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矿产督察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矿产督察工作,强化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提高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根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矿产督察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对非油气矿业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是监督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一项重要手段。矿产督察员是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从事矿产督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限一般为 3 年。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督察工作的统一管理,设
2、立全国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负责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司(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矿产督察工作,设立省级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作为本地区督察工作的业务支撑单位,由主管厅级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鼓励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本级矿产督察员,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 2 -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门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矿产督察范围重点是大中型矿山、部颁发勘查许可证、整装勘查区和重要成矿区(带)内的探矿权人。对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督察矿业权人的现场督察次数,每个采矿权人原则上每年 2 次,每个探矿权人原则上每
3、年 1 次。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年度督察范围和年度现场督察次数进行适当调整。国家级矿产督察员主要负责重要矿产的大中型矿山和部颁发勘查许可证、整装勘查区的督察工作。第五条 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矿产督察工作,对督察报告反映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第二章 督察员办公室职责第六条 部油气中心负责全国矿产督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国矿产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二)组织起草矿产督察工作管理办法、标准等制度;(三)负责拟订矿产督察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意见,对省级督察员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四)负责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聘任
4、、解聘等事务性工作,负责直管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 3 -(五)负责全国矿产督察信息统计分析,编制全国督察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六)组织全国矿产督察工作的业务交流和培训;(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和调研;(八)完成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省级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矿产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拟订本行政区矿产督察工作管理办法、标准等;(二)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矿产督察年度工作计划,下达督察任务;(三)负责本行政区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推荐和年度考核等日常管理,负责省级矿产督察员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四)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督察的矿业权
5、人及有关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五)每年 1 月底之前,向全国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总结;(六)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七)组织将本行政区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总结、督察报告(含现场督察表)等信息上传至全国矿产督察报备系统;(八)完成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督察内容和程序- 4 -第八条 对探矿权人履行下列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督察:(一)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的情况; (二)提交工作进度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三)勘查投入情况,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四)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
6、的情况;(五)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矿产资源的情况;(六)参加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情况;(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督察内容。第九条 对采矿权人履行下列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督察:(一)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开采的情况;(二)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的情况;(三)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四)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储量等台帐建立情况,储量年报编报情况;(五)矿山储量、开发利用等相关统计资料报送情况;(六)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情况,重点是“三率” (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七)参加矿产开发利用年
7、度检查的情况;(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督察内容。- 5 -第十条 矿产督察工作程序(一 )督察准备。组建矿产 督察组(2 人及以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熟悉被督察矿业权人情况,制定督察实施方案,印发督察通知,提前告知被督察矿业权人和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二 )现场 督察。 现场督察 时,督察员应主动出示督察证件。矿产督察组可采取听取汇报、询问相关人员,调阅有关图件、报表等资料,勘查、采选现场核查取证,核实勘查投入、 “三率”指标等方式,掌握被督察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8、矿产资源情况,并认真填写矿山现场督察表或矿产勘查现场督察表。矿产督察员、被督察矿业权人负责人在督察现场表上签名;如被督察矿业权人拒绝签字,应在现场督察表上予以注明。省级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被督察矿业权人各留存一份。(三)提交督察报告。现场督察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矿产督察组应当向省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现场督察报告(含现场督察表),报告法定义务履行情况、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发现 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省级督察员办公室及时将现场督察报告(含现场督察表)上传至全国矿产督察信息报备系统。(四)督察发现问题的处理。省级督察员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现场督察报告反映的问题移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
9、管部门,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全国矿产督察信息报备系统。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督察报告反映的- 6 -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级督察员办公室。具体移送和处理程序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第四章 督察员第十一条 矿产督察员的职责:(一)严格遵纪守法,按法律法规办事,服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督察员办公室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督察工作任务;(二)跟踪矿业权人按照督察意见整改情况;(三)按要求提交书面督察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四)参加矿产督察有关培训;(五)总结、报告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 备和好的经验,总结、报告矿业权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六)依法对矿
10、业权人提交的资料保守秘密;(七)完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矿产督察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调阅、复制储量台帐、生产经营台帐、缴费票据、图纸等与督察内容相关的资料;(二)进入勘查、采选现场进行检查、录音、拍照、录像、取样;(三)询问矿业权人及其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三条 矿产督察员聘任按照推荐、审 核、公示、培 训考试、公告的程序进行。新聘任矿产督察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再颁发- 7 -矿产督察员证。聘用期间,矿产督察员因故不能履行督察职责的,应予以解聘。聘任期满未续聘的,矿产督察员身份自动解除。第十四条 国
11、家级矿产督察员应符合以下条件: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地质勘查、采矿、选矿、地质环境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勘查开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有实际工作经验,能胜任野外和井下现场检查工作;原则上不从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中聘请;年龄一般在 65 周岁以下。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聘任条件。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由部聘任,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部属事业单位的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由部直接管理。第十五条 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核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成效、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廉 洁自律情况,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和称职的,继续
12、聘任;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应予以解聘。第十六条 矿产督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一)不履行工作职责;(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 (四)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第十七条 矿产督察员应当依法开展督察,履行督察职责时不- 8 -得接受被督察矿业权人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让被督察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督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干预、妨碍被督察矿业权人的正常工作,不得在非督察工作场合使用督察证件。第十八条 省级督察员办公
13、室应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考核结果上传至矿产督察报备系统。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解聘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的,由督察员办公室提出建议,部审定后予以解聘。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条 矿产督察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转拨和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 矿产督察工作经费用于矿产督察员工作补贴、差旅费、交通费、意外伤害保险、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培训和奖励等。矿产督察员工作补贴可按月(季、年)、按次等方式发放。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的要求,申请安排矿产督察工作经费。部对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给予一定工作
14、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决。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矿产督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 9 -聘任单位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人对矿产督察工作不配合、拒绝检查、隐匿实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督察报告反映的问题不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成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八年。 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
15、知(国土资发2001279 号)、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2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44 号)同时废止。附件:1.矿山现场督察表2.矿产勘查现场督察表3.国家级矿产督察员推荐表4.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考核表- 10 -附件 1矿山现场督察表督察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年度第 次督察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名称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止发证机关 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年)矿山尚可服务年限(年) 开采方式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开 采 主 矿 种 及 开 采 回 采 率 设计综合利用共伴生矿种设计生产能力 采矿(万吨/年) 选矿(万
16、吨/年)实际生产能力 采矿(万吨/年) 选矿(煤)(万吨/年)补偿费缴纳情况(万元) 当期应缴 当期实缴 累计拖欠数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 当期应缴(万元) 当期实缴(万元)采矿权价款缴纳情况 当期应缴(万元) 当期应缴(万元)矿山企业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情况 当期应缴(万元) 当期应缴(万元)当期采出量(万吨) 当期损失量(万吨)当 期 非 正 常 损 失 量 (万 吨 ) 当期动用资源储量(万吨)开采回采率 当 期 尾 矿 产 生 量 当 期 尾 矿 利 用 量当期矿井水产生量(m 3) 当期矿井水利用量(m 3)矿 种 原矿入选品位 原矿入选量(万吨) 精矿品位 设计选矿回收率 实际选矿回收率督察意见矿产督察员签字 矿山企业意见 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 (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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