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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搞好现有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列入改革范围教师的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过渡范围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教师,都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二、主要内容(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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