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阳江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征求意见稿)1 总 则1.1 为加强阳江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建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阳江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及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1.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环
2、境整洁、美观。2 城市道路2.1 城市道路、桥梁、人行道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凹、沉陷、积水等情况,应及时修复。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2.2 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沙井盖、水窗板等1无破损、移位或缺失。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设施。2.3 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期间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工程竣工后应按规范要求平整现场、恢复原貌。占用道路施工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
3、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施工作业单位需派足够的人力在施工路段两端进行交通疏导。2.4 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点占用盲道。2.5 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2.6 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经批准临时挖掘
4、或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质量,并做到封闭作2业、文明施工。2.7 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 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 12 小时,保持道路整洁。不得在道路和桥梁范围内占道经营、摆设摊点、堆放物品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2.8 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运载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车辆应密闭,不得污损路面。3 建(构)筑物3.1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同一
5、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3.2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四周搭建建(构)筑物,无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和建(构)筑物功能用途,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临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整修或拆除。3.3 凡在建(构)筑物外墙上安装的空调器、排水管、排气扇、排油烟管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防盗栅栏、花3架等应当保持无锈蚀、破损,无安全隐患;楼顶无乱堆杂物、乱吊挂;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提倡屋顶绿化。3.4 临街建(构)筑物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
6、和扩建,不得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3.5 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建筑物的隔离设施应采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其中,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 1.6m。3.6 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住宅楼住户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蓬。临街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应高于地面 2.0 米,排水管不得沿街排水,应接入下水道排放。经批准设置遮雨(阳)蓬的,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3.7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和建设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4 公共场所及设施4.1 广场、车站、体育场馆、公
7、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拉挂、乱摆卖、乱停放、乱搭建,无人员露宿。4.2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44.3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4.4 机动车辆应整齐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应停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4.5 邮政、通讯、电力、照明、广播电视、供水、交通、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各类公共设施,
8、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无污染、尘土,无乱写乱画、乱张乱贴,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及完好。各类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4.6 经批准设立的书报亭、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等各类摊、亭、棚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建造,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保持干净整洁,安全牢固。各类物品应规范、有序放置,严禁跨门营业。4.7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宜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搭。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4.8 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 95%,保证运转正常;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要设置合
9、理,保证清楚明了。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54.9 公交站点、候车亭、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保持座位、站台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5 园林绿化5.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主体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5.2 城市绿化要体现植物造景为主;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合理配置,以本土植物和季相树种营造地域特色;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新品种,丰富物种多样性。5.3 对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根据阳江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管
10、理养护。5.4 各类绿地,应保持美观、整洁,及时清运垃圾。绿地内基本无杂草,草坪要修剪平整,整形灌木要修剪整齐,构图图案完整清晰。不宜出现泥土裸露。5.5 保持绿道配套设施干净卫生,无损坏现象;配套设施和铺装地面无污渍。绿地、行道树和绿道标识、绿道配套设施上无各类广告和悬挂物。5.6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缺株、枯株、死树和病虫害,定期修剪,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影响交通指示标志、路灯照明和电力、通信管线及周边建筑物的使用。65.7 严禁损坏植物,严禁在绿地内焚烧垃圾和枯枝叶,严禁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5.8 严禁侵占绿地,严禁在绿地或绿道上乱摆卖、乱停放车辆、乱堆放物料和其
11、它破坏绿化、绿道的行为。5.9 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坐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5.10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5.11 河流两岸应有树木、花草环绕。公路、水域护坡等的绿化带无暴露垃圾。6 环境卫生6.1 道路、桥梁、汽车站、河道、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广场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洁。6.2 市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12、:(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7(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四)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五)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六)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七)乱写、乱画、乱贴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6.3 集贸市场及各类摊点、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6.4 载运容
13、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密闭化,实行封闭运输。6.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6.6 对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运输车及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设施完好、整洁:(一)垃圾桶、果皮箱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不得随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二)垃圾中转站要进行硬底化,供水、排水、通风、除臭、除噪、防蝇防鼠设施完好;有规范标示牌,公布站点名称、操作守则、作业时间和投诉电话;有专人管理,不得在站内翻捡垃圾;每次8清运作业完成后,地面、墙壁应清洗干净,无散落垃圾和积存污水,无杂物乱堆放,做到周围环境整洁,无蝇无臭。6.7 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
14、密闭化和机械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倾倒、抛撒垃圾(含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一)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严控)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二)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应单独收集并统一运送指定的受纳场处置。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无堆放建筑物料。6.8 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地面、墙体、门窗、蹲位、灯具等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6.9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鸡、鸭、鹅、兔、猪等畜禽养殖场。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
15、,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准饲养的畜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和他人工作、生活。7 户外广告7.1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涵盖以下内容:(1(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9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2(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3(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7.2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7.3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高层楼顶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16、、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7.4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的户外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功能;户外广告设置不遮挡门牌号码,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窗户及建筑物外观的主要装饰结构。7.5 在同一道路、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形式、规格、设置位置、色彩、灯光效果应达到整体和谐、统一;一般不宜多层设置户外广告。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台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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