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攸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实施主体(公章): 负责人签字: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一 行政许可1 1 教师资格认定( 幼儿、小学、初中阶段)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
2、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2 2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审批(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 年 12 月 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2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
3、注二 行政处罚3 1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4 2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3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5 3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6 4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4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7 5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
7、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8 6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
8、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9 7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5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
9、是备的; 10 8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11 9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0、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6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12 10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
11、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2.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办学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
12、、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3 111.非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处罚种类:确定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7序号
13、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2.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各种证书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
14、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14 12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15 13擅
15、自 改 变 民 办 学 校 名 称 、 层 次 、 类 别 和 举 办者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8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16 14民办学校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
16、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17 15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
17、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8 16民办学校骗取办学许可证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9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
18、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19 17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20 18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者举办者虚假出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9、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20、;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21 19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10序号 行政权力 类型 行政权力名称 法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是否常用 备注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
21、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2 20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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