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教育法学自考复习资料第一章 绪论法律和教育的关系;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随着 19 世纪以来教育的迅速普及与发展,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的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之中,用立法的手段来保证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制度,这就是近代史上的教育国家化趋势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一)零星立法阶段教育立法,西方国家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最早提出,普及于德国。(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和和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国家权力应严格实行立法、行政、司法(
2、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清末教育立法的沿革1902 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 ,该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民国时期教育立法的沿革解放以来的教育立法1980 年 2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1986 年 4 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6 年,新义务教育法1993 年 10 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 年 3 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3、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 年 5 月 15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 年 8 月 29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教育法制应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教育法制应当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
4、究。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有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第二章 教育法的原理第一节 教育法的涵义2一 教育法的定义1 教育法是国内法2 教育法是规定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教育行政关系是一种纵向型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律关系。教育民事关系是一种横向型的,以财产的所有和流转为基本内容,以平等性为基本牲的法律关系。3 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种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改选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属于行政法,具有行政法所特有的性
5、质。内容上的特点如下: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3 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也不同于其他法律。教育纠纷主要采用行政手段来解决,如:行政调解、申诉、仲裁、行政裁决及行政诉讼。(建议观看秋菊打官司 )三、教育法的功能1、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2、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3、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四教育法的原则基本内容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种类教育事
6、业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2、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基本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3、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保障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自主权,合之能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方面需要。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被法律所调整的部分。教育法律关系:指教育法律法规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教育法的法律关系(分类)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
7、律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另一类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现形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关系.有必要制定学校保护法规通过规定必要行为规范,解决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既有利于规范学校的行为,又有利于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3、教育刑事法律关系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特殊教育法律关系3二、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我国的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组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在学校产权受到侵害时,这些都是保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适用的法律规范,但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制还不完善,同时也由于
8、对学校财产的保护还没有受到人的普遍重视,学校在这类纠纷中经常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学校财产并不总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学校与社会关系中还有一类重要的关系,即合同关系。3、学校与教师、学生(在西方国家,教师都是雇员,学校与教师之间都是雇用关系。我国是聘任或任命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三节 教育法的法源(人们一般都是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一、我国教育法法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2、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5、自治
9、条例和单行条例6、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第四节 教育法的结构一、教育法的文本结构一般来说可以由法律名称、法律规范、制定机关、效力等级、时间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法律文本等要件组成。(一)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应当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三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奖惩。(二)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三)法律本文二、教育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若干法律部门以及法律层次,并由此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相互和谐的法律系统。我国教育法体系由纵向
10、 5 个层次(1、教育法 2、部门教育法 3、教育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5、政府规章 )和横向 6 个部门(1、义务教育法 2、职业教育法 3、高等教育法 4、成人教育法 5、教师法 6、民办教育法)第三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法律制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通常又可简称为立法。教育法的制定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现的。因此,要建立完善的法制,首先要有完善的立法体制。一、 立法权限的划分(一) 立法权限划分概说立法体制虽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权的行
11、使、立法机关的设置等方面,但其中最主要的是立法权限的划分。4在我国,根据宪法,制定法律的权力即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二)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它们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具体的立法权限划分上,由于它们之间在性质上和地位上的差异,又有不同的分工和侧重。(三) 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四)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五)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二、 立法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
12、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一切法律、法规在其公布生效之前,都必须经过法定有决定权的机关讨论通过,不同打法律法规,由于其制定机关不同,因此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是不同的,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一) 法律议案的提出(二) 法律草案的审议(三) 法律的通过法律的通过时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讨论并进行表决后,表示正式同意。由此法律草案便成为法律,因此,这一步骤是整个立法程序中最重要和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为了加强所通过的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律的通过必须经法律制定机关代表中的一定法定人数的赞成。通常,普通法律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全
13、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规范性文件,以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四) 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的形式予以正式公布。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一、 法律实施概说法律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二、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时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
14、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的适用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法律的适用同一般的管家机关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不同,它具有强制性。三、 法律的遵守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又一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遵守法律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而言的。为了使教育法得到有效地实施,必须创造必要的条件。首先,应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是公民懂得,受5
