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实施主体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 个工作日 。实施对象和范围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办理流程申报提交材料一、基本资料(必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根据以下不同的提取情形,提交相应资料。(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1. 购房合同(原件); 2. 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
2、)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3申报提交材料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2.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1.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2.
3、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四)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3.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五)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提供:1.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2.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3.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开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4、4.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取额度:不超过超面积房款或超补偿房款实际支付部分。(六)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1.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2.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5、证(原件、复印件); 2. 土地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如属农村宅基地建房,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受理时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或准建(准翻建)证取得时间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八)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1.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2.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
6、个贷部出具,提供原件、复印件)。4申报提交材料属异地所购房还贷的还需提供异地购房所需资料。受理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一年内,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九)租住普通住房的,提供:1.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2.家庭收入证明(收原件);3.租金发票(原件、复印件)。 4.房租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6.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收原件);7.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产局出具)(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限:租金发票开具一年内,每年提取 1 次。提取额度:超出家庭年收入
7、15以上的租金,且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50。(十)租住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的,提供:1.与产权单位(产权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2.最近一个月支付房租的缴费单或银行扣款单(流水单)(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限:发票日期起一年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 C、D 级)(原件、复印件);4.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8、受理时限: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时间起两年内。提取额度: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十二)离、退休的,提供:1.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三)出境定居的,提供: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 ;2.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中文译件) 。(十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原件、复印件) 。(十五)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1.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
9、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的缴存职工,提供:(1)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非城镇户口或非广西籍的提供) ;(2)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提供) ;(3)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2.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以外的缴存职工,提供:(1)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或封存满两年后。(十六)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 ,提供:1.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 ;
10、2.属解聘后又找到新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原件、复印件) ;3.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 。5(十七)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 ,提供:1.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 ;2.属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外省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及新单位录(聘)用书(原件、复印件) ;3.办理转移手续的提供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 ;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新劳动合同,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缴交养老或医疗等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八)缴存人死亡的
11、,提供: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并由缴存单位签署意见、盖章。2.缴存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复印件) ;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提取要求:属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都要到场办理并签字按手印。如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到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十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 ,提供:1.南宁市(含六县)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
12、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 ;2.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受理时限:可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同一低保户内所有缴存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低保总额。(二十)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1.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2.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 3.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4.家庭成员患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结婚证、户口本或
13、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提取时限:住院收据在一年内有效,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如属长期患病或遵医嘱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按年度提取,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医药费自付部分。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窗 口 电 话:0771-3291400(西乡塘营业部窗口电话)0771-4953290 (良庆营业部窗口电话)投 诉 电 话:0771-3221234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西乡塘营业部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 6 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三楼 )(良6庆营业部地址:南宁
14、市五象大道南侧 669 号,广西体育中心 C 区一楼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C011 室)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实施主体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 个工作日 。实施对象和范围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7办理流程8申报提交材料请仔细阅读说明及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以 A4 纸复印,同时在递交申请资料时提供原件以待核实。* 请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的钢笔填写,并请用正楷字填写,保持字迹清晰易辨,不得随意涂改。一、属集资建房的,需有立项批文、国有土地
15、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办理房屋抵押时需向市房产局出示原件)。二、所购商品房楼盘属初次在我中心办理贷款的,需由该楼盘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五证”。三、申请人或配偶不在我中心缴交公积金的,由缴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公积金缴交证明及贷款情况证明;不缴交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公积金证明。四、若借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有不良还款记录(贷款或信用卡),必须提前告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清单会因政策调整而更新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资料份数序号 资料名称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二手房组合贷款说 明1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 2 2 2 22 身份证复印件 3 3 3
16、 3 43结婚证复印件 (或婚姻状况证明、声明) 1 1 1 1 24 户口本复印件 2 2 2 2 25 经济收入证明 2 2 2 2 3房产证(复)36 购房合同 (或建房协议书、存量房买卖合同、房产证等 )原 件2 复印件房产证 复印件原 件3 合 同(原)2原 件2 复印件资料 1:“担保人意见”一栏,需有售房单位(开发商)愿意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意见;“申请人意见”栏内,需提供售房单位(开发商)的账户信息资料。“抵押情况”一栏,夫妻双方及产权共有人均需到现场面谈、签字、按手印。申请表请勿复印、复写。资料 2:夫妻双方、房屋产权共有人均需提交。资料 3:已婚人士需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士需提供
17、法院民事裁定书或离婚证、婚姻状况声明;未婚人士由户91 3合 同(复)127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 备案证明复印件 3 48 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 3 3 49 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2 2 2 2 310 房产评估报告 2 11 保证书(或承诺书) 1 12 房号证明 1 13 查档证明复印件 2 2 2 2 314抵押预告登记(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预告受理单)1 15 其他所需面签材料 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或由本人声明。资料 4:若为农业户口则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资料 5: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均需提供。收入证明时效为三个月。必要时还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证明。资料 6
18、:附件上载明付款方式的,连附件一并复印。资料 10:需由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资料 13:提供夫妻双方在南宁市房产局的查档证明各2 份。(时效三个月) 。 请注意核对结婚证、户口簿、备案证明等材料中个人身份信息是否相符,如有错漏请及时到相关部门更正。职工申请贷款业务,如已选定办理银行的,应提供还款账户资料。(原则上以选定房地产开发商开户的银行为宜) 资料 15:其他所需面签材料在办理业务前台当面签字并按手印。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窗 口 电 话:0771-3291400(西乡塘营业部窗口电话)100771-4953290 (良庆营业部窗口电话)投 诉 电 话:0771-3221234受理
19、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西乡塘营业部地址: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 6 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三楼 )(良庆营业部地址:南宁市五象大道南侧 669 号,广西体育中心 C 区一楼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C011 室)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实施主体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实施对象和范围 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11办理流程缴存单位向中心各网点提交缴存开户申请材料附合条件:受理材料并打印开户清册表、缴存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办理,退回申请材料单位领取公积金汇缴凭证、变更表册、银行转款帐号单位按月汇缴公积金(转帐或现金缴款)暂缓分配(单位未能及时提交人员变更清册)管理中心收款(财务核算记入单位帐户)中心网点办理缴存分配(单位提交人员增减、转移、补缴、基数调整)年度结息:中心打印个人和单位缴存对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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