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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 公司法案例答:我会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不予解除该协议,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隐名出资是指一方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实际认缴、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显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原告王某以被告A公司的名义出资购买B公司在C公司所占30%的股份,并出资购买A公司在C公司所占25%的股份,全权代表A公司行使在C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权限并承担相关的义务,王某以A公司名义出资所占比例(占C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5%)产生的经济利益全部归王某所有;王某的行为属于隐名出资,A公司作为显名投资人,双方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属于隐名出资协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王某认为A公司未与B公司共同修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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