15、教育权利的保障,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其次,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法律只有严密、完备,具有可操作性,才会体现它的法律效力。配套的实施法规迟至 6 年以后才制定出来,从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影响了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再次,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有严肃性。我国的教育法规虽然还不够完备,但是当前同样重要的另一个问题还在于已经制定公布的法规没有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有法不依的现象强化了一些人藐视法律的心态,降低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使法律形同虚设。因此,要使法律具有权威性,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学校、个
16、人都必须把依法办事作为实施教育的重要标志。总之,只有加强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的实效性和执法的严肃性,教育法规才能真正发生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得到普遍的遵守。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一、 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二、 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三、 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在教育系统内,还有一种特殊的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这就是督导制度。四、 执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四章 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第一节 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概说一、 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的定义教育活动的产生是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产生的重要前提条件。学校的产生除了为一定社会的发展所必须之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17、(2)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 (3)文字的积累为学校提供了教育内容与专门知识、技能的社会需求。相传在五帝时代,就已经有了名曰“成均”的教育机构,但这不是专门的教育组织机构,仅仅是学校的一种萌芽状态。到了奴隶社会,正规化、专门化的教育机构才真正产生。夏朝产生了庠、序、校三种学校,商朝增加了“学” 、 “瞽宗” 。西周时期初步形成了学制系统,分为国学与乡学两级。到了近代,清同治年间创立了京师同文馆(1902 年在钦定学堂章程中称之为学堂) ,1912 年壬子学制中始称学校。(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定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
18、常见最为普遍的社会机构。学校是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律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种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学校、大学、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等,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如各种职业与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实施扫盲教育、文化补习教育、干部继续教育、社会文化教育的各种机构等。教育法中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立了
19、有关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法律制度,规定了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体制、办学的基本原则、设置条件与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内部管理活动的原则、财产关系等问题,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运行与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西方传统的法人分类方法,学校中国家举办的学校属于公法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属于6私法人。公益性法人,财团法人。首先必须明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在法律上有别于企业组织: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20、构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3、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也不同于企业。(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国家利益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教育的公益性标明:教育事业事关国计民生,发展教育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办学主体都应具有公共性,不应以营利为目的;教育事业应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社会的共同利益负责,不得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利益;应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教育活动应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监督。为体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特点,我国教育法做出了如下规定:1. 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21、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主要不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有收入,也不在于是否高收费,而在于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何处。2.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教育法第 8 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不仅表现为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机构的特点,而且也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教育机构的特点。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一)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构成的社会关系(二) 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有法人
22、资格,这意味着其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是所有的教育机构都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校办产业应当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在许多国家,尽管由于举办主体不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有国立、公立和私立之分,但是一经确认,便具有公共的性质。必须立法。我国教育法为此专门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主体、条件及申请和审批的程序等内容。一、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与管理不同。一般来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主体的划分是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隶属关系进行的。官学和私学两支学校办学系统。根据教育法的规定
23、,我国有权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主要有:国家、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国家和社会力量两大类。在办学体制上,则形成了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并存并荣的格局。(一) 国家1.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作为办学主体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个部委。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举办的学校主要是高等学校。72.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作为办学主体主要包括: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现阶段,基础教育仍然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二) 社会力量社会力量在这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二、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24、的基本条件和设置程序(一)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学校具备法人资格的条件)根据教育法第 26 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应当包括组织的、人员的、物质的、经费的四个方面。1.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 有合格的教师。3.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程序上述四项规定是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时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由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种类多种多样,因此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除必须符合上述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教育法第 27 条为此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班里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这一规定有利于保证举办者改善办学条件,引导举办者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考虑办学,使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布局趋于合理,避免低水平重复设置和教育资源的浪费;这一规定还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通,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有权决定是否准予办学。只有经过批准,如发给批
