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惠州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惠州市社会组织总会(英文名:Huizhou Feder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英文缩写:HFSO)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我市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枢纽型、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政策;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服务,组织、协调、联络、团结全市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
2、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维护社会组织的权益,反映社会组织的诉求,加强社会组织的交流,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第四条 本会接受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 (待定) 。2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开展社会组织发展与发挥作用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三)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咨询、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促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3、(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加强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社会组织的联系,促进友好交流。(六)建立信息平台,编纂有关刊物,宣传社会组织先进事迹、经验,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可以以单位会员身份申请加入本会。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3(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具有法律责任能力。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
4、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调研、研讨、交流、考察等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法律、信息、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获得本会出版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六)优先获得本会所有服务的优先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提供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建设、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5、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4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决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不低于会员代表数2/3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
6、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惠州市民政局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5(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 、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要
7、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6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
8、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二) 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9、,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7(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惠
10、州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11、开展工作;(三)向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8(四)代表本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
12、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三)政府部门资助;(四)举办有偿服务收入;9(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本会会费标准为: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7000元,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会长单位每年20000 元,每年5月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
13、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惠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10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
14、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惠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核准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惠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在惠州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惠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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