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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摘要】:调整随想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它是经济法存在的根据,是经济法体系的建立,经济法律法规的指定,经济法在司法中正确运用及临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划分的基础。国内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学说层出不穷。近俩年学者们还提出了新的学说观点,具有百家争鸣之势。本文主要立足市场失灵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市场时令所产生的扭曲经济关系和政府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关系。【关键词】经济法 调整对象 市场失灵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型”经济问题的出现,除个别以外大部分的学者都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事实,发展至今,经济法的存在性也毋庸置疑,并且中国也已然存在较为权威的学术流派。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流一说”“国家调节说”和“需要干预说”一、 对经济的调整对象的观点及新定点目前,在中国最具权威的经济学派主要有六个即上述所说的最具代表性的学说,其中持“国家协调说”的学者从国家协调经济的角度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为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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