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 扬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四月目 录一、行政执法依据二、行政执法项目三、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二)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四、行政执法监督(一)内部监督(二)外部监督(三)司法监督五、行政执法考评(一)考评内容(二)考评方式(三)考评结果运用六、相关制度(一)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公示及意见采信办法(二)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听证办法(三)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四)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五)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六)城乡规划技术档案管理规定一、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2、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6、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171 号,1995 年 1 月 25 日施行) ;7、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 235 号,1998 年 1 月 1 日施行) ;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4 年 7 月 1 日施
3、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199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1992 年 8 月 1 日施行);1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 号,1993 年 11 月 1 日施行) ;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 146 号,2006 年 4 月 1 日施行) ;13、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 36 号,1994 年 9 月 1 日施行) ;1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22 号,1993 年1 月 1 日施行) ;15、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4、43 号,19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16、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 55 号,1996 年 9 月 22 日施行) ;17、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 号,2003 年 5 月 1 日施行) ;18、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84 号,2003 年 3 月 1 日施行) ;1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9 号,2004 年 2 月 1 日施行) ;20、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5 号,2006 年 3 月 1 日施行) ;2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4 号,2006 年 3 月 1 日施行)
5、 ;2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2 号,2002 年 11 月 1 日施行) ;2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08 号,2001 年 11 月 20 日施行) ;2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44 号,19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2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2002 年 5 月 1 日施行) ;26、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61 号,1998 年 1 月 1 日施行) ;27、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2004 年 8 月 20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
6、4 年 9 月 1 日施行) ;28、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 年 6 月 1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29、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1997 年 3 月 1 日施行) ;30、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474 号,2004 年 8 月 4日) ;31、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1995 年 5 月 18 日施行 ) ;3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行政执法项目1、行政许可事项(共 7 项)(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附件 1)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附件 2)
7、;(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件 3) ;(4)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附件 4);(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附件 5) ;(6)审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初审) (附件 6);(7)批准改变地形地貌许可 (开山、掘土、采砂、采石、填挖水面、堆弃垃圾和挖掘城市道路等) (附件 7) 。2、行政处罚事项(共 5 项)(1)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附件 8) ;(2)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附件 9) ;(3)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附件 10) ;(4)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附件 11) ;(5)弄虚作假骗取
8、资质证书或者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以及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附件 12) ;(6)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附件 13) 。3、其他事项(共 3 项)(1)城市一般地段详细规划的审批(附件 14) ;(2)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附件 15) ;(3)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附件 16) ;三、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扬州市规划局(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2、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227 号) 。四、行政执法监督(一)内部监督1、监
9、督原则(1)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2)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3)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2、监督机构(1)法制机构是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机构,各业务处(科)室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搞好层级监督;(2)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过错和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处理。3、监督范围(1)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抵触;(2)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3)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4)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5)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是否合法;(6) 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4、监督形式(1)规范性文件审核
10、、备案。 (2)行政许可的核审。(3)行政处罚的核审。(4)行政处罚案件备案。(5)组织社会问卷调查。(6)组织评议考核。(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二)外部监督1、建立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特邀监督员行使下列职权:(1)维护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2)制止、举报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3)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2、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公示原则公开、民主的原则;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2)公示内容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3)公示形式固定的公
11、示场所、建设项目所在地、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宣传手册。(三)司法监督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2、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五、行政执法考评(一)考评内容1、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与落实,包括组织领导、执法责任分解、执法责任公示、建立学法用法制度、开展法制宣传和培训等情况;2、法定职责的履行,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情况及行政处罚等,对行政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落实,主要包括制定依法治理计划、执行过错追究和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等情况;
13、办理行政复议、行政投诉、行政应诉的情况;行政处罚备案情况;4、履行层级指导监督的情况;5、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评价情况;6、其他行政执法任务的完成情况。(二)考评方式考评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内容,采取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自查、专项检查、年终综合检查相结合,听取工作汇报、案卷评查、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和社会问卷调查相结合等形式。(三)考评结果的运用考评结果与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挂钩,法制机构负责完成年度全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报告,分别报各位分管领导审阅,由第一责任人签发,年度考评结果在局域网上公布,同时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六、相关制度(一)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公示及意见采
14、信办法(附件 17) ;(二)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听证办法(附件 18) ;(三)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附件 19) ;(四)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附件 20) ;(五)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附件 21) ;(六)城乡规划技术档案管理规定(附件 22) 。附件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事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2、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3、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4、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5、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四条;6、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7、 企业投资
15、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8、 江苏省关于对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9、 江苏省关于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完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10、 江苏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管理基本程序 。三、条件和标准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规范;3、符合经批准的扬州市规划,符合扬州市规划局的规划设计要求;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手续齐备,
16、八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市规委会审查的,规委会审定(纪要印发)后,手续齐备,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五、工作流程及岗位要求1、受理。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申请登记表(附标明拟选地块位置草图)、1/500-1/2000 现势性地形图、其他相关资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法定材料,具体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具体工作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具体工作人员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2、现场调研。具体工作人员查勘初选地点现场,核查用地及四邻现状(含管线) 。3、职能处室初审。全面审查多项规划要求,复核建设单位送
17、审文件、图纸。查核建设项目选址及相邻地区的详细规划情况。核查建设项目选址附近有无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蓝线、河港岸线、高压输电线走廊、绿地控制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机场、收发电讯地区净空要求、水源保护区、文物或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及地下管线等规划控制要求,如有,应在红线图上正确划出控制线。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具体工作人员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4、集体会审。由分管局长组织职能处室及相关人员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5、上报审批。申请人根据会审意见修
18、改完善后,由职能处室核查并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 (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待局长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对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6、发放选址意见书。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并在红线图上按审核结论划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明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地址、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件。7、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进行批后公示。8、归档。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资料归档。六、过错责任标准具体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具体工作人员有过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1、对符合法定
19、条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不予受理的或者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5、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对该审查的未审查的;7、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8、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的其他过错行为。附件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0、证一、事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2、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3、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二条;4、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5、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6、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7、 江苏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管理基本程序 。三、条件和标准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标准、规范。3、符合经批准的扬州市规划,符合扬州市规划局的规划设计要求。4、相关
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手续齐备,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五、工作流程及岗位要求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有效的项目批准文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附电子文件) 、 建设项目选项址意见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1/500-1/1000 现势性地形图、其他相关资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法定材料,具体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具体工作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具体工作人员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2、现场调研。具体工作人员现场踏
22、勘,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3、职能处室初审。具体工作人员审核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核定用地面积。4、职能处室会审。由分管局长组织职能处室对现场调研情况、初审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会审。5、上报审批。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职能处室检查符合要求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 (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6、发证。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公示。将需要公示的项目在相应场所批后公示。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3、、城市规划依据、方案说明和图纸及相关材料等。8、归档。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的资料归档。六、过错责任标准 具体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具体工作人员有过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不予受理的或者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未向按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6、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7、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8、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的其他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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