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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河道管理条例草案.DOC

1、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第四条管理原则

2、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河长制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市、区县、乡镇(街办)、村(社区)四级河长制责任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河道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2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巡查、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第六条政府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河道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公安、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

3、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涉河违法行为和案件。第八条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保护和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管理与规划第九条管理原则市域内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第十条名录管理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名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耀州区新区范围内的河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 -第十一条跨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对管理中出现的责任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予以明确,提出解决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

4、案。第十二条涉河项目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审查权限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一)在漆水河、沮河、赵氏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各类建设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修建其他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中型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在跨区县河流的河道内修建建设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

5、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 -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防洪、河道整治和保护等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各类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五条 水系岸线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水系及岸线规划,经市水行政部门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一管理。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第十六条护堤地保护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用于种植防护林、抢险取土、淤背加固堤防、堆放防洪抢险物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第十七条护堤地保护城镇河段必须留有护堤地和

6、管护抢险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利用河段护堤地兼作城市道路的,须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第十八条护堤地划定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的- 5 -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漆水河、沮河主河道自堤顶内沿线(堤防顶河道一侧沿线,下同)或者自然河岸线外延 10 米,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自堤顶内沿线外延 12 米。(二)其他河流的河道护堤地、护岸地范围,由河道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河道防洪等规划要求确定。第十九条堤防安全保护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堤防安全保护区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方式应当

7、符合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的要求。第二十条水质保护市、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当对河道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水质达到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跨区域河道实行区域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和补偿机制,具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水量调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维持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流量和水位,恢复和改善河道水环境,具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河道清障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6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河道行洪畅通。对河道管理范围

8、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章工程、阻水林木、碍洪堆积物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又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房屋;(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三)围河造田、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四)采运砂、石。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沟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第二十四条审批事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9、审批:(一)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7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擅自施工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第二十六条侵占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堤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建责任及危害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河

10、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围河造田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破坏堤防和在护堤地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堤防和护堤地,逾期不修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 -第二十八条采运砂、石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的

11、,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擅自生产建设活动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建,可以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条罚款听证依据本条例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其他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公职人员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9 -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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