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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ppt

1、煤矿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2016年5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3号令)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2,2018/7/8,2018/7/8,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

2、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第四条 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3,2018/7/8,2018/7/8,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

3、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4,2018/7/8,2018/7/8,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七条 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 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

4、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5,2018/7/8,2018/7/8,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九条 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 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

5、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6,2018/7/8,2018/7/8,6,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十一条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

6、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第十三条 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7,2018/7/8,2018/7/8,7,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十四条 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十五条 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

7、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8,2018/7/8,2018/7/8,8,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十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 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9

8、,2018/7/8,2018/7/8,9,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十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

9、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2018/7/8,2018/7/8,10,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经费在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列支。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

10、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2018/7/8,1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三章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

11、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第二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018/7/8,1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二十四条 煤矿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 煤矿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煤矿的基本情况;(二)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三)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

12、备配备情况;(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六)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2018/7/8,1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七)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八)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九)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8/7/8,14,

1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七条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二十八条 煤矿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2018/7/8,1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8/7/8,16,煤矿作业场

14、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三十条 煤矿不得以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代替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也不得以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代替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但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前的90日内的,可以视为离岗时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煤矿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 煤矿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5、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2018/7/8,17,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第三十二条 煤矿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劳动者离开煤矿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

16、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2018/7/8,18,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8/7/8,19,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8/7/8,20,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三十六条 粉尘监测采用定点或者个体方法进行,推广实时在线监测系统。粉尘监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三)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四)粉尘中游离Si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第三十七条 煤矿应当使用粉尘采样器、直读

17、式粉尘浓度测定仪等仪器设备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井工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并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018/7/8,2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三十八条 井工煤矿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50%。防尘管路应当敷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静压供水管路管径应当满足矿井防尘用水量的要求,强度应当满足静压水压力的要求。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

18、值应当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使用降尘剂时,降尘剂应当无毒、无腐蚀、不污染环境。,2018/7/8,2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三十九条 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第四十条 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者软煤层中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除尘器捕尘、除尘,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0%。,23,2018/7/8,2018/7/8,

19、2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四十一条 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当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当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第四十二条 井工煤矿采煤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否则采煤机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24

20、,2018/7/8,2018/7/8,2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四十三条 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0%。第四十四条 井工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当分别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25,2018/7/8,2018/7/8,2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四十五条 煤矿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

21、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26,2018/7/8,2018/7/8,26,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四十六条 井工煤矿的所有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对于可注水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当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当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不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应当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27,2018/7/8,2018/7/

22、8,27,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四十七条 井工煤矿打锚杆眼应当实施湿式钻孔,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喷射机、喷浆点应当配备捕尘、除尘装置,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向100m内,应当设置2道以上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第四十八条 井工煤矿转载点应当采用自动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当大于0.7MPa)或者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转载点落差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当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28,2018/7/8,2018/7/8,28,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四十九条 露天煤矿粉尘防

23、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有专门稳定可靠供水水源的加水站(池),加水能力满足洒水降尘所需的最大供给量;(二)采取湿式钻孔;不能实现湿式钻孔时,设置有效的孔口捕尘装置;(三)破碎作业时,密闭作业区域并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四)加强对穿孔机、挖掘机、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五)挖掘机装车前,对煤(岩)洒水,卸煤(岩)时喷雾降尘;(六)对运输路面经常清理浮尘、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29,2018/7/8,2018/7/8,29,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五十条 洗选煤厂原煤准备(给煤、破碎、筛分、转载)过程中宜密闭尘源,并采取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第五十一条 储煤场

24、厂区应当定期洒水抑尘,储煤场四周应当设抑尘网,装卸煤炭应当喷雾降尘或者洒水车降尘,煤炭外运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30,2018/7/8,2018/7/8,30,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七章 噪声危害防治第五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二)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31,2018/7/8,2018/7/8,3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五十三条 煤矿应当配备2台以上噪

25、声测定仪器,并对作业场所噪声每6个月监测1次。第五十四条 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一)井工煤矿的主要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风钻、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二)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三)选煤厂破碎机、筛分机、空压机等地点。煤矿进行监测时,应当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监测结果以3个监测点的平均值为准。,32,2018/7/8,2018/7/8,3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五十五条 煤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

26、噪声危害。 第八章 热害防治第五十六条 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劳动者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33,2018/7/8,2018/7/8,3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五十七条 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第五十八条 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降温、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等措施,降低工作面的温度;当采用上述措施仍然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当采用制冷等降温措施。

27、第五十九条 井工煤矿地面辅助生产系统和露天煤矿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34,2018/7/8,2018/7/8,3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35,2018/7/8,2018/7/8,3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一条 煤矿进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第六十二条 煤矿应当对NO(换算成NO2)、CO、SO2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对H2S每月至少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应当根据需要随时监测。第六十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应当加强通风降低

28、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表4的规定时,应当采用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36,2018/7/8,2018/7/8,36,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的;(四)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五)未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或者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六)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29、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七)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37,2018/7/8,2018/7/8,37,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五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在劳动者离开煤矿企业

30、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38,2018/7/8,2018/7/8,38,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六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本规定要求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三)未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

31、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六)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39,2018/7/8,2018/7/8,39,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七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暂扣、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三)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

32、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40,2018/7/8,2018/7/8,40,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六十八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二)未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第六十九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8/7/8,41

3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七十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18/7/8,4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实施。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

34、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2018/7/8,43,2018/7/8,44,警示标识和告知牌,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危害病防治,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第六百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第六百三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第六百三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

