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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 人防工程大致可分为依法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和超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比如说,小区内两幢高层建筑应当修建 “满堂红” 人防工程,但开发商不光在高楼下面修建了地下负一层、负二层两层人防工程,还在两幢楼之间的绿地之下也修建了人防工程,将高楼下的人防工程连成一体。若负二层防空地下室属于依法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则多修的负一层防空地下室和绿地下多建的人防工程就是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再如小区全部是多层建筑,按国家规定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开发商共修建了6的人防工程,则超出的2即为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 所以依法义务修建人防工程与超义务修建人防工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分别适用人防法第4条规定和第5条规定,依法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使用、受益权(用益物权)归投资者所有,但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能否就可以直接认定归投资者所有呢?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尤其是商品房小区)在政府进行规划审批时,都设定了专门的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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