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章程、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登记。二、设定及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实施机关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办件类型办件类型:即办件办理方式:窗口办五、申请材料申请备案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2、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复印件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4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1、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2、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
3、的上级机关2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
4、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5 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企业加盖公章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 http:/ 下载 六、行政服务(一)咨询1.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 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 1 号(春融街 1 号)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2)电话咨询: 0871-67493630(3)网络咨询:http:/(二)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 1 号(春融街 1 号)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 0871-67468933(三)监督投诉窗口投诉:昆明市呈
5、贡新区锦绣大街 1 号(春融街 1 号)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电话投诉:0871-64153733网上投诉:http:/3(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云南省工商局或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附件 1 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查结果材料需要补
6、正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情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决定补正后材料符合要求发放准予备案通知书提出备案(申请)材料核实准予备案 驳回登记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不予受理发放登记驳回通知书4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办事流程图附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名 称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所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生产经营地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
7、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开业法定代表人姓 名 职 务注册资金 万元 经济性质经营期限 年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 数 量 个5经营范围变更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名 称 性 质 登记机关 登记类型分支机构法人非法人 增设撤销备案名 称法人类型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出资人)证照号码章程 章程 章程修正案 其他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6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组建负责人(
8、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年 月 日7附表 1法定代表人信息姓 名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8附表 2财务负责人信息姓 名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9附表 3联络员信息姓 名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0非
9、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申请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
10、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本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6.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类型” 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7.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8.“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9.“经营范围”根据企业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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