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安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广安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起草组2018年11月- 1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4第一条【立法目的】 .4第二条【适用范围】 .4第三条【基本原则】 .4第四条【政府职责】 .4第五条【部门职责】 .5第六条【公众参与】 .5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6第七条【规划编制】 .6第八条【绿地面积规划指标】 .6第九条【规划实施】 .7第十条【异地补绿】 .8第十一条【绿地建设责任划分】 .8第十二条【园林绿化要求】 .9第十三条【公园绿地建设】 .9第十四条【道路绿化】 .10第十五条【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10第十六条【闲置土地绿化】 .11第十七条【绿化工程方案设计
2、与审查】 .11- 2 -第十八条【绿化工程建设要求】 .11第十九条【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与公示】 .12第二十条【绿化工程养护约定】 .13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13第二十一条【绿地管护责任划分】 .13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养护】 .14第二十三条【绿化检疫】 .14第二十四条【树木修剪】 .15第二十五条【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处理】 .15第二十六条【临时占用绿地处理】 .16第二十七条【永久保护绿地】 .16第二十八条【砍伐、移植树木管理】 .17第二十九条【绿化施工安全文明规定】 .17第三十条 【绿化及其设施保护禁止性行为】 .18第三十一条【绿色廊道保护】 .18第三十二条【古树名
3、木保护范围】 .19第三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 .19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监督检查职责】 .20第三十五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20第三十六条【园林绿化信用管理】 .20第三十七条【园林绿化资源统计与信息公开】 .21- 3 -第三十八条【园林绿化剩余物处理】 .21第四章 法律责任 .21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21第四十条 【未达到绿地面积的法律责任】 .21第四十一条【未按要求临时绿化的法律责任】 .22第四十二条【绿化工程建设违规责任】 .22第四十三条【绿地养护管理违规责任】 .22第四十四条【占用绿化规划用地、已建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违规责任】
4、.23第四十五条【绿地养护管理违规责任】 .23第四十六条【修剪、砍伐、移植树木违规责任】 .23第四十七条【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法律责任】 .23第四十八条【损坏古树名木法律责任】 .24第四十九条【转致规定】 .24第五章 附则 .24第五十条 【名词解释】 .24第五十一条【生效时间】 .26-4-广安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健康的绿色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
5、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彰显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园林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保障园林绿化所需用地和资金。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5-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
6、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园林绿化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行政处罚权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行使。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公众参与】 市、县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履行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
7、法享有绿地、树木花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开展绿化,积极申报创建园林式单位或小区。-6-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级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目标,应当不低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八条【绿地面积规划指标】城市规划区
8、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一)一类居住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二类居住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商业设施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商务设施、娱乐康-7-体和其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交通设施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公用设施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六)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用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用地面
9、积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七)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其他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二。建制镇各项指标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第九条【规划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8-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和已建成的绿地,应当实行绿线管理。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和绿线不得擅自变更,确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
10、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第十条【异地补绿】因公共利益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就近异地绿化。第十一条【绿地建设责任划分】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邓小平故里旅游区核心区由邓小平故里管理局负责;(二)防护绿地、广场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单位负责; (三)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和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公共管理与公用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和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由相关主管单位负责;(四)区域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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