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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启动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DOC

1、广州海关启动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第一批)有关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 38号)要求,积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分步、分类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14 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按照总署有关通知要求,从 2014 年 8 月 18 日起,在长江经济带的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直辖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从 2014 年 9 月 3 日起,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全面复制推广;从 2014 年 9 月 18 日起,在海关特殊

2、监管区域以外具备条件的地区复制推广。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向辖区主管海关提出开展相关业务的申请。此批复制推广的 14 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简介如下:一、先进区、后报关制度(一)制度解读。“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境外入区环节,允许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海关依托“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辅助系统),通过风险分析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作业模式。(二)适用条件。1企业资质。经审核批准的特殊监管区域内 B 类及以上企业。2货物状态。

3、进境入区货物属 于 国 家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进 境 货 物 的 不开展“先 进 区、后 报关” 业务 。3业务规则。(1)货物须在提货后 24 小时内运入特殊监管区域,承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2)进区货物须在 14 天内办理报关手续;(3)先入区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报关(报备)手续前不得出区,但可以在区内使用;(4)舱单布控的货物暂不采取该形式通关。二、区内自行运输制度(一)制度解读。“区内自行运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可以使用非海关监管车辆,在不同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之间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二)适用条件。1企业资质。经审核批准的区内 B 类及以上企业

4、。2业务范围。适用于不同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之间流转的货物。3业务规则。未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同意,车辆不得在“自行运输” 途中擅自停留、装卸或者拼载其他货物。三、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制度(一)制度解读。“工单式核销”是指海关与实行 ERP 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管理的生产制造企业进行联网,通过实时采集企业每次实际投料的作业工单数据和企业进出库的申报数据,对企业生产进行定量、动态监管,实现海关库存数据与企业实际库存数据自动比对的一种核销方式。(二)适用条件。1企业资质。实施工单式核销模式的区内、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加工贸易;(2)使用 ERP 系统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

5、全程信息化管理;(3)使用工单记录生产耗用及产出情况;(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辅助系统(平台)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5)对保税料件料号与非保税料件料号分开管理。2业务规则。(1)海关根据辅助系统(平台)提示的库存差异预警、工单预警等风险信息,可以采取查验、中期核查和引入中介机构协查等方式对企业货物和进出口行为进行核查;(2)海关可以采取下厂核查的方式对企业的申报库存数进行核实,确认当期核销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3)海关将企业核销期截止日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与辅助系统(平台)中的料号

6、级计算库存数进行比对后,视情分别进行以下处理:实际库存数多于法定计算库存数,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实际库存数少于计算库存数,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对于短缺部分,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办理征补税手续。四、保税展示交易制度(一)制度解读。“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二)适用条件。业务规则。(1)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计算机信息联网;(2)区内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区外其他场所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

7、应当提供税款担保;(3)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区内企业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主管海关征税放行后,辅助系统自动退还区内企业的担保额度;(4)货 物 出 区 展 示 完 毕 ,区 内 企 业 应 当 通 过 辅 助 系 统 办 理货 物 回 区 手 续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货 物 出 区 之 日 起 6 个 月 。因 特 殊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期 限 的 ,区 内 企 业 应 当 向 主 管 海 关 办 理 延 期 手续 ,延 期 最 多 不 超 过 3 次 ,每 次 延 长 期 限 不 超 过 6 个 月 ;(5)企业需定期向海

8、关申报出区展示货物情况。五、境内外维修制度(一)制度解读。“境内外维修”是指区内企业对来自境外、境内需进行维修处理的货物进行维修并复运出境、出区的经营活动。(二)适用条件。1企业资质。(1)企 业 开 展 此 项 业 务 应 符 合 高 附 加 值 、高 技 术 、无 污 染的 要 求 ;(2)开 展 境 内 外 维 修 须 经 总 署 核 准 。2业务规则。(1)通过对维修耗用保税料件、替换下的维修坏件和待维修品、已维修品数据的比对,实现海关对整个维修业务中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耗用情况的有效监管;(2)待维修货物和已维修货物按“保税维修” 监管方式进行申报(外籍船舶、航空器仍按“修理物

9、品” 监管方式进行申报); (3)对从境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当退运出境;无法退运出境的,比照海关总署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 172 号)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 12 号)有关规定办理。六、期货保税交割制度(一)制度解读。“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特殊监管区域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期货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二)适用条件。1企业资质。(1)开 展 期 货 保 税 交 割 的 特 殊 监 管

