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武进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践行“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新发展理念,深化推进全区工业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纠正资源要素错配,主动促进资源要素适配,积极提升资源要素优配,引导实现规模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效益集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政发2017143 号)、常州市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常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一、评价对象在武进区内注册、
2、生产、经营、使用土地资源的全部工业企业。二、评价方法评价指标数据来源于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将工业企业分为规模以上一般工业企业、规模以下一般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单一指标量化、复合指标按2百分制权重合成、考虑企业综合素质的评价方法。(一)评价指标及权重设置1、规模以上一般工业企业:亩均实缴税收(40%)、亩均开票销售(20%)、单位能耗税收(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10%)、全 员劳动生产率(10%)、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10%)。2、规模以下一般工业企业:亩均实缴税收(40%)、亩均开票销售(20%)、单位电耗税收(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10%)、全 员劳动生
3、产率(10%)、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10%)。3、重点排污企业:亩均实缴税收(30%)、亩均开票销售(10%)、单 位能耗(电耗)税收(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30%)、全 员劳动生产率(10%)、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10%)。(二)得分确定1、“单 位主要 污染物税收 ”指标。有主要 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全区评价年度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评价值最高的企业得基准分,其它企业按其“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 指标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准分,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32、“研 发经费 占销售的比重 ”指标。有研 发经费数据的
4、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评价值最高的得基准分,其它企业按其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得零分。3、其它评价指标。其基准值参照全区当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的 2 倍设定。得分按某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除以该指标的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的 1.5 倍,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4、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评价年度实际值 70%
5、、评价年度前一年实际值 30%的 权重加权计算确定。(三)综合素质加分(最高限加 10 分),具体如下:1、评价年度列入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口径的企业加 1分;列入区特色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或十大产业链企业或省标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 2 分。2、评价年度自营出口额超 1000 万元企业加 2 分。3、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工程中4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每家 2 分、省级每家 1 分、市级每家 0.5 分。4、品牌: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每项 2 分,著名商标、江苏名牌每项 1 分,知名商标、常州名牌每项 0.5分。5、质量:中国质量奖每项 2 分、中国质量
6、提名奖每项 1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每项 1 分、江苏 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0.5 分、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每项 0.5 分、武进区区长质量奖0.3 分、常州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0.25 分。6、标准: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每项 2 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家标准每项 1 分、行业标准每项 0.5 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每项 1 分、国家标准每项 0.5 分、行业标准每项 0.3 分。7、守合同重信用:国家级 1 分、省级 0.5 分、市级 0.3分。8、安全生产: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 2 分、通过二级评审 1 分、通过三级评审 0.5 分、区安全生产示范企业0.5 分。9、环保信用:绿色企业 1 分、
7、蓝色企业 0.5 分。10、诚信纳税:A 级纳税信用 1 分。11、发明专利:近 3 年内有发明专利授权 1 分。12、节能减排:重点用能企业超额完成年度节能控煤目5标 10%以上加 1 分。13、两化融合: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有效期内,加 1 分。14、社会保险参保率:参保率达 100%加 1 分,90%(含)100%(不含)加 0.5 分,70%(含)90%(不含)加 0.3 分,低于 70%不得分。三、评价分类及调整(一)分类根据企业上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分成 A、B、C、D 四类。1、A 类(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在前 20%(含)。2、B 类(鼓励提升类):综合评价得
8、分在 20%60%(含)之间。3、C 类(为监管调控类):综合评价得分在 60%95%(含)之 间。4、D 类(落后整治类):综合评价得分在后 5%。工商注册未满两年的企业、供地未满三年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产满三年但经各镇、开发区认定为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水、电、气资源要素供给企业和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特殊类型企业以及各镇、开发区认定为不适宜参评的其他企业暂缓定类(T 类)。具体名单由各 镇、开发区提出,由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6(二)调整1、评价年度内得分排在 A 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当年平均值的企业下调为 B 类。2、评价年度内发生 2 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环境
9、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火灾的企业下调一类。3、评价年度内发生 1 起(含)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火灾的企业下调一类。4、评价年度内工业设备投入超 3000 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5、评价年度内税收收入超 5000 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专精特新 ”企业、上市挂牌企业、新三板企业、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如为 D 类,则上调至 C类。7、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重大火灾的企业直接定为 D 类。8、评价年度内在产品质量、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或重大过错责任的企
10、业直接定为 D 类。9、评价年度内依照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直接定为 D 类。10、凡各级政府明确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实际占有土地没有产出的企业直接定为 D 类。711、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各镇、开发区审核后报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当年度评价给予调整。四、结果应用对综合评价出来的 A、B、C、D 类企业 在资源要素供应、政策优惠、金融扶持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制定操作细则并实施;差别化用地、用电、用气、城镇土地使用税、排污税、水资源费、工程税费等政策待省、市明确后,参照执行。(一)A 类
11、企业1、优先保障企业新增用地、用水、用能和排污等资源要素。2、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3、优先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4、优先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5、优先享受“苏微贷 ”、“苏科贷”等融资 政策。(二)B 类企业1、优先给予项目核准备案。2、保障企业现有用地、用水、用能和排污等资源要素。3、支持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4、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8(三)C 类企业1、支持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淘汰落后产能项目。2、禁止企业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准入。3、不得新增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4、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四)D 类企业1、允许开展各方面的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产能扩张。2、禁
12、止企业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准入。3、禁止新增项目建设用地。4、不得新增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并限期削减。5、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不得享受优惠奖励政策。暂缓定类(T 类)企业 参照 B 类企业执行,上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消防、环保事故的企业按照 D 类企业执行。五、动态管理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下一年 1 月底前更新企业上一年度的数据,3 月底前进行重新评价、调整评级。本办法各项差别化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当年的 4 月至下一年的 3 月。六、其他1、各项数据的采集严格执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谁解释”原 则。92、企业开票销售收入、实缴税收每月进行一次数据采集。其他指标每
13、半年或一年采集一次。3、增强部门和个人的保密意识。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在公开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前,一律不得外泄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违法违规人员和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对评价对象、数据采集及计算方法说明附件10对评价对象、数据采集及 计算方法说明一、评价对象说明评价对象原则上按单一法人单位进行评价,对下列特殊情况采取不同方式:1、“集团”企业:以集团母公司作为评价对象,其他涉及企业相关数据予以并计,不直接评价。同一厂区内拥有多个实体名称的“ 一厂多名 ”企业,视
14、为“集团” 企业,以其中规模最大的企业作为评价对象,其他涉及企业不直接评价,相关数据予以并计。2、“租赁”企业:只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承租户不直接评价,计算得分时将承租企业相关数据并计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二、采集数据说明1、实缴税收。指企业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 免抵数出口退 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由区财政局提供,区国、地税局配合)2、占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有证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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