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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高院法官详解用工与用工之日的司法认定作者张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用工之日是用工这一连续性行为过程的开端和时间起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在用工之日不可能具备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或者要素,用人单位不可能在用工之日为劳动者办妥全部劳动用工手续,或是立即发放劳动报酬。所以对用工之日在构成要件方面不能适用一个完整的用工行为的标准,而应该适用最基本的实质要件来判定。只要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即可认定用工已经开始。【案情】原告(上诉人):郑记酒店。被告(被上诉人):袁某。 2010年5月26日下午,袁某经人介绍到郑记酒店应聘服务员工作。双方对劳动报酬、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进行了初步约定,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填写员工登记表。当晚,郑记酒店将其安排在员工宿舍内住宿。5月27日上午8点20分,袁某按照郑记酒店的时间要求来到酒店,并在员工签到单上签字。随后,袁某在郑记酒店内劳动。上午大约10点,袁某在酒店内吃完早餐去厨房洗碗时,不慎滑倒摔伤致残。双方因医疗费用发生争议,袁某遂于2010年8月6日向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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