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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7 个月前-PS1:转载请注明出处;PS2:特别鸣谢深创投林良律师和华润信托赖银标总;PS3:欢迎批评指正,如切如磋,如琢如磨。-Sean 2014.9.27(修改的第二稿)问题背景:当前A公司在募资过程中考虑引入“国有企业”作为所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并考虑作结构化的安排,故就此对引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一、 “国有企业”成为基金GP可能存在适格问题1、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的架构安排来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法律主体可能性较大。根据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结合引资商业实质考虑,引入国有企业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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