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南华县农业局2018 年 10 月 15 日发YWSC-1100338000530604000000015173625000-2018目 录前 言.1一、适用范围.2二、审批基础.2(一)事项名称和代码.2(二)受理范围.2(三)办理依据.2(四)实施机关.3(五)审批人员.3(六)审批条件.4(七)申请材料.5(八)审批时限.9(九)审批收费.10(十)审批证件.10三、审批咨询.10(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10(二)咨询途径.10(三)咨询工作程序.111.窗口咨询.112.电话咨询.11(四)反馈时限.11四、审批办理.11(一)新办.111
2、.申请.112.受理.123.审查.124.决定.125.证件制作与送达.126.归档.13(二)依申请变更.141.申请.142.受理.143.审查.14 4.决定.145.证件制作与送达.146.归档.14(三)依法注销.15五、审批服务.15(一)审批服务基本要求.15(二)进程查询.151.窗口咨询.152.电话咨询.153.网络咨询.15六、监督检查.15(一)投诉举报依据.15(二)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15(三)投诉举报投诉途径.16(四)投诉举报范围.16(五)投诉举报受理条件.16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16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
3、不予受理.16(六)投诉举报办理程序.16(七)投诉举报处理时限.16七、附件.16(一) 审批流程图.16(二) 表单及文书.17附件:食用菌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1前 言为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认真做好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本业务手册由南华县农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文件要求编写制定,于 2017 年11 月首次在相关网站公开发布,主要用于指导办理南华县辖区内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本业务手册由南华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2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适用于南华县
4、辖区内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及代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代码:1100338000530604000000015173625000(二)受理范围1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需要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的;(2)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
5、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3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
6、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
7、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4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四)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南华县农业局。(五)审批人员1.法律、业务等方面规定的条件及资格限制;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及考核;2.其他应具备的特殊要求。(六)审批条件1. 新办、变更、增项、到期重新申请予以批准的条件:(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 150 平方米以上
8、、检验室 100 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 5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5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 100 平方米以上、检验室 50 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 100 平方米以上、仓库 100 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0 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 吨
9、/ 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3 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1 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 2 名以上;5(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 1 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 1 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2.依申请变更(1)予以批准的条件(a)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
10、事项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条件同新办);(b)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在播种前 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品种审定证书、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相关材料。(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a)无品种审定证书或登记证书;(b)生产地点具检疫性有害生物(需提供检疫证明)或该地点不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条件。3.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华县农业局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1)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2)企业不再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6 (七)申请材料新办、到期重新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1。增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2。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3。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住所、法人等事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4。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食用菌菌种品种、地点等事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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