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海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ZGZB-NHCG2018032磋采 购 人:宁海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八年十一月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目 录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 2第二部分 磋商响应资料表 4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6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及标准 14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16第六部分 磋商响应文 件格式与表格 16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宁海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委托,就宁海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采
2、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项目编号:ZGZB-NHCG2018032 磋二、项目名称:宁海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财产保险采购项目三、保险周期:三年(2019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保险合同一年一签。四、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五、采购内容及数量:对投保人所有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进行财产保险,涉及的保险险种为财产综合险。本项目保险人采用共同保险(以下简称“共保” )方式承保,由综合评分前一、二、三名的保险公司为共同承保中标人,根据综合得分高低,确定得分第一名为首席承保人,第二、第三名为共保人。六、采购内容及预算:序号 采购内容 保险
3、金额 预算金额固定资产原值 1000 万元(第一年固定资产按原值的50%进行加成,后续新增的固定资产不进行加成)01 财产综合保险流动资产(存货)12000 万元35 万元。七、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八、购买磋商文件时间:2018 年 12 月 05
4、日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节假日除外) ,每日上午09:0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4:00 时至 16:30 时。八、购买磋商文件方式:供应商可以到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宁海分公司(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路 92 号)直接购买电子版的磋商文件,联系电话:0574-65527355、13586535658。购买时应出示的资料:(1)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3(2)投标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磋商文件售价:400 元人民币/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十、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 年 12 月 18 日 1
5、4:00(北京时间) 。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应在磋商当天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直接递交至磋商地点。没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接受;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不予接受。十一、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 5 号五楼) ,具体开标室见当日公告栏。十二、开启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8 年 12 月 18 日 14:00(北京时间) 。十三、开启磋商响应文件地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 5 号五楼) ,具体开标室见当日公告栏。十四、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和“宁海县公共资源交
6、易信息网”上公布,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竞标人。十五、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现场提交或传真;联系部门: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宁海分公司招标代理部;联系人:汪子洋;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574-65527355、13586535658;通讯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路 92 号。十六、本次采购有关的款项汇入,请按以下账号办理:开户银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银行账号:857413010122800555;户名
7、: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元)磋商保证金交纳形式:网银、支票、汇票、本票等采购人认可的非现金形式。注:磋商保证金必须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 11:00 前确认入账,未在上述时间内确认入账的供应商将被拒绝。支公司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允许由投标人的上级分公司缴纳。17、业务咨询:采购人:宁海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联系人: 王人希 联系电话:0574- 65522574联系地址:宁海小北门巷 1 号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4联系人:汪子洋联系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路 92 号
8、联系电话/传真:0574-65527355、13586535658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5第二部分 磋商响应资料表条款号 条款内容说明部分采购人:宁海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联系人:王人希 联系电话:0574- 655225741 代理机构: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路 92 号联系人:汪子洋 电话/传真:0574-835560962 经批准的本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资信、商务条款资料部分3供应商资格要求:(1)具有经营本招标内容的保险业务资格; (2)投标人应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开展相关保险业务资格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3)本次招标 不接
9、受 联合体投标。(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本次(2)资格审查:资格后审4(1)服务地点:宁海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2)服务期:三年(2019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保险合同一年一签。(3)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4)转包与分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部分5 按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的8.1
10、、8.2条款规定;6投标报价:1)本次采购最高限价:人民币 35 万元( 350000 元) ,总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做无效标处理。2)本项目的投标报价须是完成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服务所需的所有费。3)不论中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7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90日历天;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6条款号 条款内容8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交付中标服务费后,其投标保证金凭合同原件和收据退取。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公示期结束后) ,凭收据退取。注:投标保证金必须于 2018 年
11、12 月 17 日 11:00 前以网银、支票、汇票、电汇形式交至以下账户,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入账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开户银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银行账号:857413010122800555;户名: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支公司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允许由投标人的上级分公司缴纳。9答疑和澄清:如对本次磋商文件存在疑问,请将书面文件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日之前,送至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做统一答复,如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任何疑问,则视为各供应商均对此无异议。10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1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时间及磋商响应截止时
