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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信息化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暂行.DOC

1、 1 科普信息化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提升我国公民科学素质,中国科协决定组织实施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 )。为规 范管理本 项目实施,保证 本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7 3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396 号)、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1476 号)等有关制度 规定,和中国科协关于加强科普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14 90 号),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项目旨在以“科普中国

2、”品牌为统领,建立网络科普大超市、搭建网络科普互动空间、开展科普精准推送服务、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等,突出科普内容建设,充分依托现有企业和社会机构,借助现有传播渠道和信息服务平台,统筹协调各方力量,融合配置社会资源,建立完善科普信息服务机制,细分科普对象,提供精准的科普服务产品,泛在满足公众多样性、个性化获取科普信息的要求。第三条 本项目主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 PPP 模 2 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政社合作、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科普公共服务供给新模式。第四条 本项目实施遵循以

3、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本项目以“科普中国” 品牌为统领,统一品牌、统一冠标、统一栏目署名、统一栏目名称,组织发动全社会共同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打造多样化、细分化、开放共享的科普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完善的“ 科普中国” 公共传播体系。按照边建设边完善的思路,边创作、边传播,边拓展、边完善,建立快速迭代的工作机制,2015 年搭建框架、初见成效;2016 年完善提升、效果凸显;2017 年体系完善、持续运行。(二)政社合作,创新机制。积极探索适合科普公共服务供给的政社合作 PPP 模式,先期以政府投入为主,项目承担机构通过提供硬件、软件、人员、知识产权等方式投入,借助社会力量开展项目建设

4、,明确建设、运营、管理职责。探索商业价值和盈利模式。逐步探索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可持续的科普运营模式,实现科普公共服务的良性循环和自我发展。(三)集成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掘现有科普内容资源,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集成和改编,促进科普内容资源再利用和再传播。通过科普中国创作与传播创建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统筹整合共享社会优秀科普资源。通过品牌授权将优秀科普资源纳入科普中国传播体系,推动科普传播内容的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 3 (四)规范管理,精准评估。建立政府采购的专家评审立项决策制度,实施对项目执行全过程的管理,确保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程序与办法规范、科学。采用目标管理与绩效评价相

5、结合的实施效果评价,以公众关注度作为项目精准评估的标准,开展追踪问效,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的绩效和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第五条 本项目遵循“科学权威、互联互通,内容为王、渠道为重,融合创新、迭代发展”的方针,重点建设以下内容:(一)建立网络科普大超市。以内容拓展,个性化服务为核心,按照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基本要求,充分动员科普专业机构、科技社团、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个人等生产和上传科普信息资源,建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方便实用的网络科普大超市。主要包括:科技前沿大师谈、科学原理一点通、科技让生活更美好、科学为你解疑释惑、实用技术助你成才、军事科技前沿、科技名家风采录、科技创新里程碑

6、等栏目(频道)。(二)搭建网络科普互动空间。采取开放空间、公众参与、用户生产内容等方式,搭建公众与公众、公众与网站、网站与网站、线上线下等交流互动平台和开源社会,满足公众偏好细分和对科普信息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主要包括:科普创客空间、漫游科技馆、玩转科学、科技活动我参加、科普传播之道、科学大观园、科普影视厅、科普微博微信微视、科学大家谈、科学之谜、科 4 普期刊博览、科普报告厅、热网链接等栏目。(三)开展科普精准推送服务。借助成熟、有效的信息传播渠道,面向不同区域和科普受众群体,定向、精准地将科普信息资源送达目标人群,满足科普信息个性化需求。主要包括:移动端科普推送、科学素质模拟测试系统、科

7、普读物电子分发、电影院线推送、电视推送、广播推送、无线定向科普推送、互联网推送、移动新媒体推送、有线电视推送等。(四)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保障机制。建立保障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高效、规范实施的运行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开展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战略顶层谋划和前瞻研究,建立科普信息科学性审核把关机制,开发运用科普大数据,建立网络科普传播舆情实时监测以及快速反应机制,运营和推广科普中国品牌,建设和运营科普中国服务云,完善科普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价管理等。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六条 本项目在中国科协科普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 小组” )领导 下,在中国科协 科普信息化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

8、称“专 家委员会” )指导下,由科普信息化建 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办公室” )负责实 施。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推动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5 (一)审核科普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计划;(二)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三)负责审核、审议项目招标文件;(四)负责审核项目中标结果、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和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结果;(五)负责统筹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中其他重大问题。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科普信息化建设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一)指导制定科普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制定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三)对项目管理有关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9、四)对项目资源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路线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五)指导对本项目的绩效评价。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科普部,由中国科协科普部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科普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计划;(二)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统筹安排;(三)组织遴选采购代理机构;(四)负责编制项目需求文件,协助编制招标文件;(五)组织管理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采购人评审专家库; 6 (六)联系项目承担机构订立项目合同和实施方案;(七)组织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考核评估和运行监督等工作;(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条 本项目采取择

10、优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机构。第十一条 本项目按照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及相关事宜。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机构编写子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文本,提交法务审查,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核和中国科协书记处会审定通过后,由中国科协科普部与项目承担机构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承担机构按要求提交合同总额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一)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为项目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二)按照项目合同及附件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

11、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保质保量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成果;(三)严格执行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7 (四)按相关规定在项目建设范围内使用、维护、推广科普中国品牌;(五)合规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和研究成果等。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双方要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双方可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协商和调解结果形成书面协议。协商、调解未果或者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拨付首笔项目资金。第十六条 分别于项目执行中期、最终验收等时间点

12、,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机构开展项目检查,检查合格的按比例拨付项目经费。检查不合格的督促其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严重不合格的终止合同。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和中国科协书记处会审定后报财政部。验收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确定项目承担机构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机构完成合同规定任务后,根据合同有关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在预算不变情况下,如确需调整预算,且预算调整超过 10%或者 1000 万 8 元以上的,需报中国科协书记处会议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若需调整项目目标、规模和内容,需向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

13、项目结余和结转资金的使用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 7 号)有关 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项目原创生产的科普资源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专利权。第二十条 中国科协拥有本项目原创生产的科普资源的著作权。中国科协在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如有指定科普内容首发平台,其他平台推送时间不得早于首发时间。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机构经中国科协授权,在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拥有本项目原创科普资源的发表权、修改权。其余相关事宜根据具体情况在项目合同中作出约定。第二十二条 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部分支持的科普资源,其知识产权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机构应保证

14、所生产的科普资源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有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项目承担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第 二 十 四 条 对 于 侵 犯 本 项 目 相 关 产 品 和 科 普 中 国 品 牌 知 识产 权 的 行 为 ,中 国 科 协 将 保 留 依 法 追 究 侵 权 者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利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生产资源如有涉及应当申请专利的技术 9 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如需利用所生产资源申报各类奖励,须提前征得中国科协同意。项目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机构进行科普传播的同时必须将原

15、创生产的科普内容交予科普中国备份,同时与科普中国导航页和其它所有栏目建立链接,建立平台互通互联机制,实现科普资源开放共享。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学性审核把关机制。项目承担机构应充分统筹和依托科技社团、科研和教育单位、科技工作者等开展科普创作和内容生产。建立常态化的专家审核和公众纠错结合的科学传播内容审核机制,加强对上传和传播科普内容的审核。第五章 项目监督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机构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机构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项目合同有关约定,将追究项目承担机构相关责任,视情况中国科协有权解除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承担机构 10 三年内参与中国科协项目的资格。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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