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1 总 则1.0.1 为深化住房保障制度,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规范和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依据国家住房保障政策、住宅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四川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实施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执行本导则规定,农村征地安置住房建设可参照本导则有关规定执行。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建设标准、租金标准或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含个人,下同)配租配售的住房。向城镇居民家
2、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向城镇居民家庭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本标准所称新建、改建和配建,分别指独立建设的保障房住区或改造而成的保障房住区。1.0.3 本导则为四川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要求。除满足本导则的要求外,保障性住房建设还应当综合考虑与当地社会经- 2 -济发展水平,以及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对建设标准带来的影响。1.0.5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建设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在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性等方面的综合性能不应低于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 规定的 B 级住宅的标准。1.0.6
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2 术 语2.0.1 居住小区指被城市道路按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能够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以下简称住区)。2.0.2 居住组团 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2.0.3 保障性住房小区 指由单一或多种保障性住房构成的供住房保障对象居住生活的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以下简称保障房住区)2.0.4 廉租住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 3 -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
4、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2.0.5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户型分为成套型和宿舍型。2.0.6 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保障性住房。2.0.7 限价商品房 政府提供一定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销售价格,按
5、照合理标准建设,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普 通商 品 住 房 。2.0.8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棚 户 区 (危 旧 房 )改 造 过 程 中 ,对 被 征 收 (改 造 )住 户 进 行 实物 安 置 所 建 的 住 房 ,包 括 零 星 分 散 危 旧 房 、城 中 村 改 造 安 置房 。2.0.9 保障房住区规划- 4 -指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要求,按新建、改建和配建特点分别制定的保障房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2.0.10 容积率 地块内地面上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值。2.0.11 建筑密度 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例(%)。2.0.1
6、2 绿地率 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例(%)。2.0.13 套(户)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14 居住空间 指卧室和起居室(厅)。2.0.15 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一般包括卧室、厨房、卫生间、过厅、起居室、内走道、阳台、壁柜等净面积的总和)。2.0.16 标准层使用面积 标准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2.0.17 标准层建筑面积 按标准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面积。2.0.18 套型建筑面积 - 5 -成 套 住 宅 的 建 筑 面 积 。3 住 区 选 址3.0.1 充分利用现有基
7、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完善城镇生产生活功能、集约使用城镇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小区(简称保障房住区,下同)应当选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比较成熟的地段,为入住居民提供生活上的方便。3.0.2 保障房住区与各类城镇污染源的安全卫生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3.0.3 保障房住区应在城镇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内选址,并符合以下要求:1、方便群众居家生活、就学、就医等的城镇区域。2、住区周边有比较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3、住区出入口距公交站点(包括规划站点)的步行距离宜在500 米之内。 3.0.4 选址时应充分考虑用地的安全性和建设的适宜性,避开地震
8、断裂带、滑坡、泥石流、崩坍影响区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地段。场地内存在无法避开的地震断裂等危险时,应就危险因素对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理措施。3.0.5 保障房住区选址在城市新区或配套尚不完善区域的,应同步或提前规划建设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证- 6 -住房竣工交付、配套完善到位。3.0.6 鼓励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规划条件、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数、户型、面积等指标。3.0.7 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住 区 规 划4.1 一 般 规 定4.1.1 保障房住区规划应符合城镇控制性详
9、细规划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并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配套完善和节能环保的原则统筹规划,满足居住者的基本生活功能与空间需求。4.1.2 各类保障性住房可分别建设形成单独住区,也可混合建设形成住区;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保障性住房。4.1.3 保障房住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合理确定容积率。2、应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主。3、应体现交通便捷、生活便利、环境适居、布局均衡、规模适度的要求。- 7 -4.2 规 划 布 局4.2.1 保障房住区不宜在城镇中集中连片布置。单个保障房住区的规模不宜过大。4.2.2 保障房住区规划应按照统筹兼顾
10、、经济合理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尽可能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工程管线进行综合考虑,实现分区合理、路网结构清晰、人流和车流组织有序的总体目标。4.2.3 住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和安全性的要求:1、住宅布局不宜形成封闭式的围合空间,建筑排列方式应有利于疏导通风气流。山地、湖滨等特殊区域住区规划布局应考虑自然通风。2、住区的主要出入口,应尽量避免面对城市快速路或主干道。3、规划用地面积大于 6 万平方米左右的住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施宜向周边开放,实现共享。4、住区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出入口不应开向城市交通干道,应与周边住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行联系,
11、应有接送停车场地。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4.2.4 规划应综合考虑符合日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的要求。住区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 - 8 -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通过采取住区的布局优化、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及除尘降噪功能密林带的设置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4.2.5 通风机房、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地下空间)。确需设置在住宅建筑内时,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建筑部分。4.2.6 住区绿地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2、:1、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类型。2、新建和配建的保障房住区绿地率不应低于 30%,改建住区不应低于 25%。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设施。4、集中绿地的总指标应组团不少于 0.5 平方米/人、住区不少于 1 平方米/人的要求。5、明确名木古树和规划保留的地貌、水系的保护措施。4.3 综 合 指 标4.3.1 配建的保障房住区按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规划设计条件统一进行指标控制。- 9 -4.3.2 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房住区,综合指标应满足下表的规定
13、。指标项目 数值容积率 多层宜控制在 1.62;高层宜控制在 3-5建筑密度 一般宜控制在 25%40%,高层宜在 20%左右绿地率 新区30%,旧区25%集中绿地规模 组团0.5 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1 平方米/人机动车停车位廉租住房0.1 辆/100 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 0.2-0.5 辆/100 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 0.5-1.0 辆/100 平方米地面停车率 宜30%自行车、电动车、老年车位 宜2 辆/户节水器具安装率 100%节能灯具安装率 100%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一次装修率 100%注:1、残疾人、老年人助力车应在地面设置停车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在地面
14、设置停车位,也可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集中或分设停车位。2、公租房和廉租房小区未配建停车库的,可 视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地面停车位。公租房和廉租房小区配建停车库的,不得出售停车位。5 设 施 配 置- 10 -5.1 一 般 规 定5.1.1 保障房住区应按照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要求完善相关设施,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1、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以及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2、住区配套建筑与设施,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3、住区公建配
15、套应符合下表规定: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表(平方米 /千人)小区级 组团级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总指标 968-2397 1091-3835 362-856 488-1058教育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医疗卫生 38-98 78-228 6-20 12-40文化体育 45-75 65-105 18-24 40-60商业服务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金融、邮电 16-22 22-34 - -社区服务 59-292 76-328 19-32 16-28其中市政公用 30-140 50-140 9-10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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