26、准书或办学许可证,拟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才能取得合法地位。同样,也只有经过批准,才能变更或终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报告应予审核,如果没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只要申请办学的机构符合设置标准,则必须予以登记注册。第三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的法律形式一、 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外部管理的法律形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部管理,亦为教育行政管理。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的形式,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法律形式、准法律形式和非法律形式。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形式是一种直接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活动,它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实施教育
27、法律而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也就是教育行政立法活动;另一类是为实施教育法律而规定和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也就是教育行政的执法活动。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的非法律形式是一种不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活动。例如,调查研究、社情预测、提供咨询、交流信息等等。介于这两类活动之间的就是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的准法律形式,它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例如,统计、规划、协调沟通、发布指导性文件和进行教育行政指导性活动。(一)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在教育发展历史上曾经有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中央与地方合作制三种不同形式的教育行政体制。我国教育行政体制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制。教育部是国务院所属的分管8教育行政事务的执
28、行机关。(二) 教育事业计划教育事业计划的管理一般包括: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环节。教育事业计划的执行机关分别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教育事业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保证由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实施。(三) 教育经费教育经费是对教育进行管理的重要物质保障。(四) 教育课程管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我国积极的推进了教育课程的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建立课程机构,下放课程编订权,制定法规,推行“三级课程制” (中央、省市、县)等措施,逐步走向中央和地方适度分权。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和法律形式(一)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有时
29、也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2.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的沿革。(1) 校务委员会制。新中国成立后。 (2)校长责任制。1952 年。 (3)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58。 (4)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3 年 3月。 (5)革命委员会制。这是在文革期间的一种极端政治化的学校领导体制。 (6)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78 年。 (7)校长负责制。1985 年 5 月,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有校长主持的。校长负责制也是我国现行的学校领导体制。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的原则(1) 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原则。
30、(2) 权变性原则权变性原则是现代管理中一跳重要规律。学校领导体制的实行也要遵循这一原理,这种权变性主要表现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种类、层次和规模各不相同,因此其内部管理体制也就不可能是划一的模式,只能根据性质、种类、层次、规模的不同而分别确定,目前已经实行的有“校长负责制” 、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不同的形式。校长负责制主要在中小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高等学校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中实行。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4.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的法律规定性(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的其他法
31、律形式1. 教学管理的法律形式。2. 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形式学校的财务管理“预算包干” ,即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第四节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一、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如下方面:(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9(七)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 法律法
32、规规定的其他的权利。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享有权利,一般就相应地要承担某种义务,或者一方享有权利,对他方就是义务。现对六项义务分述如下。(一) 遵守法律、法规;(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 依法接受监督。第五章 教师填空、选择题: 1,教师是专业人员,这就是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学生。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
33、高名族素质。4,教师与学校的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5,教育权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6,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7,中学教师除考试所教学科的有关教程外,均需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基本原理。8,被撤销教师资格证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9,教师聘任制的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10,教师培养的形式:“定向型”师范教育, “开放型”师范教育, “混合型”师范教育。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定向型”师范教育。11,教师考核应遵循的三个原
34、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12,教师的公资报酬是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津贴,奖金等在内的工资性收入。13,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其目的在于鼓励高学历人才到边远地区从事教育工作,以促进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14,近些年来,许多地方通过立法,规定 30 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可享受提高它退休金比例的待遇。有的地方规定 30 年以上教龄的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按原工资的 100%发放。名词解释:1,教师: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名族素质的使命。 ”这是教师的法律概念。2,教师权利:教师
35、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的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法律上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3,教师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简答题:101,教师享有哪些权利?答:(1)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的权利;(4)获取报酬的权利;(5)民主管理权;(6)进修和培训的权利。2,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答:(1)遵纪守法的义务;(2)教育教学的义务;(3)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5)
36、提高业务水平的义务;(6)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义务。3,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答:(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教师考核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原则?答:内容包括(1)政治思想(2)业务水品(3)工作态度(4)工作成绩原则是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第六章 学生一、填空11903 年颁布的近代第一部教育法令奏走学堂章程体现了开放女禁、男女入学平等,反对体罚学生的进步观念。2要积极提倡小学阶段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3小学升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4我国的中学开始建立学生档案。5班主任工作的中心任务是组织和健全班
37、集体。6三好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是思想品德好,二是学习好,三是身体好。7按有关规定,要保证落实中小学生每天 1 小时的体育活动。二、选择1_哪些制度主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A助学金 B. 贷学金 C. 奖学金 2.以下哪些是非正式组织?A兴趣小组和学生社团 B.学生会 C.共青团 D.少先队 3.学管理规程规定教学班级学额不超过_人为宜?A.30 B.25 C. 60 D.45 4.按原国家教委规定,平时测验语数外每学期不宜超过_次?A.5 B.3 C.4 D.6 5.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对于_以下的中学生不适用。A.14 岁 B.12 岁 C.10 岁 D.11 岁 6._生须回原来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考试? A.毕业生 B.借读生 C.大学生 D.高中生7.小学的注册工作中,应该由_本人持相关证件按期注册。A学生 B.老师 C.家长 D.工作人员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能超过_。A一周 B.一个月 C.两周 D.三天 9.入学后,学校在_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A两个月 B.两周 C.一个月 D.三个月 10.,第二学期总评中,语数外三科有两科不及格.外加一门学科不及格者应予_。 A留级 B.降级 C.跳级 D.升级 三、简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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