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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3月1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7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盛光祖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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