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及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一、提取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五)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六)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
2、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八)缴存职工家庭(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上述第(一)、(五)、(六)、(八)项所列情形属部分提取,可提取个人账户内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且提取后的账户余额不得小于 100 元;第(二)、(三)、(四)、(七)项所列情形属销户提取,可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2 -二、提取条件、资料及额度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借记卡;他人代办提取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并按照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要件资料。(一)缴存职工家庭(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及配偶自购买、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以下相应资料,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且同一套住房提取和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总价。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价 20%的首付款票据;2.购买存量房的,提供网签存量房备案合同(已办理登记的)和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已办理权属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收完税证明)。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 20%的首付款票据;购买新农村住宅楼的,提供职工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建设单
4、位出具的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 20%的首付款票据。4.购买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住房的,单位需提供政府部门审批文件及购房职工花名册等备案资料,职工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 20%的首付款票据。以租代购租住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的周转房、单位公寓房的,参照执行。- 3 -5.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商品住房的,除提供上述相应资料外,需管理部通过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等途径查证核实后方可提取。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工程概预算及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宅基地或
5、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及建造、翻建住房时的工程概预算。翻建指原有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7.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或配偶名下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大修指原有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和房屋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8.本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改造的,提供电梯改造项目协议或方案、房屋产权证书、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二)离、退休的,凭身份证可销户提取。(三)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含辞职、解聘、开除公职及自动离职的),由单位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6、封存满 6 个月后,凭身份证办理销户提取。(四)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职工向新调入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职工新调入单位未- 4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自停缴并封存个人账户满 6 个月后,凭身份证进行销户提取。(五)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可选择下列方式提取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1.按月划扣还贷(1)按月划扣还贷范围及条件:按月划扣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委托贷款管理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日,每月划扣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业务。借款人及配偶可用余额包括借款人及
7、配偶个人账户未担保金额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时借款人及配偶已担保金额。(2)按月划扣还贷顺序借款人可用余额大于月还款额时,实行足额划扣,小于月还款额时,实行非足额划扣,不足部分从约定银行还款账户中划扣;借款人和配偶同时申请按月划扣时,借款人为第一顺序划扣人,配偶为第二顺序划扣人,当借款人加配偶的可用余额仍不够划扣时,不足部分从借款人约定银行还款账户中划扣。(3)签约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可与配偶同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划扣还贷协议书;也可在还贷期间持本人和配偶身份证签订。2.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剩余贷款本息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可用余额相加大于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时,可
8、申请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偿还公积金质- 5 -押贷款本息的,可用余额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已为本笔贷款质押的金额)。3.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或配偶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可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以下相应资料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近 12 个月的还款本息,也可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本息。(1)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时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贷款银行出具的近 12 个月还款明细或贷款余额对账单;(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提供异地公积金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近 12 个月还款明细或贷款余额
9、对账单,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调取还贷信息。上述住房贷款资料只在第一次提取时提供,再次提取时只提供近 12 个月的还款明细或贷款余额对账单。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同一套住房,不得再次提取偿还该套住房的商业贷款的。(六)缴存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提供以下相应资料,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1.租住公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票据。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6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当年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额度按市公积金
10、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执行。(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及单位介绍信,可销户提取。(八)缴存职工家庭(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由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当年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等资料,经管理部研究批准后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总额。(九)借款人贷款未结清的,只能进行按月划扣和末笔还贷,但不能进行部分提前提取还贷和销户提取;同一套房,以按月划扣或末笔还贷结清贷款后,不得再申请购房提取。(十)缴存职工以住房公积金质押或个人保证担保的,其可用余额可进行
11、部分提取,不得进行销户提取。(十一)按月划扣和末笔还贷提取的资金直接划转偿还贷款本息;死亡提取的,资金应划转至单位介绍信中指定人的银行借记卡;其它提取资金应划入提取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十二)缴存职工可就近选择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的任意管理部办理各类提取业务。三、提取流程(一)初审初审人受理申请资料后,对符合提取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签注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或代办人个人影像、身份证拍摄存储的- 7 -电子信息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的初审资料提交复审。(二)复审复审人结合初审人意见,对初审资料的全部文本和电子信息进行核实并签注意见后,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业务办理完毕,将纸质资料整理归档,购房合
12、同、付款票据、户口簿、结婚证及代办人身份证等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无房证明等专项证明资料须保留原件。四、办理时限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申请资料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结;资料不全或要件有差错的,应一次性告知。五、档案管理提取档案由管理部实行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分类管理。 (一)提取业务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将所有资料和凭证移交档案管理员,并做好移交签字手续。(二)档案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档案法及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保存和使用档案。六、违规处理(一)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记载其失信记录。对已提取资金
13、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按照市中心规定的失信行为等级限制其 3-5 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8 -(二)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及涉嫌伪造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资料的组织和个人,没收虚假资料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惩治。(三)对违反本规程办理提取业务的工作人员,按照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办法和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14、知追究相关责任。七、附则(一)本规程由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二)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同时废止。附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划扣还贷协议书- 9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划扣还贷协议书委托人(借款人): 身份证号:委托人(配 偶): 身份证号:贷款编号: 银行还款帐号: 行 受委托人: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借款人还款负担,经双方平等协商, 现就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划扣还贷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人授权受委托人就借款人于 年 月 日在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
15、理部办理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万元、期限 个月,通过按月提取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用以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按月划扣还贷),每月提取额度为该贷款当月实际应还贷款本息。二、本委托协议书生效后,受委托人于每月贷款发放日进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操作,不再另行通知委托人。三、受委托人按委托人顺序进行还贷。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以还贷时,受委托人有权划扣其他约定账户内的资金用于还贷。四、委托人应积极关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情况,如该余额不足以偿清当期应还款额时,委托人应及时向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内补足资金。否 则, 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五、委托人委托按月划扣还贷相
16、关信息如有变动,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委托人进行变更;因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0 -六、如出现非受委托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因素、网络运行环境异常、委托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人原因等),造成委托按月划扣还贷不成功的,受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不免除委托人依照担保借款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中止委托提取公积金还贷。八、委托人要求终止本委托协议的,须向受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受委托人研究同意后,方可终止,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九、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委托按月划扣还贷自动终止。十、委托人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十一、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向协议履行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二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委托人、受委托人各持一份。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章):委托人(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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