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与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全民健身中的作用,加强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与资助力度,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资助。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与资助工作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
2、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省体育总会专项经费列支。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省体育局委托省体育总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工作。第七条 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组织设立“黑龙江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 2 责对评估与资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社团管理科。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由省体育总会办公室推荐产生。委员会委员必须熟悉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掌握业务知识,并在体育事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域享有较好声誉,部分委员将在民办
3、非企业单位中推举产生。第九条 委员会派出评估小组承办初评工作。评估小组在评估与资助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被评估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和评估小组在评估与资助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评估制度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估流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三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业绩、业务主管部门评价、附加分数 5 个部分。(一)基础条件包括:法人资格,章程的规范性,登记备案等评估项目;(二)内部治理包括:组织机构,党建工作,财务管理,档案印章管理、遵纪守法等评估项目;(三)
4、工作业绩包括:举办赛事活动,参与体育局组织的活动情况,信息公开与宣传,投稿情况等评估项目; 3 (四)业务主管部门评价:服从监管程度、社会效应等综合评价;(五)附加分:为了调动鼓励社会力量办赛热情,建立多元化赛事管理体制,评估过程中将对承办全国比赛任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附加分。第四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第十二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结果分为 5 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5A 级(AAAAA)、4A 级(AAAA)、3A 级(AAA)、2A 级(AA)、1A 级(A)。第十三条 根据评估与资助细则,评估结果满分为 500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得分 401 分以上为 5A 级,得分 351
5、 分400 分为 4A 级,得分 301 分350 分为 3A 级,得分 251 分300 分为 2A 级,得分 201 分250 分为 1A 级。获得 3A 级以上(含 3A 级)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可获得优先权;获得 3A 以上评估等级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证书、牌匾及资助资金。获 5A 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资金10 万元,获 4A 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资金 5 万元,获 3A 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资金 3 万元。第十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周期为 1 年,自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
6、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等级证书,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被评估单位应 4 当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黑龙江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第五章 评估程序第十六条 评估与资助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参加评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评估细则,提交申报材料;(二)委员会办公室对评估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三)委员会派出评估小组对符合评估条件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评估,采用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看资料、提问解答、个别访谈等形式。统计各项
7、分值,撰写评估意见,确定初评结论,形成初审意见;(四)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小组的初审意见,进行审定,将审定结果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决定。决定结果公示 7 日,对公示无异议单位,授予评估等级。第六章 评估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上年度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二)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调查的; 5 (三)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四)未建立党组织的;(五)上一年度获得资助资金但跟踪审计不合格的;(六)在上一年度党建工作中被业务主管部门列入清退名单的;(七)有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十八条 被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
8、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评估委员会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对被评估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九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省体育总会办公室,换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被取消等级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证书和牌匾退回省体育总会办公室。拒不退回(换)的,公告作废。第二十一条 被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
9、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给予答复。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与 6 资助办法、评分细则等,由黑龙江省体育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7 黑 龙 江 省 省 级 体 育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评 估 评 分细 则评 估 指 标(共计 500 分)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四级指标所需提供材料四级指标满分评估机构计分栏法定代表人(10 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章程规定产生法人登记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原件核实、复印件留存)10有独立办公用房和项目专用场地,住所拥有产权或租赁(
10、使用)手续真实有效,房产为租赁的需提供出租人电话,以便评估小组进行实际核查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核实、复印件留存)15办公条件(20 分)在醒目处挂牌办公 挂牌照片 5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劳动合同 10法人资格(50 分)从业人员(20 分) 有专职或兼职教练员 劳动合同 10章 程 (20 分) 章程规范(20 分) 章程核准有效及时 章程及会议纪要 20登记备案(30 分)按规定备案登记(30 分)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且备案事项完整及时(备案事项指负责人变动、印章、银行帐户、会费标准、章程)备案手续 30理事会(董事会)产生、变动、罢免按民主程序进行,及时履行备案手续名单、会议纪要 15理事会
11、(董事会)(25 分) 理事会(董事会)按章程召开并履行职责 会议纪要 10监督机构(5 分)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监事或监事会),并接受其监督 监督机制 5党组织建设(50 分)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且设立党组织,党组织活动正常省体育总会党委备案登记材料 50有规范的会员管理、会员发展和会员服务制度并认真执行 会员相关制度 5基础条件(100分)组织机构(100 分)会员管理(20 分) 个人会员 50 人以上或团体会员30 个以上,以体育总会备案为准会员登记表 15 8 帐户管理(10 分)有独立账户且账户正常使用,帐目清楚、经费来源合法、使用合理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12、核实、复印件留存)10财务管理(20 分)配备财务人员(10 分)分设会计、出纳且有资格证书,包含兼职人员,其中会计、出纳各 5 分资格证书(原件核实、复印件留存) 10有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档案制度 5档案管理(10 分)档案资料齐全,整理规范 照片 5档案印章管理(15 分) 印章管理(5 分) 有健全的印章保管和使用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备案登记 5有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 5其他管理制度(10 分)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10 分) 有年度工作总结 年度总结 5遵纪守法(5 分)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5 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未接到对社
13、团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或举报、投诉经查不实实际情况 5参与情况(40 分)参与比赛与活动情况(40 分)服从省体育总会安排,积极参与全省性和省体总会组织的活动(会议)40 分,否则不得分体育总会记载为准 40提供会员活动场所 场地证明、图片 5制订会员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 5服务会员绩效(20 分)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20 分) 每年为会员提供科学健身或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培训方案、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 10开展比赛情况(90分)年度自发性组织群众性体育比赛(90 分)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一次 30 分活动方案、秩序册、成绩册、新闻稿等材料90其他事项公开(10 分) 创办刊物或网站(页) 实物或
14、网址 10工作绩效(200分)信息公开与宣传(50 分) 向省体总投稿(40 分)定期投稿,每一次 10 分,最多40 分 投稿备案登记 40业务主管部门评价(50分)业务主管部门评价(50 分)业务主管部门评价(50 分)业务主管部门评价好的 50 分,较好 40 分,一般 30 分,较差20 分,差 10 分业务主管部门评价表 50 9 附加分(100分)附加分(100 分) 附加分(100 分) 承办全国及全省赛事活动的加100 分官方正式通知文件以及赛事的秩序册、成绩册等有效材料100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评价质量 好 较好 一般 差总体印象接受指导业务活动组织规范作用发挥综合评价业务主管单位(公章):年 月 日说明:1.此调查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评分细则中业务主管单位评价部分的评分依据。2.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由业务主管单位依据平时表现填写。3.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总体印象、接受指导、业务活动、组织规范、作用发挥、综合评价等五项内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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