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寨隆镇2018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

1、1寨隆镇 2018 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l.1 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l.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柳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l.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2、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1)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全镇范围内有 3 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者有 3 个以上村连片发生疫情。(2)针对口蹄疫,在 14 日内,全县范围内有有 3 个以上村发生严重疫情。(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1)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全镇范围内有 3 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 3 个以上。(2)针对口蹄疫,在 14 日内,全镇范围内有 3 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 3 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3)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全镇范围内有 3 个以上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分别达到 3 个以上。(4)在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2(5)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同时波及 3 个以上村;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6)农业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1)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全镇范围内有 2 个以上村,或疫点数达到 2

4、个。(2)针对口蹄疫,在 14 日内,全镇范围内有 2 个以上村,或疫点数达到 2 个。(3)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全镇范围内有 2 个以上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 2 个。(4)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全镇范围内有 2 个以上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5)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1)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全镇范围内有 1 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1 个以下。(2)针对口蹄疫,在 14 日内,全镇范围内有 1 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

5、 1 个以下。(3)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 个村内暴发猪瘟、新城疫疫情。(4)在 1 个平均潜伏期内,在 1 个村内暴发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5)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l.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镇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遭受严重损失,社会公众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镇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31.5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2)

6、依法行政,快速反应,高效运转。(3)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群防群控。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寨隆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是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镇党政办、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派出所、财政所、经管站、民政办、劳保所、卫生院、工商所、林业站、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村主任组成。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完善应急预案;

7、分析、评估疫情;指挥、部署本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水产畜牧兽医站),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的应急政策、措施;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具体发布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工作;督促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党政办 负责协调各村、各单位开展工作。水产畜牧兽医站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追查疫源,依法提出对疫

8、区实施封锁等建议;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扑疫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扑杀畜禽的补偿费用。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技术储备体系。4派出所 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民政办 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实施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镇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

9、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财政所 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及时筹措相应资金用于紧急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设备购置,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劳保所 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政策。经管站 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卫生院 负责对疫区内有关人员的自身防护进行技术指导,对高危人群进行预防、医学观察和人间疫情监测工作。工商所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关闭工作。林业站 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的分布

10、、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水产畜牧兽医局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候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通信部门 负责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2.2 日常管理机构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疫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技术咨询,参与风险评估,进行疫情分析和预测,提出工作建议。专家组成员由技术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

11、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具体职责是:(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5(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承担镇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4 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应急处理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追查疫源,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3

12、 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 监测 3.1.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乡、村两级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网络,特别是村一级和规模养殖场,要落实 1 名疫情测报员,负责测报疫情。实验室监测工作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3.1.2 监测种类、范围、重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以及布鲁氏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我区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

13、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范围应覆盖全县所有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动物、动物疫病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监测重点是水网地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候鸟迁徙线、游鸟活动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老疫区等。3.1.3 监测方法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监测、临床监测、免疫监测、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等方法。对监测结果,要按规定收集、上报、汇总、分析,对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3.2 预警 63.2.1 预警等级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以及其他动物疫情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

14、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上级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要在接到后 2 小时内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红色预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有扩散、蔓延趋势。橙色预警: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多,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黄色预警:镇外出现新的动物传染病疫情,且有传入重大危险的;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加,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蓝色预警:当我镇畜禽免疫保护低于

15、临界水平;镇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我镇存在传入的可能;镇内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3.2.2 预警信息通报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所获取的动物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按照国务院、农业部、自治区、柳州市和柳城县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3.3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水 产畜牧兽 医站; b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

16、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73.3.2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品种、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3.3.3 报告形式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4 报告时限和程序 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及时向镇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镇人民政府报告。属人畜共患病的,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当及

17、时通报镇卫生院。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由镇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等措施;同时,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柳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柳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

18、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经评估达到撤销预警的,要及时撤销。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镇重大动物防治指挥部可以立即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我镇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但接到上级或者周边镇传来的疫情通报,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2 应急响应的类别及基本程序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8确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镇

19、水产畜牧兽医站根据疫情向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对超出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县级启动应急响应机制。(1)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a根据突 发重大 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b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建议,对疫区实施封锁。组织力量落实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c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以及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d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

20、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并具体组织实施,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e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 发布工作。f组织村、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g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h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i必要时,可请求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a组织动 物卫 生监督所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c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 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d对新

21、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e有针对 性地开展 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3)其他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9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对超出本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同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在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

22、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村、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自治区、柳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级)应急响应镇人民政府根据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建议,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

23、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4.2.6 与我镇相邻的周边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根据

24、相邻的周边镇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疫情传入的风险程度及可能性,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密切掌握境外和国内各地疫情信息;10(2)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切实组织人员做好镇与镇、镇与村交通要道的防堵工作,严防县外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3)抓好与镇际交界地区免疫隔离带的建设,做好消毒、检疫等工作;(4)加强与我镇交界地区的疫情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5)落实应急人员和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准备;(6)加强群防群控,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参与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特殊的

25、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配备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严格应急处理人员及物资进出疫点、疫区和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使用。4.4 新闻报道4.4.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 200322 号)和自治区党委 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

26、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通知(桂办发2003 42号)等规定。4.4.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我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政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传媒,广泛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和个人防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疫水平。4.5 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4.5.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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