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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扶持奖励暂行办法.DOC

1、珠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经工商部门登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且符合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农业经营主体。第二章 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与管理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条件:(一)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在工商部门登记运行满1 年以上,成员 30 个以上,有独立的办公和服务场所;(二)有较大的产业规模或有一定的专业特色,对形成和扩大区域产

2、业带(群)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三)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或食品安全的要求,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拥有“三品二标”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中的一项以上(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园林花卉生产经营的合作社除外) ; (四)合作社章程规范、能够按章程进行二次分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设立成员账户,各项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五)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并有会议记录,有出席会议成员的签名。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有完善的议事决策记录制度; (六)

3、能够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场所与设施,能够定期向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开展技术辅导和培训。对产业优势突出、成员增收明显、带动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第四条 申报材料。(一)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二)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三)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四) “三品二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佐证材料) 、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五)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佐证材料(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或

4、成员账户等) ;合作社的资产、经营和效益等基本情况。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合作社直接向所在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核无误后,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评定办法。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在专家库抽取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选。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从机构健全、服务规范、制度完善、绩效明显等方面进行评分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 85 分以上的,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7 天,无异议,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

5、号。第七条 经评定的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给予授牌表彰,给予重点扶持。第八条 监测管理。对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认定后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一)报送基础材料。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有效期即将届满前的 3 个月内,将反映合作社发展变化的基础材料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材料包括: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自评表(上述表格由珠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的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经核查无误后,以文件形式报珠海市农

6、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组织评价。珠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服务组织对合作社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抽查,提出评价意见。对评价不合格的 ,取消其“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称号。第九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继续享有“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 年内不得申报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三)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四)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

7、料,拒绝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已被评选为示范单位的合作社,发生以上行为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 3 章 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与管理第 11 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条件:1.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是本市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或长期在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有 2 人以上(含2 人)固定在农场从事生产劳动,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应在 18 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其中有 1 人获得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或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职称认定

8、或是大中专院校(含职校)毕业生。3.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经营性资产达万元以上,并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纯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 80%以上。4.家庭农场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并保持相对稳定。经营规模标准分别为:(1)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 5 年以上,经营面积 80 亩以上;(2)从事水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 10 年以上,经营面积 80 亩以上;(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 5 年以上,经营面积 20 亩以上,或年收入 15万元以上;(4)从事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 10 年以上,经营面积 80亩以上;(5)从事畜禽养殖为主的,肉畜(包括生猪、羊)年出栏

9、500 头以上,肉牛、奶牛存栏 150 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鹅、鸭)年出栏 10000 只以上,蛋禽年存栏 2000 只以上;(6)从事水产养殖为主的,鱼塘租期 5 年以上,经营鱼塘面积 80 亩以上;(7)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 5 年以上,年总产值 20 万元以上。5.家庭农场从事的种养行为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的产业符合当地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注重推广应用新品种和新技术,种养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显著,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6.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除自有承包经营土地外

10、,其他流转土地必须根据当地准入要求和相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合同。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程序1.申报。申请人对照申报条件,填报珠海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向所在的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农业主管部门对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加具推荐意见,以文件形式将相关资料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1)珠海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3)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合同;(4)生产经营有关账簿;(5)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6)产品认证的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一式 2 份,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留 1 份、上报市农业行政

11、主管部门 1 份)。2.认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农业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部门会议讨论确认。被认定为家庭农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珠海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证和牌匾。3.管理。珠海市示范性家庭农场采取抽查评价制度,对已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组织自评,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对不符合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单位予以除名。第四章 扶持奖励措施第 13 条 对申报评选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万元奖励。第 15 条 将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12、和示范性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的单位实行重点扶持,在农业项目评审中给予加分,优先安排农业扶持项目资金。第 5 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 1 个月之后施行,试行期 3 年。 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农渔水2014301 号)同时废止。附表:1.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2.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表3.珠海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请表4.珠海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附表 1珠海市示

13、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填报时间: 填报人: 合作社基本情况示范合作社名称(盖章)理事长姓名 理事长联系电话登记注册日期 登记注册地址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经营类型主导产业/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成员出资合计(万元) 带动农户数(户)成员数(人) 生产基地面积(亩)其中:农民成员数(人) 牲畜饲养量(万头)单位成员数(个) 禽类饲养量(万只)合作社运行情况项 目 序 号 上年度累计数一、经营服务情况 11. 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万元) 22. 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量(吨) 33. 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44. 经营服务面积(万亩) 55. 统一组织购买农业投入品总值(万元) 66. 统一组织购

14、买农业投入品总量(吨) 77. 培训成员和农民数(人次) 88. 拥有注册商标数(个) 99. 是否实施生产质量标准 1010拥有农产品质量认证数(个) 11其中:无公害农产品(个) 12绿色食品(个) 13有机农产品(个) 14地理标志产品(个) 1511.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个数(个) 16二、资产负债情况 171资产总额(万元) 18其中: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192负债总额(万元) 20其中:银行贷款余额(万元) 213所有者权益(万元) 22其中:出资总额(万元) 23货币出资(万元): 24其中:农民成员货币出资总额(万元) 25最低成员出资(万元): 26最高成员出资(万元):

15、 27三、收益分配情况 281经营收入(万元) 292经营支出(万元) 303盈余(万元) 31其中:(1)提取公积金总额(万元) 32(2)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33(3)剩余盈余分配总额(万元) 344成员户均纯收入(万元) 35四、其他情况 361拥有加工流通实体数(个) 372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38其中:11=12+13+14+15,18=20+22,31=29-30。附表 2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分表合作社名称: 日期: 得分项目内容 基础分值 基础分加分综合分评分依据1 工商登记手续完整有效,得 5 分 52 有固定办公场所,得 5 分 53 有合作社牌子,得

16、2 分 24 内部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产生,得2 分25 理(监)事会活动按章程执行,得 2 分26 成员 30 个以上(含 30 个)得 3分,每增加 50 个加 1 分,最高得4 分37 企事业、社团不超过成员总数5%,得 2 分28 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 80%以上,得3 分39 向成员发放成员证,得 2 分 210 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得 2 分 211 成员帐户记载股金、公积金、交易额,得 2 分212 成员入、退社按章程办理,得 2分213 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成员(代表)大会并记录、签名,得 2 分214 信用记录良好(银行证明) ,得 2分215 有生产基地或服务基地,得 2 分 216 拥有注册商标、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中一项的,得 6 分,每增加一项加2 分617 统一生产标准或操作规程并实施,得 2 分218 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占成员投入品总量 60%以上,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产品总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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