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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DOC

1、石台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97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指导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

2、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全县境内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农业污染源。

3、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4、(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

5、、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

6、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普查污染物种类,由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厅),经国务院第二

7、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即将发布的各类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技术规范、污染物核算方法,开展普查工作。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

8、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5.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

9、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在全国、全省、全市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

10、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县政府于2017年12月7日成立了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住建委、县农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局、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污染源普查相关职责分工,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办公室,并安排专人负责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报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至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联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

11、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部门间分工协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分工指导和督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县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

12、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贯彻执行相关普查制度和技术要求;组织普查工作培训;汇总、分析全县普查数据,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和结果发布。 县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矿山、采选加工企业基础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住建委: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

13、普查,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农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

14、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普查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按照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阶段1.成立普查机构。成立石台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一名联络员,协调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2.建立健全普查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分工明确的普查工作运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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