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下称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切实贯彻“双百”方针和“两为”方向,大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第三条 在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称省社科规划领
2、导小组)的领导下,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课题所在单位在省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省社科规划课题。 第二章 课题类型和申报办法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设重大课题、年度课题、后期资助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及智库课题、专项研究课题等六个大类。第五条 重大课题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及我省优势学科发展的需要(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确立的课题。年度课题是指每年定期组织的常规性课题,包括基础研究和对策应用研究两类。基础研究分重点课题、一般课题,设青年课题、自筹经费课题和
3、海岛、西南地区扶持课题。青年课题申报者和课题组成员必须是 35 周岁以下,尚未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青年社科教学科研人员;自筹经费课题面向省内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地方党校、电大等基层教学科研单位的社科研究者;海岛、西南地区扶持课题仅面向丽水、衢州、舟山三市,研究内容应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和地方特色文化。对策应用研究课题是服务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的资政课题,成果形式为决策参阅件。对策应用研究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青年课题、海岛西南地区扶持课题的立项等级一般均为省社科规划一般课题。后期资助课题是指用已完成且尚未出版的学术专著中文初稿进行申报的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是为实施“浙江文化研究工程”
4、而设立的专题研究课题。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及智库课题是研究基地和智库围绕研究方向,为打造学术高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置的课题。专项研究课题是指围绕某个领域或某些重大问题与相关部门联合设置的研究课题。如理论宣传专项课题、高校思政专项课题等,并视情况变化适时作出调整。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选题。对策应用类课题及专项研究课题设课题指南。重大课题、文化研究工程课题和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及智库课题选题根据研究进度和需要另行确定。基础研究类年度课题一般不设课题指南,申报者可根据本人的学术积累,自由申报。第七条 课题指南的制定,须首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并委托省社科规划学科组提出建议,在广泛听取意见的
5、基础上,由省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专项研究课题由合作单位拟定申报选题,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第八条 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题设计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要求。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者,不得申报。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申报重大课题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未完成所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社科基金项目
6、的负责人(除承接省社科规划办直接委托研究或因研究需要特殊约定的课题之外),不得申报新的课题。5.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应用对策类课题完成期限为一年,年度课题成果形式为单一研究报告的,完成期限为一年半,其它成果形式的年度课题完成期限为二至三年。成果形式为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等的,不得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第九条 正式受聘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等的省外学者、港澳台研究人员,聘期在一年(含)以上,资助期内能够在受聘单位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可以该受聘单位的名义申报课题。第十条 课题申报根据需要采取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形式,以网络申报为主。两种形式的申报活页,均不得出
7、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直接或间接透露申报者信息的背景资料,否则不予评审。课题承担单位要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及导向把关,并签署意见,对提供的研究条件和承担的课题管理任务等做出明确承诺。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申报期限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统一送交省社科规划办,并在规定时限内,进入网上【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审核本单位的网上申报材料并上报。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社科规划课题评审设立学科组专家库,届时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评审。学科组专家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评审贯彻
8、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程序。课题评审程序因不同类型的课题有所不同。年度课题的评审程序为:1.资格审查。省社科规划办按本办法第十条各项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2.初评。初评采取通讯评审,省内评审专家根据学科方向在学科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外评审专家全权委托该省(市、区)社科规划办根据我方评审材料分组情况邀请确定。专家根据统一评估指标评定并打分,省社科规划办综合专家打分结果,根据就高原则择优选出初评入围课题。3.终评。终评为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采取通讯评审时,方法同上。采取会议评审时,可送省外异地评审,也可省内评审。省内评审时从学科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送
9、审省外的,则委托该省(市、区)社科规划办邀请该省专家评审。会议评审时,评委专家应对入围课题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立项限额,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立项的课题。拟立项的课题需要获学科评审组参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对拟立项课题,由学科评审组签署推荐意见,评审组组长签名。4.复核审批。省社科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其它课题的评审程序原则上参照年度课题的评审。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标准1.选题及论证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
10、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人民立场。2.选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3.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基本思路清楚,研究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新性。4.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有较扎实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5.课题研究成果质量有良好的预期或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保密纪律。评审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示之前,不得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2.回避原则。申请本年度课题的学科
11、组专家,或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学科组专家,均不得参加该类课题评审。3.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向课题申报者及有关人员索取或收受礼金礼品。违反以上纪律者,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将视情节轻重对评审专家做出警告、停止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取消作为规划学科组成员资格等处理;并责成有关单位视情况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发布立项文件。课题负责人及课题承担单位,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社科规划办签订课题协议书。课题协议书由省社科规划办、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三方各执一份。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课题协议书
12、中的规定为准。课题协议书和课题申报表将同时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课题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第四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第十七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的中期管理。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课题承担单位要将省社科规划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第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社科重大课题的中期检查,根据课题完成的期
13、限下发课题中期检查表。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连同中期研究成果报省社科规划办。各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其它省社科规划课题的中期检查,每年对当年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的课题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督促,强化动态管理。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一式三份,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指前三位参加者);2.变更课题名称;3.变更最终成果形式;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5.变更课题承担单位;6.延期半年以上;7.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8
14、.中止课题研究;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其中第 5 项变更须有更换后新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签章;第 6 项课题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省社科规划办应对申请及时做出批复。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备案: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一般成员;2.延期不超过半年;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省社科规划办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课题:1.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2.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鉴定;3.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4.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每年将各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公布,对完成率居前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完成率排位靠后的单位予以批评。第五章 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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