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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章程.DOC

1、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章程序 言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的前身是金州纺织技术学校,创建于 1965 年,1980 年更名为辽宁省纺织工业学校;1999 年 12 月,经辽宁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学校并入大连轻工业学院,举办高职专科教育;2012 年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从大连工业大学(原大连轻工业学院)剥离,成立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设现代高职院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

2、称为辽宁轻工职业学院。英文全称为LIAON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LIGHT INDUSTRY,缩写“LCLI”。学院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金港路 288 号。学院的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 学院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 学院的主管部门是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依法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院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院依法接受辽宁省教育厅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学院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

3、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第六条 学院育人理念: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第七条 学院办学特色:技能培养与素质教育并重、技术教育与艺术教育交融。第八条 专业发展定位:面向轻工行业,构建以纺织服装类专业、艺术创意类专业为特色,现代服务类、先进制造类、电子信息类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格局。第九条 人才培养定位:培养“讲诚信、肯吃苦、善沟通、懂专业、精技能、有创意”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

4、式。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轻工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

5、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6、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十三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

7、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性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

8、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轻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学院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

9、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

10、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

11、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

12、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九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会审议,报辽宁省编制委员会核准。第二十条 学院设置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专业建设、教学活动、队伍建设、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一条 学院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

13、能的原则设置。根据学院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院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制定学院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以及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三)提议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各委员会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四)评定教育教学、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

14、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五)制定学院教师职务评审与聘任的学术标准及实施办法;(六)制定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七)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院科研道德规范,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八)审议学院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九)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有创新的学术文化;(十)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总人数为 19-21 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院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专家工作机构组织,是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负有对专业建设、发展、改革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和评议审议的职责。其具体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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