3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2018/7/8,51,第二章 粉 尘 防 治,第六百四十条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表25的要求(表同73号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2018/7/8,52,第六百四十一条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第六百四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

36、度每6个月测定1次。(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三)粉尘中游离SiO2 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 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第六百四十三条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当符合表26的要求(表同73号令)。,53,第六百四十四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 值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

37、L。(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应当过滤。水采矿井不受此限。第六百四十五条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者底板变形;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二)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者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三)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四)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5

38、4,(五)煤层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六)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者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者下一分层。第六百四十六条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用湿式钻眼、冲洗煤壁、水炮泥、出煤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第六百四十七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第六百四十八条井工

39、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第六百四十九条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第六百五十条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55,第六百五十一条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孔)、突出煤层或者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业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眼),并采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第六百五十二条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

40、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尘器除尘。第六百五十三条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m 内,应当设置风流净化水幕。第六百五十四条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加水站(池)。(二)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三)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四)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56,煤矿主要有煤肺(煤矽肺)、矽肺、水泥尘肺等。此外还有噪声引起耳聋、振动引起的疾患和高温引起的疾患。1、尘肺病2、尘肺并发症(

41、1)肺结核(2)肺部感染(3)自发性气胸(4)肺源性心脏病,煤矿主要职业病,咳嗽咳痰胸痛咯血呼吸困难其他:常见的有消化功能减弱,胃痛、胃胀、便秘等。,尘肺病的临床表现,尘肺病人痛苦异常,煤工尘肺病理标本,矽肺的潜伏期,一般潜伏期大约 10 年以上,但若在高浓度的矽尘环境下,便可能在短短几年内便会病发,若在极度恶劣的矽尘环境下,可于短至 1 年内便引致急性矽肺。,煤矿粉尘的危害,上呼吸道炎症:粉尘首先侵入上呼吸道黏膜,早期引起其机能亢进,最终造成萎缩性病变,例如萎缩性鼻炎等。肺癌:尘肺病人的肺癌发病危险性远高于非尘肺患者。但在同期的报告中,国际癌症研究会的研究小组认为尚没有充分资料证实煤尘的致癌

42、作用。,局部作用,粉尘沉着于皮肤可能堵塞皮脂腺,容易继发感染而引起暴露性皮炎、毛囊炎等;进入眼内的粉尘,可引起结膜炎等;粉尘刺激鼻黏膜导致肥大性鼻炎和萎缩性鼻炎等。,第三章 热 害 防 治,第六百五十五条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降温设施。第六百五十六条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当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2018/7/8,63,2

43、014/11/6,64,2018/7/8,64,2014/11/6,65,采用充填采矿法降温,采用合理的开拓方式降温,通风降温 .,合理设计工艺流程,露天煤矿高温危害的控制技术措施,空调降温,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减少热源法降温,1,2,3,4,5,6,7,8,长期的高温作业,对井下工人的工作效率,安全和健康有着极大的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井下有适宜的作业环境,预防并控制与高温作业相关疾病的发生。,2018/7/8,65,2014/11/6,66,2018/7/8,66,第三章 噪 声 防 治,第六百五十七条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44、。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第六百五十八条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用地点。露天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钻机、挖掘机、破碎机等设备使用地点。第六百五十九条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2018/7/8,67,2014/11/6,68,煤炭行业是高噪声行业之一,噪声污染相当严重,不仅声压级高且声源分布面广,从井下的采煤、掘进、运输

45、、提升、通风、排水、压气,到露天矿的开采、地面选煤厂煤的分选加工,以及机电设备的装配维修等,噪声源无处不在。煤矿噪声具有强度大、声级高、连续噪声多、频带宽等特点,对作业环境污染特别严重。,煤矿噪声的来源及分类,2018/7/8,68,2014/11/6,69,耳鸣:有些工人最苦恼的是早期出现的日夜不停的耳鸣而非耳聋,因此时言语区听力尚未受损,也可能耳鸣本身即是噪声听觉损伤的最早症状。渐进性听力减退:当工人初到工厂时,听到噪声很难受,但经过几天或几星期以后就逐渐习惯下来。在头几年内工人并不感到听力障碍,直到几年以后才感到耳聋。 一般在5年工龄以后,神衰征候群有明显上升趋势。,临床症状,2018/

46、7/8,69,70,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研究表明,当室内的持续噪音污染超过30分贝时,人的正常睡眠就会受到干扰,而持续生活在70分贝以上的噪音环境中,人的听力及身体健康就会受到影响。 长期接触90dB(A)以上的噪声,而又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必将导致永久性的无可挽回的听力损失,甚至导致严重的职业性耳聋。国内外现都已把职业性耳聋列为重要的职业病之一。,70,71,1消除、控制噪声源 消除、控制噪声源是噪声危害控制最积极、最彻底、最有效的措施。通过改进机械设备的结构原理,改变加工工艺方法,提高机器的精密度,减少摩擦和撞击,提高装配质量以实现对声源的控制,使强噪声变为弱噪声。2控制噪声的传播

47、在噪声传播过程中,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的材料和装置,阻断和屏蔽噪声的传播或使声波传播的能量随距离而衰减。3.个体防护选择适宜的防护用具。在佩戴防噪声耳具的同时,实行轮流工作制,尽可能减少工人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也是防制噪声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71,煤矿噪声的控制原则,第三章 有害气体防治,第六百六十条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第六百六十一条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第六百六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时,应当加强通

48、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浓度。,2018/7/8,72,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六百六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第六百六十四条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二)接触粉尘以矽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三)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四) 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 每年1次。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百六十五条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第六百六十六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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