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高速公路应当完善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统一收费结算,统一定额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服务品牌,统一应急保障,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快发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符合全省统一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统一、高效,文明、服务的原则,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舒适、美
2、观。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通车运营的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包括但不限于省市政府投资建设及采取BOT、PPP、EPC、受让等形式和上市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包括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养护、服务(停车)区、出入口共用服务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开发活动。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工作,依法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省高速集团)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运营和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境内通车运营的收费高速公路及配套服务设施的业务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第六条 省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其运营管理工作全部由省高速集团
3、负责统一运营。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的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工作由省高速集团负责统一运营,养护、服务(停车)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开发活动执行省高速集团制订的业务管理标准,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委托省高速集团代管,具体代管内容和代管费用等事项以合同形式确定。前款所称的统一运营,指全省范围内已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按照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信息畅通、应急保障等业务管理标准、规章制度、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是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权益,从事所辖高速公路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权利和义务:(一)依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4、(二)负责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并有权将全部或部分的运营管理工作委托具备运营管理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三)配合、协助政府有关机构、业务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业务管理标准进行标识、标志的设置,遵守行业形象、品牌建设的规范和要求;(四)安排足额的运维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业务管理单位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预防性养护,提高高速公路的抗灾害能力;加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技术状况调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保持高速公路及其沿线附属设施良好的技术状况;(五)服从全省高速公路行业文明管理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执行高速公路运营服务标准(DB35/T12582012),加强窗口建设,
5、优质文明服务,提升行业形象,接受行业文明监督检查;(六)按照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高速公路行业管理费;(七)保障劳动者权益,加强成本和效益管理;(八)有权对业务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增加的费用负担;(九)依法享有其他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八条 省高速集团是全省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其权利和义务:(一)依法制订并公布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及服务标准;(二)收集汇总高速公路运行信息,按要求报送相关管理机关;(三)建立并维护运营管理系统,确保运行稳定、数据安全;(四)向社会公示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建立接转制度,有序运作;(五)及时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6、传达突发事件、养护作业等路网运行信息;(六)定期开展高速公路养护、服务等监督检查工作;(七)依法享有其他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相关单位、高速公路沿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支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高速公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应急保障管理第十条 高速公路应急保障工作,由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负责业务管理和协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保障各项工作,服从全省统一指挥和调度,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一条 全省境内涉及高速公路的重大活动保障、重大抢险和重要检查工作由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统一调度,高速公路
7、经营单位应当服从调度安排。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健全应急指挥机制,做好与所在地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之间应急预案的衔接,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应当设置应急储备库,组建满足应急需求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第十四条 应急教育培训与演练工作应当纳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当接受所在地政府和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的统一领导,积极履职、妥当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做好参与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自身安全。第三章 收费管理第十六条 高
8、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清算、分配、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收费方案和收费流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福建省高速公路资金结算管理委员会负责高速公路通行费清算、分配、结算及信息公布工作。电子收费全国联网清分结算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指定的单位负责。第十七条 联网高速公路通行费清算、分配实行“一车一拆” ,以各项目路段投 资、里程、费率等因素进行分配。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通行卡、电子标签和国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执行通行卡、电子标签、票据(证)、通行费收入等高速公
9、路业务管理标准。通行费收入应当按照省财政主管部门与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的要求,做到专户存储,及时足额上解,严禁私自截留通行费收入。第十九条 收费道口建设数量、开通收费道口及设备配置数量、电子收费车道及客户网点的建设和运营应当按照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执行。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第二十条 因路网结构调整形成高速公路开放等其他情况,造成高速公路资产、收益、后续管理发生变化的,应当由调整提出方取得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各相关投资方的同意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四章 机电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机电信息系统和附属设施应当根据全省机电系统联网运行和统一运营需要,同步规划
10、、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 全省高速公路机电信息系统和附属设施应当统一技术标准、衔接信息数据、及时规范完成升级改造。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机电信息系统和附属设施必须符合联网运营技术规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统一运营所需设施设备的建设、接入、维护和升级。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管理,确保机电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路网管理平台,对路网收费数据、监控图像、视频等信息数据进行采集,按照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进行备份和使用,并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大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统一路网
11、管理服务标准及操作规程,开展路网运行的指挥调度、运行监测,做好信息处置、为社会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第五章 养护管理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 则,落实养护管理 责任。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备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下达的养护管理目标。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规划和系统兼容的原则,运用养护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养护数据库,为养护决策科学化提供必要条件。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养护管理、生产职责相适应的
12、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养护生产人员、养护机械设备和养护维修物资。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应当建立养护巡查机制,落实检查责任,及时掌握道路及桥隧技术状况,采取科学的养护技术措施,实施经常性、周期性和预防性养护,有效延长高速公路使用寿命。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发生损坏、损毁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通和修复。第六章 服务(停车)区管理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停车)区应当具备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要求的基本服务功能,免费提供停车、如厕、休息、出行信息提示、开水供应等基本服务。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适应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延伸服务内容,完善旅游休闲、体验式消费、农副产
13、品推广、电动汽车充电站等新业态服务,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多样化出行服务需求。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服务(停车)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的基本服务。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服务区运营管理,保障良好的运营秩序,提升服务质量。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服务设施日常管养和改善提升,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功能齐全。公共服务设施的改善和维修经费纳入高速公路养护经费支出范围给予保障。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停车)区应当建立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诚实守信、文明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质量和价格监管,推广商品和服务“ 同城同价 ”经营 。第七章
14、人力资源管理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分类分项制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人员控制使用数标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制定的人员控制使用数标准范围内,按照工作量等日常经营情况合理配置人员并满足工作需要。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建立分级分类综合管控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制度。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薪酬分配应当结合高速公路行业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工资水平应当与高速公路经济效益情况相协调,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设置管理机构时,应当根据高速公路行业特点,明确工作职责,满足业务管理的需要。
15、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第八章 考核管理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服务标准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整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履行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规章制度、运营服务规范的,应当在限期内改正,并承担费用。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技术状况或者作业现场管理不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限期内拒不履行的,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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