12、间:接受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8年 12月18 日13:3014:00(北京时间) ;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18年12月18日14:00 (北京时间)12开启磋商响应文件时间:2018年12月18 日14:00 (北京时间)开启磋商响应文件地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 ,具体开标室见当日公告栏。13 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采购内容变更的规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承诺、成交通知书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14 其他:采购公告与中标公告发布网站: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 。招标服务费部分15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本采购代理公
13、司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招标费率标准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计算基数为三年总价(三家单位按50%、30% 、20%比列支付) 。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7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A 说明1、项目概况1.1 采购人的项目(载明在磋商响应资料表中)已经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采购人委托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本次招标采购工作。有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人、电话、传真等信息载明在磋商响应资料表中。1.2 经批准的本次采购方式载明在磋商响应资料表中。B 供应商2、合格的供应商2.1 供应商应该是符合磋商响应
14、资料表的报名条件,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要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境内企业或组织。2.2 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并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4)参加本次投标活动之前三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纪录; (5)满足采购人为获得满意服务供应而提出的其他要求。 (见磋商响应资料表中及其他部分资格要求)3、供应商代表 若供应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境内企业或组织必须为该企业或组织的人员,若供应商为自然
15、人必须为中国合法公民。 4、投标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其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C 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的构成磋商文件含有以下部分,文本条款装订成册。内容如下: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第二部分 磋商响应资料表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及标准第五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第六部分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与表格第七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8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和资料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6.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在递交磋商响应文
16、件截止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澄清。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5 日,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后可适当推迟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6.2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书面通知所有已报名的供应商。6.3 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
17、的书面文件为准。6.4 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磋商文件。D 磋商响应文件7、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所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中,至少包含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系法定代表人,无需递交本授权书,必须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投标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供查验,否则按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处理) ;(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磋商响应函;(4)合格的投标人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5)初次报价表;(6)承保服务方案(格式自拟) ;(7)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服务(格式自拟
18、) ;(8)承保服务承诺(格式自拟) ;(9)本地化服务(格式自拟) ;(10)偿付能力报告;(11)监管评级文件;(12)2017 年度服务评价资料;(13)免赔的设定;(1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资料;上述组成磋商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中本磋商文件有规定格式的,应统一按本磋商文件的宁波宁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9规定格式填写。8、 磋商报价8.1 供应商应全面充分了解本采购项目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及服务现场的基本条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与要求报价,并包含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所有费用。8.2 所有磋商报价必须以人民币报价,不接受外币报价。8.3 磋商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
19、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8.4 磋商报价在成交后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8.5 除非磋商文件在磋商响应资料表中对授予合同的数量增减有约定,磋商报价在开标以后直至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响应,将被作无效响应处理。9、磋商响应文件编写9.1 磋商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晰,表述准确、完整、详细,并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9.2 磋商响应语言: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磋商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供应商在响应磋商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时应作详细叙述。9.3 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
20、的计量单位,除非本磋商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有特殊要求,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0、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0.1 磋商响应文件应在磋商响应资料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将导致磋商响应无效而被拒绝。10.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应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的提出和供应商的答复都应以书面(含传真)的形式进行。供应商若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按本须知第 11 条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也应作相应的延长。供应商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会因此被不予退还,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
21、商也不会被要求或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11、磋商保证金11.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响应资料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11.2 当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据本节第 11.7 条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3 磋商保证金应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网银、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采购人认可的非现金形式。11.4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交付招标服务费后,其磋商保证金凭合同原件和收据退取。11.5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结果通知书发出(公示期结束后) ,凭收据原额退取。11.6 成交供应商、未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本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后,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对逾期办理者,本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利息和“资金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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