月内,至少向上级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卫星定位运营商)处于营运状态且已入网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四)

7、轨迹完整率:统计月内,重点营运车辆完整轨迹与本辖区或本企业(含卫星定位运营商)上线重点营运车辆轨迹的比率。轨迹完整是指轨迹点连续; 5 (五)数据合格率:统计月内,下级平台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合格数据包括车牌号、车牌颜色、时间、经度、纬度、定位速度、行驶记录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辆动态数据;(六)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统计月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占本辖区或本企业(含卫星定位运营商)重点营运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七)平台查岗响应率:统计月

8、内,监管平台不定期向监控平台下发查岗指令,监控人员在收到查岗指令后及时响应,查岗响应次数占查岗次数的比率。查岗响应时间超过 15 分钟的不计入查岗响应次数;(八)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统计月内,重点营运车辆的超速总次数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重点营运车辆数;(九)平均疲劳驾驶时长:统计月内,重点营运车辆的疲劳驾驶总时长除以本辖区或本企业上线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第十六条 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内容包括: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平均车辆超速次数、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平台查岗响应率。 6 第十七条 对卫星定位运营商的考核内容包括: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

9、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上述定义涉及的判定参数设定,以市交通运输行业 GPS监管平台的具体设置为准。第十八条 卫星定位运营商运行监测考核主要分卫星定位数据传输质量、积极事件与重大不良事件三个部分。考核满分为 100 分,最终结果为各评价指标得分之和(各单项项目评分方法详见附件)。(一)卫星定位数据传输质量: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二)积极事件:此项为加分项,考核指标为卫星定位运营商积极协助市交通运输委相关部门处理完善委卫星定位监管平台事务、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新闻媒体表彰等,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每项酌情加 2 分,上限为 10 分。(三)重大

10、不良事件:此项为扣分项,考核指标为运营商数据传输或其他重大不良影响事件发生情况,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最高可扣 100 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7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运输企业 GPS 应 用与 GPS 运营商运行监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交2014 30 号)同时废止。附件 1:道路运输企业监测考核指标体系附件 2:卫星定位运营商运行监测考核指标体系 8 附件 1:道路运输企业监测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对象 考核内容 分值 计分标准 得分入网率*5;车辆入网率 5低于 90%不得分。车辆上

11、线率 5 上线率*5。轨迹完整率*15;轨迹完整率 15低于 90%不得分。数据合格率*15;数据合格率 15低于 90%不得分。10-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10;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10 高于 5%不得分。小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的,10+(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企业平均超速次数)/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10;高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且小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 2 倍的,(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2-企业平均超速次数)/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10;道路运输企业平均车辆超速次数 20大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速次数 2 倍的,不得分。 9 小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超疲劳驾驶时长的,10+(区域平均车辆

12、疲劳驾驶时长-企业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10;高于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且小于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 2 倍的,(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2-企业平均疲劳驾驶时长)/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10;平均疲劳驾驶时长 20大于等于区域平均车辆疲劳驾驶时长 2 倍的,不得分。平台查岗响应率 10 平台查岗响应率*10。注:平台上传的车辆数据存在车牌号、车牌颜色、日期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错误信息的,数据判断为不合格。具体参照JT/T 809-20114.5.8 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之规则;超速及次数界定:连续超速时间超过 30 秒的计为

13、超速,1 分钟内连续多次上报超速次数计为 1 次超速;疲劳驾驶时长界定:白天超过 4 小时、夜间超过 2 小时未停车的计为疲劳驾驶时长;数据合理参考范围:日期时间:当前时间;经度范围:7333E 至 13505E;纬度范围:351N 至 5333N;速度:0 至 160 间;海拔:-200 至 6500 之间; 10 附件 2:卫星定位运营商运行监测考核指标体系项目 序号 考核指标 评分方法 数据来源 分值 指标说明 得分1.1 车辆上线率 车辆上线率*10。 GPS 监管平台 10平台连通率*20;1.2 平台连通率 低于 90%不得分。 GPS 监管平台 20轨迹完整率*25;1.3 轨迹

14、完整率 低于 90%不得分。 GPS 监管平台 25数据合格率*25;1.4 数据合格率低于 90%不得分。GPS 监管平台 2520-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20;卫星定位数据传输质量1.5 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 高于 5%不得分。 GPS 监管平台 20定量指标积极事件 2.1 发生积极行为事件情况运营商积极协助交委相关部门处理完善委 GPS 监管平台事务、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新闻媒体表彰 相关证明材料定性指标加分项重大事件 3.1 数据传输重大事件发生情况指由于运行商机房故障、网络链路故障、设备故障、未备案的系统调试等软硬件因素造成的大面积(数量、时间间隔)数据丢失情况,同时考虑故障恢复与响应情况,由考核小组评定确定扣分分值;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的;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由考核小组评定确定扣分分值。运行指挥中心数据传输监测情况定性指标扣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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