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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doc

1、12宝鸡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委会决定从 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4 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市电气火

2、灾事故显著减少。二、时间安排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4 月,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 年 6 月中旬前)。各县区、各相关行业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要组织对有关部门、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 年 6 月中旬至 2017 年 10 月)。组织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3行整改。(三)建章立制阶段(

3、2017 年 10 月至 2020 年 4 月)。各相关行业部门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各县区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4 月)。各县区、各相关行业部门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

4、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三、治理内容(一)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1全面开展电器生产领域治理。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4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2全面开展电器产品流通

5、领域治理。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 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3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4加强电气

6、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5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5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7、(三)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6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 “三无” 电器产 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 7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排查城乡社区、乡镇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

8、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 电器 产品等问题 。督促落实安全用 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可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 8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6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县区

9、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抓好落实。(一)市安委办成立由发改、教育、公安、工信、民政、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商务、文广、卫计、工商、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督查检查,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承担日常工作。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 2017 至 2019 年度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年度消

10、防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市安全生产考核和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二)各县区政府具体实施本城区综合治理,明确各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制定操作性强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方案,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定期分析研判、督导检查、通报情况、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三)各有关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1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7品认证(CCC)电器 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

11、非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2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3发改、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工信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4发改部门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督促指导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

12、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5公安部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6教育、公安、工信、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广、卫计、安监、文旅、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夯实责任。各县区、各相关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8标和整治措施,务求治理实效。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开展组

13、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积极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鼓励社会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四)加强考核,确保实效。要对电气

14、火灾治理实行分阶段考核考评,并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内容,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提高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各县区、各单位要认真对照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附件 1)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附件 2),做好自查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本县区、本单位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可登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专题专栏-电 气火灾综合治理 ”自行下载)。9请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报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2017 年 10 月 1 日前报

15、阶段性工作小结;从 2018 年起,每年 1 月 5 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 7 月 5 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 年 4 月 20 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联络人: 袁登峰 姜少平 联系电话:0917-3252960、3252962) 附件: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表一: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表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表三:工业企业生产场所表四:物流仓储场所检查表表五:人员密集场所表六:小经营加工作场所表七:居民住宅建筑-住宅建筑公共区域表八:居民住宅建筑-居民家庭附件 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10一、电器

16、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一)产品合法性1企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合同进行生产。2企业生产属于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所列 产品时必须获 得相应的许可和认证。3认证产品应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证书或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可在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实际产品应与证书或报告上的规格和型号相符合。4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或 CCC 证书载明的地址一致。(二)产品标识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或 CCC 证书的出厂产品、包装上或者随机文件中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标志(QS)或 CCC 标志。2出厂产品上应有铭牌或标志,铭牌或标志信息应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 CCC 证书信息一致。(三)生产条件1企业应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应配备标定合格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2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生产、检验等人力资源,明确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四)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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