10、区 域 须 经 总 署 核 准 ;(2)开展期货保税交割的区内仓储企业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的认定条件; (3)期 货 交 易 所 开 展 期 货 保 税 交 割 业 务 应 当 与 海 关 实 现 计算 机 联 网 ,并 实 时 向 海 关 提 供 保 税 交 割 结 算 单 、保 税 标 准 仓 单等 电 子 信 息 。开 展 期 货 保 税 交 割 业 务 的 货 物 种 类 应 为 期 交 所上 市 品 种 。2业 务 规 则 。(1)保税交割货物实施电子账册管理,可与其他保税仓储货物使用同一本电子账册;(2)保税交割货物应当堆放在交割仓库中的期交所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保税交割货物和

11、普通保税货物应当分开存放; (3)交割仓库应当对货物做好质押标记,妥善保管,已质押的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挂失等操作;(4)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如需提货出境、出区的,交割仓库应当凭期交所出具的销售凭证(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客户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境、出区申报手续;(5)“期 货保税交割 ”方式销售的进口货 物以“保税货物交割结算价” (即“ 交割 结算价”扣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作为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海关以申报的“ 保税货物交割结算价” 为 基础 确 定 完 税 价 格 。七、融资租赁制度(一)制度解读。“融资租赁”是指允许符合

12、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区外承租企业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每期租金分期缴纳关税和增值税。(二)适用条件。1企业资质。(1)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取 得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资 格 ; (2)开 展 融 资 租 赁 的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须 经 总 署 核 准 ;(3)在 主 管 海 关 办 理 报 关 单 位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2业务规则。(1)融 资 租 赁 企 业 作 为 出 租 人 向 境 内 外 承 租 企 业 出 租 融 资租 赁 货 物 ,应 当 按 照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关 于 货 物 监 管 的 相 关 规 定向 主 管

13、 海 关 办 理 申 报 手 续 ;(2)融资租赁货物的税款计征方法按照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3)飞机融资租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 号)要求办理;(4)企业开展除飞机以外的融资租赁业务,需获得银行监管部门或商务部门等有关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后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审核后报总署批准实施。八、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制度(一)制度解读。“批 次 进 出 、集 中 申 报 ”是 指 允 许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内 企 业 与境 内 区 外 企 业 分 批 次 进 出 货 物 的 ,可 以 先 凭 核 放 单 办

14、理 货 物的 实 际 进 出 区 手 续 ,再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以 备 案 清 单 或 者 报 关 单集 中 办 理 报 关 手 续 ,海 关 依 托 辅 助 系 统 进 行 监 管 的 一 种 通 关模 式 。(二)适用条件。1企业资质。(1)企业管理类别为 B 类及以上;(2)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2业务规则。(1)区内企业应当将自卡口确认放行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的核放单,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2)区内企业通过辅助系统汇总相关核放单生成报关申请单,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应当在备案清单和报关单的“ 运输工具 ”栏内填制“分送集

15、报” 字样。九、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制度(一)制度解读。“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是指对一线进出境备案清单以及二线进出区报关单取消部分随附单证,简化进出区通关手续。(二)适用条件。业务规则。(1)对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境 外 之 间 进 出 境 备 案 清 单 的 随 附 单证 ,如 合 同 、发 票 、提 单 、装 箱 清 单 等 ,企 业 在 申 报 时 可 不 向 海关 提 交 ,海 关 审 核 时 如 需 要 再 提 交 ;(2)对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境 内 区 外 之 间 进 出 口 报 关 单 的 随 附单 证 ,按 照 海 关 总 署 2014 年 第 25 号

16、 公 告 的 规 定 执 行 ;(3)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十、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制度(一)制度解读。 “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是指将现有特殊监管区域备案清单格式中的申报项数简化统一为 30 项申报项。(二)适用条件。业务规则。按照备案清单填制规范有关要求填报。十一、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一)制度解读。“内销选择性征税”是指对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 销 往国内市 场的 货物,企业可根据其 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选择缴纳进口关税。(二)适用条件。1企业资质。目前暂适用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 4 个特殊监管区域、平潭实验区、横琴新区内的生产加工企业。2业务规则。(1)按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目前仅适用报关单有纸申报,税款柜台支付;(2)对区内生产加工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 H 账册进 行管理,但保税区内的生产加工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 E 账 册进行管理。十二、集中汇总纳税制度(一)制度解读。“集中汇总纳税”是指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海关可以对其一段时期内多次进出口产生的税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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